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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7年01月19日 13:41来源:祁门县人民政府网点击量:0

为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力度,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祁门县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黄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精神,结合祁门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立足祁门县县情和发展阶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建设美丽、富裕、文明祁门而奋斗。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左右(安徽省“土十条”初步确定的任务,最终数据以安徽省下达的任务指标为准),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整合现有相关土壤调查数据,并充分了解各地土地利用情况,以祁门18个乡镇111个行政村的农用地及约17450平方米的集中垃圾堆放场和20余家因各种历史原因关停的化工、电镀、含有危险品的轻工、铅酸电池等重点行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及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尾矿库为重点,科学制定祁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2017年启动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19年底前掌握已关闭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情况;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农委、县卫计委等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全县土壤环境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在耕地、林(草)地和污染企业(含工业园区)及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备用水源地、采矿区及周边、尾矿库及周边、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场地及周边、再生利用企业、果蔬菜种植基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周边及污水灌溉区、大型交通干线两侧等区域,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2020年底前,完成监测点位覆盖全县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国土房产局、县农委等参与)

3.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标准和要求,建立全县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2018年底前完成。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建立环境保护、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间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等信息共享机制,编制资源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经信委、县国土局、县住建委、县农委、县卫计委、县林业局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4.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各乡镇要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按照国家关于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推进祁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报县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县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林地、草地、耕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县农委牵头,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5.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各乡镇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县国土局牵头,县农委、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水利局等参与)

推行秸秆粉碎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渡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县政府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县农委牵头,县国土局、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水利局等参与)

杜绝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参与)

6.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农产品超标情况和国家关于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地区,需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根据国家、安徽省及黄山市相关评价技术及标准,科学筛选、评价和推广安全利用类耕地“边生产,边治理”实用技术。2018年,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乡镇,科学制定实施适合当地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到2020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县农委牵头,县国土局参与)

7.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及饮用水源安全的,有关乡镇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按照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制定实施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实行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县农委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8.加强林地、草地、耕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耕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农业病虫害综合防治推广技术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的耕地、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县农委牵头,县林业局参与)

(三)强化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9.建立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针对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制药、铅酸电池等重点行业,加快排查已搬迁、关停企业原址场地的环境风险并建立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实行动态更新。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房产局、县住建委参与)

10.划分环境风险等级,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技术规范要求划分环境风险等级,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委等参与)

11.强化土地利用监管责任。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县住建委负责)。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县国土局负责)。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县环保局负责)。

12.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县规划和供地管理,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对污染地块开发利用,以及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地区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制药、铅酸电池等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还要开展风险评估。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县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进行土壤修复,未修复或修复后未达到新的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县国土局牵头,县住建委、县环保局参与)

(四)加大未污染土壤保护力度

13.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乡镇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农委、县林业局等参与)

14.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对涉及排放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以及涉及释放伴生放射性物质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县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负责)

15.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加快推进经济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地的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涉重、化工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县发改委牵头,县经信委、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委、县水利局、县农委、县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五)深化污染源头综合防治

16.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2017年起,要根据祁门县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有关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土壤污染环境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县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电气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经信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委参与)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效解决酸性废水排放和重金属污染等问题。2017年起,开展对祁门县重点监管企业尾矿库的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县环保局牵头,县安监局、县经信委、县国土局等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县及各乡镇要根据本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重金属污染防治相关政策,统筹规划设立涉及重金属产生和排放的园区(或专业片区),推进现有涉重金属企业搬迁入园,实现产业集聚发展。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坚持依法依规,通过加大执法检查等措施,使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退出限产。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落实国家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2020年底前,根据黄山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相关规划的要求,完成祁门县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减排任务。(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委、县发改委等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编制祁门县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政策,统筹规划、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设施建设,从严监控综合利用和处置后产生的废渣去向,切实防治二次污染。加强工业污染排放监管,督促企业加强工业污染物有效处理和处置,重点强化对危险废弃物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和排放企业的监管,确保土壤不受污染。到2020年,放射性废物、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率保持100%。清理整顿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国土局等参与)

17.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大力推广有机肥和平衡施用氮磷钾及微量元素肥料,鼓励和引导农民增施有机肥、生物肥、专用肥、长效肥、缓释肥和有机复合肥等新型高效肥料,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底,全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农药利用率均提高到40%以上,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县农委牵头,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住建委、县供销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2017年起,选择农膜使用量较大的乡镇,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力争到2020年,试点乡镇当季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县农委牵头,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供销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2017年起,在有条件的乡镇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并开展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畜禽粪污有效储存、收运、处理、综合利用全产业链发展的有效模式。2017年,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到2020年,全县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县农委牵头,县发改委、县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以保障农产品安全。(县水利局牵头,县农委参与)

18.降低生活污染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在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全面整治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非正规生活垃圾填埋场,优先开展水源地、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清理工作。对于渗滤液处理不达标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实行升级改造;对服役期满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进行规范封场。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到2020年,全县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中心城区和建制镇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5%以上和7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80%,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系。推进全县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推进全县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再生资源利用。到2020年,全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在全县范围内,建立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回收机制,强化安全处置与资源再生。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县住建委牵头,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19.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委等参与)

20.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整合国土、农业、环保部门现有土壤污染调查成果资料,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以问题定项目、以项目定责任,重点做好污染地块排查工作,按地块风险大小逐步开展治理与修复。2017年9月底前制定县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利用生物修复技术(植物修复、微生物修复、生物联合修复)、物理修复技术(热脱附技术、蒸汽浸提技术)、化学/物化修复技术(固化-稳定化技术、淋洗技术、氧化-还原技术、光催化降解技术、电动力学技术)及联合修复技术等现代污染土壤修复手段,统筹安排一批解决土壤污染问题的重大治理修复项目,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实施计划,分别形成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治理修复的项目库,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委、县农委等参与)

21.实施受污染耕地治理。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状况,重点在安全利用类耕地相对集中的乡镇,开展农田土壤污染治理,探索建立分类治理措施。推进农业土壤污染治理试点,加强治理效果评价,形成一批适用治理模式,加强推广应用。到2020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县农委牵头,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参与)

22.推进重点污染地块修复。以拟开发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稳步推进土壤污染修复。完善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工程验收制度,形成环境影响与修复效果并重的修复工程监管机制,落实修复工程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污染防治责任。加强受污染土壤的妥善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对修复后难以回填的土壤,组织各乡镇规划建设规范的消纳设施和场所。(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委等参与)

2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局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依据国家有关办法,严格责任追究。(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委、县农委等参与)

2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乡镇要定期向县环境保护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县环境保护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县环保局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全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2018年起,各地人民政府要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委、县农委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七)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25.建立地方规定。根据《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以及安徽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等办法制定情况,适时在现有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规范中增加土壤污染防治内容。(县法制办牵头,县环保局、县经信委、县国土局、县住建委、县农委、县林业局等参与)

26.加强环境执法监管。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城县(镇)建成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委、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委、县农委等参与)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络,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固废危废、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备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所需仪器设备、土壤污染快速检测设备和人员。建立健全监测人员培训制度,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对全县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一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进一步提高基层土壤环境执法能力,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到2020年底,各级环境应急机构应达到国家三级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委、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委、县农委、县安监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27.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量化评估环境污染的损害,将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费用纳入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科学、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与行政罚款数额。通过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强化企业环境责任,增强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使环境行政处罚与污染者造成的实际环境损害、获取的收益挂钩,加快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应急处置等环境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县环保局牵头,县司法局、县经信委、县国土局、县住建委、县农委等参与)

(八)强化科技支撑

28.推动科研发展,推广技术应用。综合祁门县土壤特性、水文地质条件、工业布局特点和城乡规划条件等基础资料,积极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及高新技术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能载力、典型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为祁门县严控新增土壤污染、管控污染地块风险、实施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等提供支撑。开展点源和面源土壤污染治理、重金属污染阻控等土壤污染防治适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比选储备一批适合祁门县实际的土壤污染防治适用技术,针对祁门县典型污染地块,实施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县科技局牵头,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经信委、县国土局、县住建委、县农委、县卫计委、县林业局等参与)

29.发展治理修复产业。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培育和支持专业从事土壤、地下水研究、治理和修复的高新技术企业。全面梳理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通过政策推动,大力发展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环保产业。(县发改委牵头,县科技局、县经信委、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委、县农委、县商务局、县工商局等参与)

(九)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30.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科技局、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委、县农委等参与)

31.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各级财政统筹相关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委、县水利局、县农委等参与)

32.完善激励机制。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落实国家有关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委、县农委、县供销社等参与)

33.发挥市场作用。县乡人民政府要统筹各类相关专项资金,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力度,统筹安排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县发改委牵头,县环保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祁门县中心支行、县银监局等参与)

34.加强社会监督,引导公众参与。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县、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委、县农委等参与)

35.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县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县检察院牵头,县法院、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委、县水利局、县农委、县林业局等参与)

36.大力开展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多平台宣传,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和法规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环保局、县教育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委、县农委、县文化委员会、县法制办、县粮食局、县科协等参与)

(十)落实工作责任

37.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实施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在2016年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土壤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乡镇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委、县农委等参与)。

38.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祁门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县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土壤保护的重大问题。把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工作方案落实工作。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听取一次方案实施情况汇报,方案落实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农业主管部门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以及落实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的保护和治理方案实施监督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土壤剥离以及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实施监督管理。工业与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的淘汰,重点监管行业企业搬迁改造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对林草地、园地等土壤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畜牧管理部门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实施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进行指导和服务。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水利、安监局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作方案有关职责分工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综合治土,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

39.落实企业污染防治责任。有关企业所在地土壤防治公报要定期向社会发布,严格落实自身责任,要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禁违规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国有企业带头落实土壤保护责任。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土地经营者要履行土壤保护义务,对其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委、县国资委等参与)

40.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乡镇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等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县财政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乡镇,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乡镇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乡镇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乡镇,要约谈有关乡镇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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