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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县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2017年01月20日 15:30来源:龙胜各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网点击量: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任务和职责,切实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环境安全,结合龙胜土壤污染现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重点针对采选、冶炼、垃圾填埋场为主的重点场地历史遗留农田污染问题和重金属高背景值土壤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立足我县实际,坚持“生态立县、绿色崛起”的发展战略,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文化繁荣、山川秀美的中国生态旅游强县”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基本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二)主要指标

到 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0%,查明污染地块并实现场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到 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5%,全县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5%。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土壤环境基础工作,支撑土壤环境导向监管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土壤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7年6月前,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制定全县土壤环境详查总体方案。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农用地污染调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调查,2019年底前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状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 10年对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开展一次定期调查。2018年底前建成龙胜各族自治县土壤详查样品库。(县环保局、农业局、国土局牵头,财政局、林业局、卫计局等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桂林市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补充设置我县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所有乡(镇)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县环保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局、国土局、农业局、财政局等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实现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2018年底前,县环保局负责建立龙胜各族自治县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统一汇总各相关部门的土壤污染调查成果,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实行数据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县环保局牵头,农业局、发改局、国土局、住建局、林业局等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适时启动地方性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规章。根据国家、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及地方制定法规规章权限,适时启动我县地方性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规章,以推进国家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具体落实。(县法制办、环保局牵头,农业局、发改局、国土局、住建局、林业局等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编制龙胜各族自治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 2017年底前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规划报市环保局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实施土地分类别分用途管理,实现土地安全利用

 1.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突出保护优先。

(1)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优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开展农用地分类划定工作,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4类。2020年底前完成农用地类别划定工作,划定结果由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县农业局牵头,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林业局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优先保护农用地。对未污染的农用地实行优先保护,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并于2017年底前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严格控制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县农业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局、环保局、工商质监局、林业局、国土局、财政局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加强安全利用类耕地和严格管控类的用途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以及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乡(镇)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加强耕地、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特别是对于存在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区域要强化重金属指标的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到2020年,完成国家要求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对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农业和林业部门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并落实有关措施,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水利部门根据《关于印发“饮水净化”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乡村办发〔2015〕67号)要求,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安全检测,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乡(镇)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到 2020年,完成国家要求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县农业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严格建设用地准入标准,保障人居环境。

(1)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2017年起,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启动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管理、城乡规划部门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工信局等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分用途明确建设用地管理要求。严格建设用地准入,县住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国土资源管理、住建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住建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认证和审批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自2017年起,县国土部门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县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分别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加强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建设项目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的,应当对耕地层剥离再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补充耕地质量提升、土壤改良,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复垦等。严禁向沙地、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县环保局、国土局、农业局负责,发改局、公安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认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和引导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县发改局牵头,工信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三)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控制土壤污染源头

1.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根据《桂林市“十三五”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全面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锌、铅项目和电镀、矿产品化学采选业等高污染项目;禁止新建稀土、铁矿、有色矿石开发项目;禁止新建砂金开采项目。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 2013年下降 10%。拟建的重点污染源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自 2018年起,县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发改局牵头,工信局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全面整治煤矸石、粉煤灰、赤泥、冶炼砷、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相关企业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止土壤受有机氯、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污染,并报县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县环保局、工信局、发改局牵头,国土局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控制生活污染。科学规范处置城镇生活垃圾,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整治。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继续深入开展“美丽桂林”乡村建设活动,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建全村庄保洁制度,建立农村生活污染处置长效机制。(县住建局、市容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环保局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

1.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污染防控。提高多金属伴生矿的采、选、冶分离和回收能力,提高废渣综合利用处置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年固体废弃物排放量达 50万吨和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采矿企业,必须制定废弃物处置利用方案。严格要求采矿企业按设计排放采矿废石和选矿尾矿,鼓励采矿企业将废石在采空区作就地填埋无害化等处理。自2017年起,在我县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防治。(县国土局牵头,工信局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强化尾矿库综合管理。全面强化尾矿库的综合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要求。按照隐患严重程度和环境敏感度,确定重点治理区域及重点治理项目,分步实施,整体推进,提高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等级,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对停用废弃尾矿(砂)库、废渣库,按照安全、环保等法规强制闭库。无主尾矿库治理全面完成,已达到闭库条件的尾矿库闭库验收。严格治理尾矿库排洪系统不畅通、安全超高与干滩长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等隐患;对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和超设计能力排放、超量储存的尾矿库要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未按期完成治理的要依法关停。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的矿井和非法设立的尾矿库,重点治理“头顶库”,“三边库”全部完成升级加固改造搬走库内尾矿(砂)。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和对下游村庄、河流等特殊位置和库内尾矿(砂)毒性较强的尾矿库,强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严禁向废弃坑井、渗坑渗井、溶洞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县安监局牵头,国土局、环保局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促进矿山土地生态环境恢复。坚持矿山建设和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三同时”,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土地复垦履约制度。强化露天矿采空区复垦工作,创新矿山剥离-采矿-复垦一体化模式,促进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重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加大对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的老矿山治理,有效增加治理区内的林地、耕地、建设用地面积,消除地质灾害导致污染隐患,恢复矿山生态环境。(县国土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加强农业污染防治,保障农业生态环境安全

1.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按照《广西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要求,围绕“稳粮增收调结构,提质增效转方式”的工作主线,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90%,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便肥料化还田率达到60%,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其中直接还田率达到60%),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左右,实现农作物化肥用量零增长。(县农业局牵头,水产畜牧兽医局、供销社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科学使用农药。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前提下,遵循生态学、生态经济学规律,依靠科技进步,大力推进生态农业、绿色防控、统防统治和无公害标准化生产,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县农业局、林局牵头,供销社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摸清各乡镇农膜用量,加快推广使用加厚地膜和可降解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使用厚度小于0.01毫米地膜的行为。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逐步建立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到2020年,当季农田残膜回收率达70%以上。(县农业局牵头,工商质监局、供销社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县禁养区的地理标注和发布工作,并依法推进分区管理,确保2019年底前禁养区内的所有养殖场全部关闭或拆除。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促进畜禽粪便在种植业上实现轻便化、简便化、商品化利用。到2020年,我县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积极推进畜禽粪便、秸秆肥料化利用。鼓励、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合秸秆回收利用,重点抓好秸秆机械化还田、腐熟还田、商品化有机肥还田和过腹还田等。(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环保局、供销社等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定期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的灌溉用水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县水利局牵头、农业局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示范,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先修复后开发”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转让合同中未约定治理修复责任的,由县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召集企业与土地受让单位进行协商,落实治理修复责任。(县环保局牵头,住建局、国土局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有序实施治理与修复工程。结合城乡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耕地土壤污染程度高、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较大的区域为重点,按照防污染、控风险、治突出的“防-控-治”指导思想,实施土壤治理和修复工程建设。到2020年,按国家规定完成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县国土局、农业局、环保局负责,住建局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加强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事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县环保局牵头,住建局、国土局、农业局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

1.明确责任分工。县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于2016年年底前制定并公布本辖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并将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要把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建立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和指导,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工信局、发改局、住建局、农业局、财政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土地使用者是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落实相关企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应带头落实。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对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企业,要求其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企业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防治设施;对于承包农用地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或个人,要求其履行土壤环境保护义务。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损害评估和治理修复的法律责任。(县环保局、国土局牵头,工信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提升队伍能力,强化监管执法

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土壤环境监测人员、环境执法人员技术培训,严格落实监测、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加强执法装备配备和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县环保局牵头,工信局、住建局、公安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安监局等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分行业、分区域确定监管工作任务和目标,以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金属冶炼、垃圾处理等行业作为重点监管行业,以重点监管尾矿库区、工业集中区、垃圾处理处置场等作为重点监管区域,开展土地环境监管工作。要根据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区域周边开展监测:在涉重行业企业、矿山等附近,以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作为重点污染物开展监测。监测数据应及时上报,并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原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场地土壤环境监管,要求企业开展场地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经调查评估有环境风险的被污染场地必须进行治理修复并达到相关环保标准。(县环保局牵头,工信局、住建局、国土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林业局等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执法。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严厉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等非法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人严格落实损害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挂牌督办。(县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工商质监局、公安局、工信局等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健全执法机制。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行政执法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协作,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县环保局牵头、公安局、法制办、监察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科技支撑

1.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投入,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监督管理以及治理修复等工作。统筹涉农相关财政资金,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耕地集中的乡镇。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县财政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局、市容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建立激励政策。结合实际建立相应政策激励环保行业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废弃物综合处置等。研究制定扶持利用厨余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秸秆等制造有机肥,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按照“谁购买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谁生产谁处理”的原则,探索基于市场机制的回收处理机制,试点开展废弃农药包装物押金制度,对废弃农药包装物实施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研究制定开展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作有机肥的激励办法。研究制定激励政策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县财政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局、市容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供销社、国税局、地税局等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土壤治理与修复。科技、环保、国土、农业等相关部门应联合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县科技局牵头,发改局、环保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住建局等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加大技术推广力度。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使用技术。(县环保局、财政局牵头,科技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推动土壤治理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建立污染场地评估咨询和治理修复单位名录制度,规范污染场地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工作,推动土壤修复产业发展。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构建从业单位信用体系,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动大众创新、万众创新。(县发改局牵头,科技局、工信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创新投融资模式。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金融机构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推行绿色信贷。积极探索在重点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县发改局牵头、环保局牵头,财政局、人民银行龙胜各族自治县支行等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加强宣传教育,推进公众参与

1.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县土壤环境状况,县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污染物来源、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公开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相关信息。(县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工信局、农业局等参与)

2.加强宣传教育。各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微博、报纸杂志等多渠道、多方式、多平台,结合普法工作,普及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树立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切实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的环保宣传教育工作中。(县委宣传部牵头,环保局、教育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文新广局、粮食局等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引导公众参与。积极引导公众、新闻媒体、民间环境保护机构等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农田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地方政府部门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宣传土壤环境保护;鼓励新闻媒体曝光污染土壤环境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土壤污染事件调查。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推进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探索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及相关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诉讼,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检察院督促有关机关提起诉讼。没有适合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由人民检察院以公诉人身份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拒不纠正或履行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县检察院、法院牵头,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担负起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要建立考核制度,每年对各乡(镇)和县直部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考核,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财政局、审计局、绩效办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严格责任追究。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之前,对相关区域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工作不到位的,以及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应强烈的,对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土壤环境质量恶化或未有效应对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离任者,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监察局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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