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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

2017年01月21日 09:36来源:玉林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精神,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任务和职责,切实做好我市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土壤环境质量安全,结合玉林土壤污染现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立足我市实际,坚持生态立市,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山美水美田园美的“美丽玉林”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基本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二)主要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查明污染地块并实现场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全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土壤环境基础工作,支撑土壤环境靶向监管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土壤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根据环境保护厅制定的全区土壤环境详查总体方案,配合开展玉林市土壤环境详查工作。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农用地污染调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状况。配合自治区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工作。2018年底前配合自治区建成广西土壤详查样品库建设工作。〔市环保局、农委、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配合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7年底前,配合自治区设置广西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并根据自治区设置的监控点位,开展布点、采样及监测工作。2020年底前,实现所有县(市、区)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农委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实现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2018年底前,市环保局配合环境保护厅建立广西土壤环境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汇总上报全市各相关部门的土壤污染调查成果,实现数据动态更新。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的相关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数据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发改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委、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于2017年底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规划报环境保护厅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委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实施土壤分类别分用途管理,提高土壤安全利用率

5.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突出保护优先。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优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开展农用地分类划定工作,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于2020年底前完成农用地类别的划定工作,划定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优先保护未污染耕地。对未污染的农用地实行优先保护,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委、林业局、财政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玉林粮源基地和蔬菜产业重点县(见附件1)要于2017年底前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严格控制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市农委牵头,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安全利用类耕地和严格管控类的用途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以及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加强耕地、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特别是对于存在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区域要强化重金属指标的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到2020年,完成国家要求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对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农业和林业部门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草还林计划,并落实有关措施,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到2020年,完成自治区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市农委、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水利部门根据《关于印发“饮水净化”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乡村办发〔2015〕67号)要求,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安全检测,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市水利局牵头,市农委、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保障人居环境。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2017年起,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启动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或无业主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由市环保、国土资源、住建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分用途明确建设用地管理要求。严格建设用地准入,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工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住建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充分利用广西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对建设用地实行联动监管。自2017年起,各地区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市环保局分别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加强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污染。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先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作物。建设项目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的,应当对按照相关规定对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补充耕地质量提升、土壤改良,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复垦等。严禁向沙地沼泽地、地下井、河段岸边、林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公安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水利局、农委、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处置,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8.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五”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分年度制定《重金属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全面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推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2020年广西中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重金属排放量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排放指标范围内;其他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2%。加强土壤有机污染物防控,对汽车、电子制造业进行重点防控,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排放重点污染源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自2018年起,有关地方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止土壤受有机氯、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污染,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市环保局、工信委、发改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0.提高生活污染无害化处理水平。科学规范处置城镇生活垃圾,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水处理厂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铅酸蓄电池的安全处置。继续深入开展“美丽玉林”乡村建设活动,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建全村庄保洁制度,建立农村生活污染长效机制。〔市住建委、市政市容局、园林局牵头,市乡村办、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推进矿区生态恢复利用

11.提高矿山综合开发利用和治理水平。强化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综合监督管理,促进矿山企业节约与综合利用,提高主要矿种“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水平。严格要求采矿企业按设计排放采矿废石和选矿尾矿,鼓励采矿企业将废石在采空区作就地填埋无害化等处理。提高废渣综合利用处理能力,提高多金属伴生矿的采、选、冶分离与回收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严格要求采矿企业按设计排放采矿废石和选矿尾矿,鼓励采矿企业将废石在采空区作就地填埋无害化等处理。突出抓好有色金属等伴生放射性矿产采、选、冶过程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工信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2.促进矿山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重建。坚持矿山建设和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并举制度”,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土地复垦履约制度。强化露天矿采空区复垦工作,创新矿山剥离-采矿-复垦一体化模式,促进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重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加大对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的老矿山治理,有效增加治理区内的林地、耕地、建设用地面积,消除地质灾害导致污染隐患,恢复矿山生态环境。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3.深化尾矿库综合治理。全面开展尾矿库环境隐患排查,落实尾矿库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要求,按照隐患严重程度和环境敏感度,开展安全环境风险评估,确定重点治理区域及重点治理项目,分步实施,整体推进,提高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等级,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严格治理尾矿库排洪系统不畅通、安全超高与干滩长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等隐患;对停用废弃尾砂库、废渣库,按照安全、环保等法规强制闭库;对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和超设计能力排放、超量储存的尾矿库要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未按期完成治理的要依法关停。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的矿井和非法设立的尾矿库,重点治理“头顶库”,“三边库”全部完成升级加固改造搬走库内尾砂,无主尾矿库治理全面完成,已达到闭库条件的尾矿库闭库验收。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和对下游村庄、河流等特殊位置和库内尾砂毒性较强的尾矿库,强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市安监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加强农业污染预防和减量,保障农业生态环境安全

14.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实施《广西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围绕“稳粮增收调结构,提质增效转方式”的工作主线,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90%,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便肥料化还田率达到60%,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其中直接还田率达到60%),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左右,实现农作物化肥用量零增长。在全市绿肥种植示范基地开展绿肥种植后茬减量施肥增效试点。〔市农委、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市供销合作社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5.科学使用农药。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前提下,遵循生态学、生态经济学规律,依靠科技进步,大力推进生态农业、绿色防控、统防统治和无公害标准化生产,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市农委、林业局牵头,市供销合作社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6.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摸清各地农膜用量,加快推广使用加厚地膜和可降解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使用厚度小于0.01毫米的地膜的行为。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逐步建立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机制和体系,逐步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到2020年,当季农田残膜回收率达70%以上。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机制和体系,逐步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市农委牵头,市工商局、供销合作社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7.推进种植、养殖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持续推进生态养殖,因地制宜大力推广“微生物+”生态养殖多种模式,加强节水控污。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促进源头减量,防止过量使用。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促进畜禽粪便在种植业上实现轻便化、简便化、商品化利用。到2020年,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80%以上,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积极推进畜禽粪便、秸秆肥料化利用,同时列入产粮(油)大县、生猪大县的县(市、区)应优先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农委、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环保局、供销合作社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积极推进秸秆肥料化利用,同时列入产粮(油)大县应优先开展种植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合秸秆回收利用,重点抓好秸秆机械化还田、腐熟还田、商品化有机肥还田和过腹还田等。〔市农委牵头,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环保局、供销合作社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8.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定期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灌溉用水不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利局牵头,市农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示范,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9.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20.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各县(市、区)要于2016年年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并将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把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抓好工作落实,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土地使用者是土壤保护和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要落实相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对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企业,要求其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对于承包农用地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集体,要求其履行土壤保护义务。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企业要带头落实。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建立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年度工作进展情况。

21.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每年对各县(市、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审计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2.强化责任追究。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提升队伍能力,强化监管执法

2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定期对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和环境执法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

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执法装备配备,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提高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委、安监局、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4.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市、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在涉重行业、企业、矿山等附近,以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作为重点污染物开展监测;在石化行业、化工企业等附近,以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作为重点污染物开展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报到环境保护厅,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委、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5.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执法。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作为重点监管的行业,以产粮(油)大县、粮食主产区、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作为重点监管的区域开展土壤环境监管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不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科技支撑

26.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地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统筹安排专项建设资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提升土壤污染防治能力建设、人员培训等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农委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7.创新投融资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市发改委、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玉林银监分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8.建立激励政策。激励环保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畜禽养殖废弃物利用等企业的激励政策,推广秸秆破碎还田等政策,按照“谁购买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谁生产谁处理”的原则,探索基于市场机制的回收处理机制,试点开展废弃农药包装物押金制度,对废弃农药包装物实施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研究制定在养殖大县开展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作有机肥的奖励办法。(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农委、水产畜牧兽医局、国税局、地税局、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29.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健全技术体系。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市环保局、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委、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0.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农委、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加强宣传教育,推进公众参与

31.开展宣传教育。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多平台开展宣传,结合普法工作,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乡村办、教育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委、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粮食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2.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各县(市、区)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委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3.增强公众参与。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充分利用NGO组织等社会监督力量,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委、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4.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的地区,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水利局、农委、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玉林市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努力实现玉林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确保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为建设美丽玉林,实现“两个建成”的宏伟目标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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