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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阿拉善左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办法(附草原补奖标准)

2017年02月04日 15:30来源: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点击量:0

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左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左政办发〔2016〕235号

各苏木镇政府,旗直各部、委、办、局,各街道办,巴音毛道农场,乌力吉口岸建设指挥部,国资集团:

《阿拉善左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办法》已经旗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阿拉善左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办法》

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

附件:阿拉善左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以下简称草原补奖),进一步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加快转变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促进牧民持续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和《阿拉善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结合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左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内蒙古阿拉善左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办法(附草原补奖标准)

第二条 按照保生态、保收入、保稳定、保供给、完善相关制度的总体要求,坚持“生产、生活、生态有机结合,生态优先”的基本方针,推进草原各项保护制度落实,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环境,实现牧区增绿、牧业增效、牧民增收。

第三条 鼓励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范围内农牧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进一步完善农牧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实施范围和补奖对象

(一)实施范围。阿左旗草原补奖项目区总面积为7100.45万亩,其中禁牧区面积4884.2万亩、草畜平衡区面积2216.25万亩,覆盖全旗全部牧业嘎查和半农半牧嘎查(含巴彦木仁苏木)。

(二)补奖对象。

1.持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的牧民(包括联户承包经营权证);

2.具有我旗农牧区户籍且父母一方符合草原补奖政策的计划内出生人员;

3.2015年12月31日前婚入我旗,婚姻关系满五年且户籍在本嘎查范围内的人员。

第五条 凡享受草原补奖待遇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补奖待遇:

(一)被行政、事业单位录用的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聘用为正式职工的;

(二)现役军人转为士官或提干的;

(三)以婚入身份享受草原补奖后离婚且没有取得本嘎查生产资料的(自离婚下月起终止);

(四)违法、违规买卖、转让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或在草原上进行偷挖、盗采、非法开垦等破坏草原的;

(五)死亡的(自死亡下月起终止);

(六)其它应终止享受草原补奖的。

第三章 区域划分

第六条 依据我旗草原生态环境现状、草原载畜能力等客观因素,在第一轮区域划分的基础上,结合草原生态恢复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贺兰山沿山沿线为禁牧区,其他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的划分以户为基本单元,已划定的区域2020年前保持不变。

(一)禁牧区。包括国家重点生态保护区域;沙漠腹地、戈壁荒漠;草原严重退化、沙化等生态恶化的区域。划定为禁牧区的草原,以核定的禁牧面积为基础,明确禁牧要求,严格落实禁牧制度。草原流转只能向养驼户流转。

(二)草畜平衡区。包括自然条件相对较好、人均草原面积较大、可以通过草畜平衡及轮牧休牧等措施恢复草原生态的区域;优势畜种(阿拉善双峰驼、白绒山羊)重点保护区;边境和边界地区。划定为草畜平衡区的草原,要以天然草原承载能力为基础,统筹农牧业产业发展和牧民增收等因素,科学核定载畜量,严格按核定载畜量放牧。

(三)骆驼属阿拉善盟优势畜种,禁牧区与草畜平衡区均可饲养。饲养骆驼在60峰以下的,享受禁牧区待遇;饲养骆驼在60峰以上150峰以下的,享受草畜平衡区待遇。禁牧区的其它畜种严格执行完全禁牧政策,草畜平衡区养畜数量严格按照核定载畜量计算。

第四章 草原补奖标准

第七条 列入草原补奖范围的牧民享受禁牧补助或草畜平衡奖励资金(统称补奖资金)。补奖资金以人为单位计算,分年龄段设置不同补奖标准,以户为单位发放。享受补奖人员一年一审定。

(一)禁牧区补助资金标准

1.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下人员:

(1)拥有草原且完全禁牧的牧户,每人每年补助15000元。

(2)拥有草原和耕地且完全禁牧的牧户,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

2.计划内出生至16周岁以下人员,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

3.60周岁以上人员(包括原退牧还草、移民搬迁等项目区已到龄领取养老金的):

(1)拥有草原且完全禁牧的牧户,每人每年补助10000元。

(2)拥有草原和耕地且完全禁牧的牧户,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

(二)草畜平衡区奖励资金标准

1.16周岁以上的,每人每年奖励5000元。

2.计划内出生至16周岁以下人员,每人每年奖励3000元。

(三)扶贫补助

享受补奖资金的贫困残疾人员,每人每年增加扶贫补助资金1000元(由残联和扶贫办审核)。

第八条 审批程序与补奖时限

(一)审批程序

1.草原补奖由牧户自愿向所在嘎查申请,申请时必须提供户口簿、草原经营权证、草原承包合同、结婚证、家庭成员身份证等相关资料。

2.根据牧户申请,嘎查组织召开村民大会,对申请人的资格及条件进行确认,对符合补奖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苏木镇审核。

3.苏木镇对嘎查上报的申请补奖人员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指导嘎查与牧民签订《禁牧责任书》或《草畜平衡责任书》,并按户籍人口建立草原补奖档案,一式三份,嘎查、苏木镇、农牧业局各存档一份。对于不符合补奖政策的,苏木镇要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4.旗农牧业局负责审批苏木镇上报的申请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反馈至苏木镇制作《阿左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资金发放信息表》,并经财政“一卡通”发放到户。旗农牧业局要不定期随机抽查草原补奖牧户,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通报苏木镇,终止其补奖待遇。

5.苏木镇根据当年草原补奖资金发放情况,填写草原补奖资金信息模板,并录入国家补奖机制信息系统。

(二)补奖时限及发放时间:

1.补奖时限:2016年1月-2020年12月。

2.发放时间:补奖资金发放时间根据牲畜动态普查数据及牧业年度牲畜清点结果,一年分两次发放。第一次发放草原补奖资金的70%,第二次发放草原补奖资金的30%。年度补奖资金不许结转结余。

第五章 草原补奖区养老保险统筹

第九条 统一实行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委托银行从“一卡通”中代扣代缴。享受草原补奖农牧民可选择以下方式参与养老保险制度。

(一)新纳入草原补奖范围的牧民。自行选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按照相关缴费标准执行。对于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牧民,草原补奖期间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的缴费补贴

(二)原退牧还草、移民搬迁等项目区农牧民。依照《阿左旗农牧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享受农牧民基本养老待遇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到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后,可同时领取草原补奖资金和农牧民基本养老金。否则,只领取农牧民基本养老金,其享受的草原补奖资金用于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缴费完成后,可同时领取草原补奖资金和农牧民基本养老金。

第六章 管理保障措施

第十条 为更好的落实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旗政府成立阿左旗草原补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旗草原补奖政策研究和部署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农牧业局,负责制定落实草原补奖实施方案、草原补奖工作责任状以及处理草原补奖工作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是落实草原奖补政策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草原补奖落实工作。在做好草原补奖分区管理的基础上,对草原专职管护员划定管护范围,明确管护职责。

第十二条 为加大基层草原管护力度,实行草原专职管护员制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考录享受补奖政策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组成管护员队伍,负责草原管护工作。管护员的考录要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草原管护员工资兑付、奖惩和管理事宜参照自治区关于草原专职管护员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草原的,其禁牧补助或草畜平衡奖励资金仍然归原承包人。依法流转草原并办理草原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其禁牧补助或草畜平衡奖励资金归草原承包经营权受让方。

第十四条 结合草原补奖开展移民搬迁转移,采取牧民自愿的原则,在享受补奖政策的同时,优先享受在生活、生产安置方面的政策。

第十五条 守土戍边的牧民及嘎查动物防疫员,在严格实行草原补奖的前提下,将在其他惠农惠牧政策方面予以倾斜。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 牧民对承包经营的草原负有监管保护责任,要积极履行保护草原的义务,及时制止在草原上私搭乱建、乱采滥挖,及时举报偷挖盗采、偷捕盗猎等行为,对放任破坏草原的承包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享受草原补奖的牧户不按规定禁牧或执行草畜平衡规定的,以户为单位停发其享受补奖资金,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时整改的扣发30%的补奖资金,并停发下一年度补奖资金。对于连续两年违反禁牧或草畜平衡规定的,终止其享受草原补奖待遇资格至2020年。

第十八条 对违规骗取国家草原补奖资金的人员,追缴其违法所得,取消其草原补奖享受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九条 对落实草原补奖政策工作措施不力、落实效果差、群众意见大、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二十条 要建立草原补奖工作奖励机制,对落实草原补奖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旗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第一时间如实举报超牧、偷牧行为的牧民,旗农牧业局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关于“以上”规定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阿左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施行办法》(阿左政办发〔2013〕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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