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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州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7年02月05日 09:48来源:颍州区人民政府网点击量:0

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全区土壤环境安全,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中央、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系列决策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立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实现“生态颍州、幸福颍州”,构建碧水蓝天和生态颍州提供持久动力。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区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制药、铅酸电池等重点行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为重点,以污染地块和疑似污染地块为重点调查对象,科学制定全区详查方案,2017年启动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已关闭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情况及污染地块分布,划分环境风险等级。落实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农委、区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工贸园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7年底前,根据全市统一安排,完成我区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对涉重金属企业较多的重点区域,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加强土壤监测能力建设,基本形成土壤理化指标、污染物的监测分析和应急监测能力。组织土壤环境监测人员参加省、市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培训班,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农委等参与)

3.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2018年底前,依托全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建立各部门间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等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农委、区卫生计生委、区林业局、区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二)强化农用地分类管理

4.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按照国家关于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数据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区环境保护局、区农委、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区林业局等参与)

5.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各乡镇、涉农街道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镇(乡、涉农街道),区政府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农委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环境保护局、区水务局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区环境保护局、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6.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和国家关于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乡镇、涉农街道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区农委牵头,区国土资源分局等参与)

7.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乡镇、涉农街道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推进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项目。到2020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区农委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环境保护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等参与)

8.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区农委、区林业局按照职责负责)

(三)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理

9.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排查搬迁或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掌握其特征污染因子及污染特征,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动态更新。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区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建部门备案。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用于住宅开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城乡规划分局参与)

10.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区环境保护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城乡规划分局等参与)

11.落实土地利用监管责任。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区国土资源分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区城乡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环境保护局负责)

12.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区规划和供地管理,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对污染地块开发利用,以及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地区新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伴生放射性矿产利用企业等,还要开展风险评估。国土、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进行土壤修复,未修复或修复后未达到新的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城乡规划分局、区住建局牵头,区环境保护局参与)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13.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乡镇、涉农街道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区环境保护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分局、区水务局、区农委、区林业局等参与)

14.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对涉及排放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以及涉及释放伴生放射性物质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各乡镇、街道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区环境保护局负责)

15.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环境保护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农委、区林业局、区城乡规划分局、区城管执法局等参与)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

16.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全区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局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区环保局、区经信委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区环境保护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职责负责)

17.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推进现有涉重金属企业搬迁入园,实现产业集聚发展。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坚持依法依规,通过加大执法检查等措施,推进铅酸蓄电池等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退出市场。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落实国家、省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区环境保护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参与)

18.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编制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加强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设施建设监管,从严监控综合利用和处置后产生的废渣去向,切实防治二次污染。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区环境保护局、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国土资源分局参与)

19.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选择部分乡镇、街道和蔬菜产业重点单位开展试点。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力争到2020年,全区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区农委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环境保护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选择农膜使用量较大的地方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力争到2020年,当季农膜和综合利用率达到80%。(区农委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供销合作社、区商务局等参与)

20.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做好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畜禽粪污有效储存、收运、处理、综合利用全产业链发展的有效模式。到2020年,全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区农委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环境保护局参与)

21.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加强重污染支流综合治理力度。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区水务局牵头,区农委参与)

22.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推进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整治工作。对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和城乡结合部临时垃圾堆放点进行清理。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到2020年,基本实现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区本级和乡镇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5%、8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80%,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系。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推动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再生资源利用。到2020年,全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与资源再生。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区住建局牵头,区城管理执法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财政局、区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23.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乡镇、街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等参与)

24.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以土壤污染详查结果为依据,突出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历史遗留污染地块以及涉铅、铬等重金属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2017年9月底前完成区本级和相关乡镇、街道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项目库,报市环保局备案。(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农委等参与)

25.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按照全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城区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在污染耕地集中区域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农委、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住建局参与)

26.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区环境保护局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区环境保护局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农委等参与)

27.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区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调度,调度结果定期上报区政府。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全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2018年起,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对本行政辖区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农委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七)加强土壤环境法制建设

28.加强制度保障。贯彻落实安徽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等办法,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管理办法,重点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区环境保护局、区政府法制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农委、区林业局等按照职责负责)

29.加强环境执法监管。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各乡镇、街道所在地建成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固废危废、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公安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农委、区安全监管局、区林业局等参与)

(八)强化科技支撑

30.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研究制定土壤环境保护研究的优惠政策,探索开展不同污染类型土壤修复技术、生态恢复与综合开发、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区科技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环境保护局、区住建局、区农委、区卫生计生委、区林业局等参与)

31.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健全技术体系。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根据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批适合我区实际情况的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区环境保护局、区财政局牵头,区科技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林业局等参与)

32.加快成果转化应用。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成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园等一批成果转化平台。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区科技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环境保护局、区住建局、区农委等参与)

33.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科技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环境保护局、区住建局、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九)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34.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区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农委等参与)

35.加大财政投入。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街道。区政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乡镇、街道予以适当奖励。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区财政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环境保护局、区水务局、区农委等参与)

36.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落实国家、省有关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区财政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环境保护局、区住建局、区农委、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37.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区发展改革委、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财政局等参与)

38.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区土壤环境状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农委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探索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制度,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农委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乡镇涉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区检察院、区法院牵头,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环境保护局、区住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农委、区林业局等参与)

39.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文明办、区教育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农委、区文广新(体)局、区信访局、区粮食局等参与)

(十)落实工作责任

40.明确地方政府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经济开发区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地要于2017年2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土壤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经济开发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区政府备案。(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农委等参与)

41.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发挥区环境保护委员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统领协调作用,统筹推进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重大问题,土壤污染防治日常工作由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区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42.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要加强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风险排查、评估和防控,造成土壤污染的相关企业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区直重点企业要带头落实。(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发改委等参与)

43.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区政府与各乡、镇街道,区经济开发区和区直有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分年度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经济开发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审计局参与)

44.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环境保护局参与)

45.严肃追究责任。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约谈各乡镇和区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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