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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7年02月13日 15:57来源:绩溪县人民政府网点击量: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宣城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结合绩溪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补齐生态环境短板,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立足绩溪县县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努力建设“和谐之源、文化名城、名人故里、徽菜之乡”的美丽绩溪。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到2030年,土壤污染防治体系进一步健全,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二)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按照国家、安徽省有关部署和要求,在现有相关调查和监测基础上,以农用地和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镀、制药等重点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7年,依据国家、安徽省土壤详查方案和技术规定,制定实施绩溪县土壤环境质量详查方案;2018年6月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绩溪县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县环保局牵头,国土资源局、农委、卫计委等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7年底前,按国家、安徽省和宣城市有关要求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设绩溪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耕地、林地、蔬菜产业基地、茶园果园集中分布区、饮用水水源地、污灌区以及重点行业用地及其影响区域,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县环保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局、农委、林业局等参与)

建立健全监测人员培训制度,全县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根据土壤环境监测事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土壤环境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投入,所需经费纳入相应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委等参与)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2018年底前,整合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绩溪县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建立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间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等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土地利用、城乡规划、农业生产、林业生产中的作用。(县环保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教体局、科技局、经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委、卫计委、林业局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4.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以耕地和茶园、果园等园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园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依据国家出台的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2018年9月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园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上报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每5年对各类别耕地、园地的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县农委牵头,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参与)

5.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农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参与)在增粮规划项目区、国家和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开展的生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绿肥种植、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实施好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行动,改良土壤,治理酸化,改造中低产田,使耕地酸化、污染等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在实施农业产业化示范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粮油万亩高产创建项目以及水稻核心示范区、蔬菜标准园、标准化茶叶基地建设过程中,实施主体以及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要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县农委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水务局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园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再生、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县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县经信委参与)

6.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我县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根据国家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2018年底前,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建立防护隔离带、阻控污染源,采取施用改良剂、翻耕、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以及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推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制度,争取尽早形成完善的产地准出机制,与食品药监部门共同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准入管理衔接。积极开展质量追溯试点,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建设,加快质检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检测能力。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宣城市政府下达绩溪县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县农委牵头,县国土资源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参与)

7.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据国家出台的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分技术规定,2018年底前,完成绩溪县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工作,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如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将在2019年要完成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针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在2018年底前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结合全县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普查结果,探索实行重金属污染耕地等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严守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到2020年,完成宣城市政府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县农委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等参与)

8.加强园地、林地、草地土壤环境管理。通过加强日常监管,深入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种植环节禁限用农药使用行为专项检查活动,以检查生产记录及投入品进货查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以及查处假劣农资、未登记农资、标签不合格农资和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为重点,严格控制茶场、核桃和板栗种植区等园地、林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在发展草地畜牧业的同时,要推行农牧结合、循环发展的生态种养模式。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园地、林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县农委牵头负责园地、草地有关工作,林业局牵头负责林地有关工作,食品药品监管局参与)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9.明确管理要求。自2017年起,依据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和环境管理相关要求,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化工、电镀、制药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开展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参与)

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城乡规划部门牵头开展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建委、农委等参与)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牵头,县住建委、环保局等参与)经风险评估确认地块污染风险超过可接受水平,且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有关责任主体应当制定风险管控方案,采取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并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责令相关责任方采取补救措施,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工程和管理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水务局等参与)

10.落实监管责任。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县规划局负责)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县环保局负责)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县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负责)

11.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镇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牵头,县住建委、环保局等参与)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2.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水务局等参与)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农业部门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农委等参与)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县农委负责)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严查向滩涂、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林业局等参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委、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13.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对涉及排放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以及涉及释放伴生放射性物质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保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县人民政府将委托环境保护部门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委、发展改革委参与)

14.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等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县发展改革委牵头,县规划局、环保局参与)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县经信委牵头,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参与)。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再生、焦化等行业企业。(县规划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参与)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县经信委牵头,县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参与)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县规划局牵头,县环保局、行政执法局、发展改革委参与),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县农委牵头,县规划局、环保局参与)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5.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2017年6月底前,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宣城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委参与)

以电镀生产集中区域等为重点,鼓励企业优先选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并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定期开展生产设备、设施巡查巡护,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扬散、流失和渗漏等问题,防止土壤污染。(县经信委牵头,县环保局参与)环保部门要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巡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运行情况。(县环保局负责)化工、电镀等重点行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环保、经信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委参与)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继续推进非煤矿山企业转产退出及整合淘汰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历史遗留尾矿库排查,制定综合整治方案,优先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开展整治工作。2018年底前,全面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重点监管尾矿库所在企业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按规定编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自2017年起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县安监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委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根据绩溪县产业发展需要和重金属污染防治相关政策,统筹规划设立涉及重金属产生和排放的园区(或专业片区),推进现有涉重金属企业搬迁入园,实现产业集聚发展。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提高有色金属矿采选、铅酸蓄电池、电镀等行业准入门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县环保局、经信委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参与)严格重金属污泥的全过程管理,严防随意倾倒和简易处理,强化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理处置。落实国家和安徽省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县环保局、经信委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开展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和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2017年底前制定完成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商务局等参与)

16.控制农业污染。全面落实《宣城市“到2020年农药、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走“控、替、精、统”节药技术路径和“改、培、保、控”节肥技术路径,扎实推进农药、肥料减量使用工作。实施病虫害统防统治、绿色防控,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和生物农药等综合防治技术,推进精准用药、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现代植保机械以及防虫网、遮阳网、频振式杀虫灯和抗病虫害品种;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覆盖范围,增施有机肥,继续推广秸秆还田腐熟技术以及滴灌施肥、喷灌施肥等水肥一体化技术。积极探索和借鉴有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县农委牵头,县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住建委、供销合作社参与)

加强废弃农药包装、农膜回收处理和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建立健全绩溪县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体系,建设农村定点有偿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站点,建立健全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到2020年,力争实现当季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80%以上。(县农委牵头,县供销合作社、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公安局、工商质监局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加大兽用抗菌药、瘦肉精使用专项整治力度,促进源头减量,到2020年,要杜绝瘦肉精等违禁产品,其他兽药残留检出率控制在0.1%以下,重金属残留检出率控制在0.5%以下,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中的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落实《宣城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对新(扩、改)建的养殖场严格实行“三同时”制度,加大对规模养殖场的污染治理,推进养殖企业实施“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粪污收集-污染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全过程综合治理。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鼓励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以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载体,重点推广猪(禽)-沼-果(茶、林、菜、粮)等生态农业模式及其技术。加强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落实养殖、屠宰环节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到2020年,全县建成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小区(场)要全部配备废弃物处理设施,标准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粪便处理率达到100%,资源化率达95%以上,全县畜禽养殖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县农委牵头,县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每年至少开展1次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用地,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县农委牵头,县水务局参与)

17.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县行政执法局、住建委牵头,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参与)要在环境评估的基础上,全面整治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非正规生活垃圾填埋场,优先开展水源地、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清理工作。对于渗滤液处理不达标的垃圾填埋场,实行升级改造;对服役期满的,进行规范封场。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到2020年,基本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9%,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系。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选择人口规模较大的居民小区开展试点,建立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回收机制,强化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县行政执法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住建委、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等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8.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县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依法承担治理和修复任务。(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参与)

19.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结合宣城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2017年9月底前,完成绩溪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报宣城市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委等参与)

20.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各部门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做好污染场地排查工作,按场地风险大小逐步开展治理与修复。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牵头,县住建委、环保局参与)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宣城市下达绩溪县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县农委、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县环保部门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县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依据国家出台的有关规定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委参与)

21.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县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土壤污染与修复工作的督导检查,定期向宣城县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委等部门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建设,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22.健全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安徽省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法规以及宣城市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的地方性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法制办牵头,县直相关单位参与)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县环保局负责)

23.全面强化监管执法。建立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体系,对污染场地实施全过程监管,形成污染场地多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确保无污染场地风险事故发生。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镀、制药行业以及工业园区、污灌区、蔬菜产业集中区、果茶产业集中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畜禽集中养殖区等区域。(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委等参与)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固废危废、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应及时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改善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国土、农业、住建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委、交通局、安监局、林业局等部门参与)

(二)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土壤环境保护治理产业发展。

24.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支持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针对绩溪县土壤环境问题开展研究。积极争取有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重点支持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研究与应用。(县科技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教体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农委、林业局、卫计委等参与)

25.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探索建立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成果转化平台。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县科技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教体局、经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农委等参与)

26.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本地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县环保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参与)通过措施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催生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若干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县发展改革委牵头,县环保局、农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委、经信委、商务局、工商质监局参与)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县工商质监局参与)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县发展改革委牵头,县科技局、环保局参与)

(三)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27.强化政府主导。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积极参与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县环保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委等参与)

加大财政投入。财政部门将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安徽省和宣城市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应统筹相关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畜牧业专项资金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县财政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农委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贯彻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有关政策要求。在农药、化肥等行业,积极争取国家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项目。(县财政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农委、地税局、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参与)

28.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县财政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参与)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县财政局牵头,县农委、住建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参与)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县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绩溪县中心支行、银监分局、环保局等参与)鼓励绩溪县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县金融办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29.加强社会监督。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委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委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水务局、农委、林业局等参与)

30.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委宣传部、教体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委、文广新局、网信办、粮食局、科协等参与)

(四)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31.明确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县环保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委等参与)

3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县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县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绩溪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部门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县环保局牵头,县有关部门参与)

33.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禁通过偷排、漏排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要加强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风险排查、评估和防控,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委、国资委等参与)

34.严格评估考核。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分年度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结合本工作方案的分工,对有关部门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审计局等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相关部门,县人民政府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按照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监察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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