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 〔2017〕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评审认定办法(试行)》《河南省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评审认定办法(试行)》《河南省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5日
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评审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35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工作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是指通过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创业政策体系、建立创业保障体系等措施,在推动农民工返乡创业,创造更多就近就地就业机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县(市、区)。
第三条 示范县评审认定工作实行先创建后认定,坚持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省级认定、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示范县的基本条件:
(一)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
(二)科学编制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创业项目发展规划和农民工返乡创业专项培训行动计划。
(三)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体系完善、创业环境优良,享受与其他招商项目同等待遇。清理涉及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歧视性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等。
(四)建立农民工返乡创业公共服务中心,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创业服务中介组织和政府购买服务推动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成效明显。
(五)农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扎实,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创业技能提升和创业实训等专项创业培训工作成效明显。每年接受农民工返乡创业专项培训和创业辅导人数占本县(市、区)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工总数的3%以上。
(六)财政支持保障有力。鼓励县(市、区)设立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子基金。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年发放农民工返乡创业担保贷款不少于5000万元。
(七)农民工返乡创业场地得到有效保障。
(八)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人数占本县(市、区)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工总数的3%以上,带动就业人数达到返乡创业人数的10倍以上。
(九)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衔接顺利,解除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后顾之忧。
(十)培育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示范项目和创业明星,创业典型宣传广泛,县(市、区)域内创业、兴业、乐业的社会氛围浓厚。
(十一)县(市、区)域内返乡农民工创(领)办企业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城乡建设、食品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五条 示范县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申报表。
(三)本县(市、区)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情况报告。
(四)本县(市、区)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规划。
(五)县级政府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组织机构、政策措施、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文件,宣传报道及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示范县的申报程序:
(一)由县级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县(市、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向县级政府提出申报建议。
(二)县级政府负责向省辖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申报表,并附本县(市、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规划和发展情况。
(三)省辖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市、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经省辖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向省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参加评审。省直管县(市)直接向省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四章 评审认定
第七条 示范县评审认定程序:
(一)评审。省农民工返乡创业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考评组深入到申报县(市、区)进行实地考核,按照《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评审认定标准》逐项量化考评,并进行专家论证评审,按照实地考评得分、专家论证评审得分分别占60%、40%的权重计算综合得分,根据综合得分成绩进行排名,并提出评审意见和示范县候选名单,报省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二)公示。经省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示范县拟定名单,在省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三)认定。经公示通过的,由省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四)授牌。经认定的示范县,报省政府审批并颁发“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牌匾。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示范县评审认定工作在省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成立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具体负责示范县的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报省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各省辖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县的初审、申报和管理工作。省直管县(市)先自评,再直接向省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九条 各县(市、区)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市、区)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将农民工返乡创业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强化责任、明确分工,健全目标责任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共同抓的工作格局。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典型,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社会氛围。
第十条 创建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和农民工意愿,科学编制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规划,明确“十三五”期间的目标任务,完善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重点培育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示范项目。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示范县每年认定一批,有效期三年。
第十二条 示范县实行动态管理。由省农民工返乡创业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示范县标准和相关要求每年考核一次,并通报考核结果,三年复核一次。对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县称号,并收回牌匾。
第十三条 建立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各省辖市要于每月5日前向省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所辖示范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统计监测情况,包括创业人数、创办企业数、投资规模、产值规模、所属行业、带动就业等情况,并对本地农民工返乡创业情况进行分析;每季度形成一份农民工返乡创业形势分析报告,于次月10日前报送。示范县为省直管县(市)的,上述材料直接报送至省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省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对认定的示范县优先给予政策支持,省财政给予适当奖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