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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宅基地行政管理法律依据

2017年02月24日 14:55来源:点击量:0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两种形式。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土地类型】 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类型:耕地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还包括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土地。法律没有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土地,则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村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

【农村村民宅基地行政管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解读】

其一、《土地管理法》是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是指导全国土地管理的总的原则性规定,其设立了宅基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其二、“一户拥有一个宅基地” 原则;

其三、“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原则;

其四、“宅基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

其五、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要履行行政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条件】

在实践中,宅基地申请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的行政法规、以及各省的宅基地管理办法,主要是依据各省的宅基地管理条例来进行申请的。具体申请标准要根据各省自己的规定来办理。基本条件如下:

1、申请人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3、申请人现有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4、 原有住房未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

5、 宅基地申请主体应为实际使用人。

【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1、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家庭成年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原件,没有旧住宅的免交);

4、村民会议决定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及公示证明材料(原件);

5、规划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

【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流程,区县行政审批结果】

其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村委会应当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其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其三、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其四、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批复》。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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