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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西省农村土地新政策

2017年03月07日 12:00来源:点击量:0

广西,简称“桂”,首府南宁,是中国唯一沿海的自治区。截至2015年末,全区常住人口4796万人,下辖有14个地级市。2017年广西省农村土地新政策有哪些呢?暂时还没有相关政策出台,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近两年来广西农村土地相关政策如下:

一、《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

强调创新土地利用保障方式,完善土地利用机制,推动我区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

根据《方案》要求,自治区国土部门将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统筹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及农民工创业园用地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倾斜,并重点从四个方面完善土地利用机制。

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规范管理、规范操作、规范运行的基础上,完善增减挂钩工作制度,确保增减挂钩指标安排向贫困地区倾斜,制定节余指标交易实施细则,引导节余指标公开、公平、有偿流转使用。

探索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社会资金参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鼓励城镇低效用地集中开发利用,对符合城乡规划的,经批准后可依法将相邻分散的土地合并,按合并后宗地重新规划和利用,并办理登记。

因地制宜推进低丘缓坡地开发。继续加快推进原有的低丘缓坡开发试点。争取扩大全区试点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市县根据国家部署申报低丘缓坡试点,用足用好国家试点政策,促进各地“工业上山、城镇化上山”。

完善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继续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切实维护进城落户人员的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

二、《广西生态经济发展规划(2015-2020年)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经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广西生态经济发展规划(2015-2020年)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强调创新土地政策,多措并举支持我区生态经济发展。这些政策措施包括: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纳入《广西生态经济重大项目实施方案(2015-2020年)》年度计划,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生态经济鼓励类指导目录》的新型生态工业、生态基础设施、新建生态产业园项目,一律视同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优先保障用地。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生态经济鼓励类指导目录》的生态经济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其中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不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独立选址生态经济工业项目,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但出让底价不应低于政府开发土地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

对生态经济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生态产业园区及其企业建设员工周转房,可纳入保障性住房政策范围。

南宁市建立全区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有偿使用交易市场,利用国家在我区35 个石漠化片区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进行土地指标交易,优先支持生态产业园区和生态经济重大项目通过竞价方式购买土地指标,并逐步将该政策覆盖到全区其他各县(区)。

扩大低丘缓坡荒滩等土地利用政策试点范围,优先支持生态产业园区和生态经济项目享受该政策。

支持和鼓励农村建设用地采取入股、租赁、合伙等方式,参与生态经济项目建设。

优先安排生态工业项目采用直接租赁经营方式,充分盘活利用老城区、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等原划拨工业用地。九、采取及时调剂、申请提前使用定额、申请国家备用定额等方式,优先安排生态经济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定额指标。

《方案》要求,要围绕主体功能区建设,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自然资源产权、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编制自然资产负债表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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