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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

2017年03月08日 09:55来源:贵州省农委点击量: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全省农业工作会议安排,坚持质量兴农,按照贵州绿色农产品风行天下行动部署,进一步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力度,坚持检打联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监督抽查范围

监督抽查重点是主要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三园两场”、“三品一标”产地、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屠宰场(厂)等,抽查环节主要是农产品生产、收贮、运输、屠宰等环节,监督抽查对象以规模生产外销单位为主,监督抽查产品重点是蔬菜、茶叶、水果、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农产品,共计抽检农产品样品2715个。

二、监督抽查时间、品种和数量

根据当地农产品上市时间适时抽查。抽查时间、抽样品种、数量、检测机构见附表1、2,各市(州)农业部门根据监督抽查时间、品种、数量分解到辖区县(市、区)农业部门,并将任务安排情况表于2017年3月24日前报送省农委和相应检测机构。县级农业部门抽样、送样时间应主动与检测机构联系商定。

(一)种植业产品抽查蔬菜、茶叶、食用菌、水果,以当地主要生产的种类为主,蔬菜主要抽查结球甘蓝、大白菜、花椰菜、菜薹、普通白菜、芹菜、菠菜、豇豆、番茄、茄子、黄瓜、辣椒等;茶叶主要抽查绿茶、红茶;食用菌主要抽查香菇、平菇、金针菇、双孢菇、黑木耳(鲜品)等;水果主要抽查草莓、葡萄、桃、李子、苹果、火龙果、橙、柑橘等。

(二)畜禽产品抽查猪肉、禽肉(鸭肉、鸡肉)、鸡蛋和生鲜乳,主要在养殖场抽样,猪肉抽样可在屠宰场(厂)内进行,被抽样单位为生猪货主。

(三)水产品抽查本地养殖场生产的草鱼、鲤鱼、鲢鱼、鳙鱼等。

蔬菜、水果每个样品不少于3000克,茶叶和食用菌每个样品不少于1000克,猪肉每个样品不少于1500克,禽肉每个样品不少于1000克,鸡蛋每个样品不少于30枚(从鸡场产蛋架抽样),生鲜乳每个样品不少于1000ml,水产品(净肉)每个样品不少于1000克,每个样品需平均分为3份,一份留被抽样单位,并按要求储存,另两份送检测机构。

三、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一)种植业产品

1、抽样方法

蔬菜、水果和食用菌抽样按(NY/T789-2004)规定执行,茶叶抽样按GB/T8302-2002执行,并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抽样单和封签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检测机构可拒收样品。

2、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蔬菜、水果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见附表3;食用菌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见附表4;茶叶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见附表5。没有限量规定的,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判定原则是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已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

(二)畜禽产品

1、抽样方法

抽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规定执行,并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抽样单和封签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检测机构可拒收样品。

2、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畜禽产品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见附表6。没有限量规定的,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判定原则是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已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

(三)水产品

1、抽样方法

抽样按《水产品抽样方法》(SC/T3016-2004)规定执行,并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抽样单和封签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检测机构可拒收样品。

2、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水产品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见附表7。判定原则是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已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

四、监督抽查结果处理

(一)监督抽查结果确认及复检。检测机构收到合格样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在检测结果确定后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报告发送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并报告省农委。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贵州省农资农产品质量检打联动办法》(黔农发〔2013〕24号)规定,及时书面通知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抽检结果5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并提供自已留存备检样,县级农业部门应立即向检测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将被抽样单位提供的备复检样送复检机构。种植业产品和畜禽产品复检分别由省农产品质检中心、省兽药残留监测中心负责。原检测机构收到书面复检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单复印件、受检单位复检申请复印件、县级农业部门申请复印件、样品备份样送到省农产品质检中心。水产品、茶叶产品复检由原检测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留样进行复检。各检测机构检测每批产品应出具检验报告,及时送达相关县级农业部门。

(二)执法查处。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检打联动”,对于抽查不合格的每一个样品,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三)监督抽查结果报送。各种植业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在每次抽检工作完成后,在6月、8月、11月前将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附件8)等材料报送省农委,茶叶、水产品、畜禽产品检测机构应在6月、10月报送省农委(附表8)。

五、监督抽查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质量兴农的重要举措。各级农业部门和任务承担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监督抽查方案,规范抽样、送样,各检测机构要严格遵守检测行为规范,科学、公正检测,完成检测工作任务。

(一)任务分工。省农委负责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组织工作,市(州)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地抽样工作,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工作。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组织对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农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考核、检测、培训等,贵州省兽药残留监测中心负责畜禽产品检测验证考核、检测、培训等。贵阳市农产品质检中心负责畜禽产品的检测,遵义市农产品质检中心、毕节市农产品质检中心、铜仁市农产品质检中心、黔东南州农产品质检中心、盘县农产品质检站负责蔬菜、水果、食用菌的检测。

(二)监督抽查、制样、送样。抽样工作由县级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或执法机构组织实施,抽样送样时间应与承担检测机构联系商定。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出示有关文件和执法证,具有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少于2名,可请县级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规范填写抽样单和封签。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制备和封存样品,现场制备的样品分为三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被抽样单位备复检。抽样单和封签应当加盖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公章和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捺印,抽样后按规定保存运输及时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各地农业部门在监督抽查过程中的问题,请与省农委和检测机构联系。

六、其他

各地农业部门应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其中市级监督抽查农产品不得少于500个(蔬菜水果食用菌280个、茶叶40个、畜禽水产品180个),县级监督抽查农产品不得少于200个(茶叶蔬菜水果食用菌140个、畜禽水产品60个),茶叶重点生产县的,茶叶监督抽查不少于20个)。

联系方式:

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蔡兴洪,电话:0851-85285157,电子邮箱:gzncpjg@163.com,地址:贵阳市延安中路62号。

贵州省农产品质检中心联系人:薛致勇、何芹,电话:0851-86794921,电子邮箱:gzncpzj@163.com,地址:贵阳市鹿冲关路34号。

贵州省兽药残留监测中心联系人:金晓峰,电话:0851-85967420,地址:贵阳市贵惠路62号。

贵阳市农产品质检中心联系人:陈芳,电话:0851-84857565,地址:贵阳市金阳新区云潭南路609号(贵阳市职业技术学院内)

遵义市农产品质检中心联系人:朱红,电话:0851-28632822,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官井路72号。

黔东南州农产品质检中心联系人:刘文峰、潘承丹,电话:0855-8505409,地址:凯里市文化路。

毕节市农产品质检中心联系人:吴希、王紫贤,电话:0857-8252500,地址:毕节市七星关区桂花路水井坡16号。

铜仁市农产品质检中心联系人:田儒高、杨云,电话:0856-5202051,地址:铜仁市铜仁市花果山路32号。

盘县农产品质检站联系人:何福荣、陈小红,电话:0858-3492958,地址:盘县红果镇杜鹃西路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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