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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临安城中村改造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如何补偿?

2017年03月27日 09:29来源:临安政府网站点击量:0

自城中村改造工作启动以来,2017年浙江临安城区9个改造项目规划已完成初稿,征迁工作进入丈量评估阶段,接下来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如何补偿?国土地房屋征收又如何补助?城中村改造中有哪些奖励规定等?

近日,我市制定出台了城中村改造房屋征迁政策,今天就我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小编带您来了解~

城中村改造

1.国有土地房屋补偿价值怎么确定?

国有土地房屋补偿价值根据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按照市场价评估补偿。

家庭人口状况不影响房屋价值。

2.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怎么计算?

(一)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安置补助。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奖励;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

根据被征收人配合签约和腾空交房进度,可另行给予适当奖励。

(二)商业、办公用房实行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补助和奖励。

3.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怎么安置?

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再另行安置房屋或土地。

4.装饰装修补偿价格怎么确定?

由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5.国有土地住宅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如何发放?

住宅搬迁费标准为每户800元,一次性发放两次。

临时过渡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2元,每月不低于900元,货币化补偿的一次性补助12个月,产权调换的发放6个月。

详细内容接着看,奉上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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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

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房屋补偿

(一)住宅、商业和办公用房根据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按照市场价评估补偿。土地性质为国有非出让土地的,应当按以下规定扣除土地出让金

1.高(多)层公寓住宅为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单一产权独栋住宅为出让土地评估价值的20%。

2.商业、办公用房为出让土地评估价值的25%。

(二)工业(含工业土地上的办公用房,下同)和仓储用房采用成本法评估补偿,评估总价值为建筑物评估价值与土地评估价值的总和。

建筑物评估价值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土地评估价值=证载土地面积×同地段工业土地基准地价×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综合费用修正系数。

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按照已使用土地年数每年扣减5‰确定。

综合费用修正系数:国有出让土地为2,国有非出让土地为1.6。

(三)教育、科研、机关团体、医疗、交通、军事、宗教等用房为国有非出让土地的,采用成本法评估补偿,评估总价值为建筑物评估价值与土地评估价值的总和。

建筑物评估价值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土地评估价值=证载土地面积×同地段工业土地基准地价×80%。

工业、仓储等用房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的,配合签约的参照本款上述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住宅用房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按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给予一次性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第13个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发放。

(三)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给予一次性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生产经营者认为其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超过上述标准的,搬迁费由评估机构按照附件《非住宅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发放。

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

(一)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6%,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二)办公、工业、仓储用房分别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10%、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建筑密度较低的,可按标准容积率计算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办公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3,工业、仓储等其他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三)生产经营者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标准的,由评估机构按照附件《非住宅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四)生产经营者系承租房屋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费;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双方各占50%的比例分配。

四、房屋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可给予一次性补助和奖励。

(一)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安置补助。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奖励;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根据被征收人配合签约和腾空交房进度,可另行给予适当奖励。

(二)沿街底层住宅房屋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经批准用于商业经营的,应按照住宅房屋实施补偿安置。配合签约的,根据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凭据,按实际经营面积部分的住宅评估价值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商业、办公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补助和奖励;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其他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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