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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十多年不用,有年限规定吗 土地征收
提问者:Galdesty|浏览2437次
|2016-11-14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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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者: 136****2628 |2020-04-09 08:21

    有年限规定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百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度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知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道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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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者: 蓝色飞鸟 |2016-11-14 14:56

    没有年限规定:1,土地被政府征收后,性质从集体所有,变成了国家所有;2,农用耕地按规定是不能被政政府征收的,所以不存在三年不耕种,集体就有权收回的情况;3,土地被征收后,对方怎么使用是对方的职权范围,第三人不能干涉;4,政府部门会有相应的规划,如果对此有疑问的,可以咨询当地征管部门。

    一,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包括以下七项: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2、市、县国土部门拟订征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逐级上报;3、征地审核与批复;4、被征地所在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5、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制订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6、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7、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获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二,集体土地的征收应当遵循下列三项原则:1、必须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2、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3、必须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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