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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当地村民结婚的知青子女是否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土地补偿
提问者:x_7azpulj0dzokz|浏览1920次
|2019-05-14 01:28

父亲是农业户口,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母亲为知青,非农业。

我随母亲户口,非农业,但一直在农村居住。

认定依据: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男性成员或纯女户的其中一女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公用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即可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人非农业,长期居住在村集体内,也是村集体的党组织一员。但不以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且已经纳入社保体系。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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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采纳 回答者: 冰城飞狐 |2019-05-15 08:58

    一般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原则:

    1、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

    2、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 

    3、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注意:上述三个标准并非并列关系,也非选择关系,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和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出生时,父母一方或双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加入取得:原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嗣后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①婚姻②收养③政策性迁移。因国防建设或其他政策因素,通过移民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也应取得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的特殊情况:

    1、不具有农村经济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但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此类人员虽然丧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但因为其还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故应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集体包括以下三类:

    ①学习人员,具体指考入大中专院校将户口迁入所在学校,所在学校以集体户口的形式统一管理,应当注意,所在学校之所以要求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口仅仅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并不表示其取得学校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学生仍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保留其成员资格对提高农村人口素质有积极意义;

    ②服兵役人员。《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复员后会农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和解决城市户口,所以该类人员仍需要以承包的土地为为基本生活来源,保留该类人员成员资格对维护国家安全、巩固国防有重大意义。

    ③两劳服刑人员。其虽因违法犯罪行为丧失人身自由甚至于政治权利,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不因此丧失。该类人员虽然迁出所在地常住户口,但迁入户口所在地并不负担其回归社会后的基本生活保障,保留其成员资格,对她们积极接受改造以及避免回归社会因生活所迫再次陷入犯罪深渊,真正实现改造目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但并不代表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回乡退养人员为代表。该类人员虽然将户口迁入农村也在该地生产、生活,但其享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具有基本生活保障来源,该类人员不宜认定为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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