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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官方网址:http://www.gdlr.gov.cn/

联系方式

地  址: 广州市体育东路160号    

邮  编: 510620       

电  话: 020-38817079

地图位置

公交路线

乘坐地铁一号线到体育中心站D出口,往北走300米左右可找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乘坐512路、62路、813路、240路、54路、旅游1线路、136路、39路、130路、515路、195路到体育中心东门站下车后往北走大约300米左右可找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乘坐136路 177路,185路,551路,810路,41路A,43路,512路,133路,235路,283路,515路,277路,545路,547路,280路,54路,30路夜班车,263路,298路,813路,883路,233路,45路,283路,230路,43路,806路,191路到天河北路站下车后往西走大约100米左右可见到体育东路,从体育东路往南走大约80米左右可找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主要职能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省、市级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核准。

  2.取消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初步设计审核。

  3.取消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审批。

  4.取消采矿权出租审批,改为报地矿主管部门备案。

  5.取消中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前置性审查。

  6.取消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审查。

  7.取消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基本农田的除外)审批。

  8.取消在国家地质公园及省级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外的园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建设活动审批。

  9.取消地级以上市矿业权年度投放计划审查。

  10.取消地级以上市土地整治规划审核,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核。

  11.取消省国土资源科普基地认定。

  12.取消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命名初审。

  13.取消省级矿泉水年检。

  14.取消矿泉水注册登记。

  15.取消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定。

  16.取消地质资料延期汇交审批及保护登记。

  17.取消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改为测绘单位年度报告公示。

  18.取消采矿权评估结果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19.取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改为备案管理。

  20.取消采矿权抵押备案。

  21.取消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

  22.取消测绘项目备案。

  23.取消矿产资源勘查合作合同备案审查,其中国家出资勘查项目的合作合同改为事后备案。

  24.取消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备案。

  25.取消外省地勘单位资质备案。

  26.取消地质调查备案。

  27.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

  28.取消征地管理费征收。

  29.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划转的职责。

  1.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不动产登记有关职责划入省国土资源厅。

  2.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划转的其他职责。

  (三)转移的职责。

  1.停止实施执业注册测绘师注册审查,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2.停止实施乙级地质勘查资质审批,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3.停止实施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审批,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4.停止实施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四)下放的职责。

  1.将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核下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2.将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下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3.将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核下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4.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后的验收确认下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5.将非国家授权和矿区范围不跨地级以上市的非金属矿产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与注销登记下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6.将矿区范围不跨地级以上市的地热、矿泉水采矿许可证颁发、延续、变更与注销登记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地矿主管部门。

  7.将不跨地级以上市的探矿权转让审批下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8.将非扩大勘查范围和不跨地级以上市的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下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9.将地质勘查丙级资质审批下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10.将地质遗迹认定下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11.将丙、丁级测绘作业证核发下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12.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下放的其他职责。

  (五)承接国土资源部下放的职责。

  1.土地开垦区内对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开发生产审查。

  2.根据国务院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承接的其他职责。

  (六)加强的职责。

  1.加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布局;加强基础测绘规划,完善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体系。

  2.加强国土资源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环境保护、测绘地理信息等领域的市场准入、行为活动、结果评价、风险评估、信息资源等标准和规范。

  3.加强国土资源生态保护工作。加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耕地保护工作;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统筹利用和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4.加强国土资源市场监管。建立健全土地使用、矿业权交易、测绘质量、测绘地理信息监管制度;创新国土资源监管方式,加强国土资源市场动态巡查监管,建立“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完善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健全公众投诉监督机制。

  5.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土地和矿产资源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公开透明、主要由市场决定国土资源要素价格的体制机制;推进国土资源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规范流程,压缩环节,明确时限,减少自由裁量权。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政策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负责编制、实施全省国土与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查、审核,指导和审核地级以上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四)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组织制定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补充耕地政策并负责指导、监督落实,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担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拟订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储备、供应等政策,指导监督“三旧”改造用地再开发。指导土地等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承担上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及具有批准权限的各类用地审批工作。

  (六)负责地籍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拟订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提供土地调查数据,承担土地调查、统计、监测和不动产权籍管理工作。承担重大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指导监督全省不动产登记和地籍管理工作。

  (七)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承担矿业权审批登记、矿业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省重要矿区、保护性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活动,承担调处重大矿业权纠纷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

  (八)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省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指导、监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等重要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与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九)负责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省测绘规划、地理国情监测方案和公共技术标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负责提供测绘成果、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及现代测绘基准体系管理和公共服务,指导地理信息产业规范发展。

  (十)承担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主管方的工作。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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