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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石漠化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监督执行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指导、监督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和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和经营加工;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及其登记、发证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依法审核、审批办理林地征用、占用和临时占用手续。
(四)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编制并监督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年度利用限额;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拟订全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监督管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负责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
(五)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六)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办法,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七)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八)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全市林业基本建设工作,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市级林业国有资产。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九)拟订全市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林业科研、技术攻关和科研成果的鉴定、推广;指导林业对外合作工作;负责专业人才培训和林业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林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