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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丹东房地产市场新政,非本地户籍限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附全文)

2019年04月30日 11:27来源: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点击量:0

丹东市政府网站消息,为保证丹东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房住不炒”定位不动摇,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目标,在继续执行《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丹政办发〔2018〕23号)、《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遏制投机炒房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丹政办发〔2018〕26号)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好中央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要求。4月27日,丹东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4月27日起施行。

与去年出台的调控措施相比,《通知》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进一步加大,调控范围由新区扩大到全市区,调控对象由外地人扩大到本地居民,限售房屋由新建商品住房扩大到二手住房,还增加了限购的有关规定。

《通知》明确,对非本地户籍家庭在市区范围内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对本地和非本地户籍家庭凡在市区内购买住房,自网签购房合同备案满5年,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方可上市交易。

同时,为加强对开发企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通知》规定了市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申报预售备案价格不得高于周边同质可比房屋的当期网签销售均价。在售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同一楼盘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每月环比涨幅不得超过0.6%等稳控房价工作目标。凡不符合规定的,价格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价格备案手续,住建部门停止办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通知》还要求,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后,开发企业须在10日内将所有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并在楼盘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房屋销控表,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停止商品房网签;对剩余未取得预售许可部分的房屋不再发放预售许可。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丹政办发〔2019〕20号全文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房住不炒”定位不动摇,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目标,在继续执行《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丹政办发〔2018〕23号)、《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遏制投机炒房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丹政办发〔2018〕26号)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好中央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非本地户籍人员(以家庭为单位,下同)在市区(含新区,下同)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实行限购政策。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市区范围内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二、对本地和非本地户籍人员凡在市区内购买住房,自网签购房合同备案满5年,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价格管理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审核。市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申报预售价格备案,备案价格不得高于周边同质可比房屋的当期网签销售均价。

在售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同一楼盘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每月环比涨幅不得超过0.6%。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价格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价格备案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停止办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四、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后,开发企业须在10日内将所有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并在楼盘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房屋销控表,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停止商品房网签;对剩余未取得预售许可部分的房屋不再发放预售许可。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全面推行房屋买卖、租赁、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和网签备案价格监测,推进市、县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联网运行,逐步建立完善交易日报、舆情周期、分析月报、考核季报等市场监测体系。

六、本通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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