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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黑龙江】农机补贴政策

2015年05月15日 14:33来源:点击量:0

  关于公布《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二批)的通知

  各管理局农机局、北大荒农业股份公司农业生产部、各农牧场农机科、各分公司生产技术部: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的通知》(农办机[2015]5号)精神,及内蒙古《关于发布全国部分非通用类机具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的通知》、甘肃《关于发布2015—2017年全国部分非通用类机具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的通知》(甘农机函[2014]2号)、湖南《关于发布部分非通用类机具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的通知》和安徽《关于报送2015—2017年部分非通用类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最高补贴额一览表的报告》(皖农机计财〔2015〕22号)分工牵头分类分档情况,按照《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垦区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现将第二批进行公布。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15年4月9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祢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业生产从业人员 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 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实施中,要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油糖等 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 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 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 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 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科技进步。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垦区所有农牧场(含北大荒农业股份公司农业分公司,下同) 。综合考虑各农牧场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机更新需求强度、农业结构调整力度、购机需求意 向、绩效考核等因素和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含新型农机具购置补贴)安排情况, 确定补贴资金规模(具体补贴资金分配明细另行公布)。

  上午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继续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工作,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补助资金(不超过补 贴资金总量的15%)用于在适宜地区实行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年度《黑 龙江垦区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实施方案》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 等农机服务组织承担深松作业任务,开展跨区深松整地作业等社会化服务。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重点补贴粮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着力提升粮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0大类22个小类47个品目(详见附件1)。具体分类分档及补贴标准以《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为准。

  重点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 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等。

  垦区拟选择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部分机具品目敞开补贴,主要包括深松机、水稻插秧机、免耕播种机、大中型轮式拖拉机、秸秆粉碎还田机、自走轮式(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玉米收获机、薯类收获机、粮食烘干机等。

  有条件的农牧场,围绕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按照补贴资金规模与购机需求量匹配较一致的原则,选择机具品目试行全部敞开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农牧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

  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民购机、 用机。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 、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垦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通用类机具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发布,垦区负责制定非通用类机具分类分档办法并确定补贴额,对于部分涉及多省需求的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由相关省协商确定。并按程序制订和公布《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供购机者选择。

  一般农机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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