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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布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2020年06月23日 15:52来源: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点击量:0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6日,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11号)。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对原有调剂规则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浙江省发布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官网截图

一、允许山海协作结对的衢州市杭州市绍兴市之间(含所辖县〔市、区〕、四大新区、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等,下同),丽水市与宁波市湖州市嘉兴市之间,以及淳安县等26县(市、区)与结对经济强县(市、区)之间协商调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二、允许村级集体经济“飞地”抱团发展项目双方协商调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三、允许淳安县等26县(市、区)和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台州市黄岩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全省范围内调剂。

四、允许设区市本级各区之间协商调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五、“飞地”抱团发展项目双方协商调剂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原则上不得用于住宅类商品房开发。

六、对原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未按时完成验收,存在欠账的,原则上在冲抵欠账前,不允许调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节余指标。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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