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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21
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
2021年1月重大政策汇编(一)
为满足企业及个人对把握最新最全政策,制定及规划未来发展方向的需求,土流网将2021年1月份党中央、国务院及其主要部门发布、出台的政策文件信息,择其精要进行汇编梳理,2021年1月汇编文档将主要分为发展规划、行业政策、财政政策、税务政策、土地能源 、金融政策、节能环保、人才培育、涉农政策、社会保障、价格调控、科技创新及其他政策等。
目 录
2、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基础电子元器件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3、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1、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国内游轮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2、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3、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
4、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5、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6、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
2021年1月22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部关于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指导意见》(交规划发〔2021〕12号),该意见的提出,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重大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支撑保障和先行作用。
指导意见围绕扩大循环规模、提高循环效率、增强循环动能、保障循环安畅、降低循环成本5个方面提出了20项重点任务。
一是“强网络”,主要是完善综合交通网络,扩大循环规模。建设现代化高质量的综合立体交通网,加快提升城市群、都市圈交通承载能力,推动完善农村交通基础设施网络,推进综合交通枢纽提档升级,促进形成优势互补的区域格局,稳定和拓展交通投资空间。
二是“建体系”,主要是构建现代物流体系,提高循环效率。进一步优化运输结构,推进交通物流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持续提升冷链物流、电商物流、农村物流、城市配送等专业物流服务能力,加快建设应急物资运输保障体系。
三是“抓创新”,主要是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增强循环动能。推进新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培育交通运输产业链优势。
四是“促开放”,主要是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障循环安畅。建设面向全球的运输服务网络,建立安全可靠的国际物流供应链体系,提高国际运输应急处突能力。
五是“优治理”,主要是优化政府治理,降低循环成本。深化交通运输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行业治理高效能。
政策原文详见:《交通运输部关于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指导意见》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基础电子元器件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2021年1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基础电子元器件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工信部电子〔2021〕5号)。
《行动计划》总体目标是计划到2023年,优势产品竞争力进一步增强,产业链安全供应水平显著提升,面向智能终端、5G、工业互联网等重要行业,推动基础电子元器件实现突破,增强关键材料、设备仪器等供应链保障能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
《行动计划》拟定了七项重点工作,主要包括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强化市场应用推广、夯实配套产业基础、引导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行业质量提升、加强公共平台建设、完善人才引育机制。
《行动计划》提出四项保障措施推动电子元器件产业发展,主要为加强产业统筹协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深化国际交流合作。
政策原文详见:《基础电子元器件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
3、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2021年1月21日,教育部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教督〔2021〕1号)。《方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对接新时代教育评价、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在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引导督促高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本科人才培养规律,聚焦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升。
《方案》指导思想上,始终把“五个坚持”作为新一轮审核评估的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二是坚持落实教育“四个服务”和新时代本科教育要求;三是坚持破除“五唯”顽瘴痼疾,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四是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强,引导高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五是坚持构建大学质量文化,引导高校建立健全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方案》在工作目标上,强调把“一根本、两突出、三强化、五个度”作为新一轮审核评估的共同愿景和价值追求。
《方案》在工作原则上,一是坚持立德树人,二是坚持推进改革,三是坚持分类指导,四是坚持问题导向,五是坚持方法创新。
《方案》中的新一轮审核评估指标体系分为两类四种方案,第一类和第二类分别设一级指标4个和7个,二级指标12个和27个,审核重点37个和78个。
政策原文详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
1、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国内游轮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2021年1月6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从严从细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措施,统筹推进国内游轮航线复航、疫情防控和运输安全工作,交通运输部修订形成了《国内游轮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交水明电〔2021〕8号),《指南》对于游轮运输提出了以下防控要求:
第一,复航准备期间,要做好风险评估,强化物资准备,提前报告信息;
第二,游轮开航前,要做好开航前检查,加强船员管理,做好旅客组织,做好信息登记与管理,加强客运站防控;
第三,游轮航行期间,要做好游轮通风,加强卫生安全,做好体温检测,科学组织安排,做好防护措施,科学餐饮管理,强化上岸管理,保障航行安全。
第四,船舶抵达。港口客运站按常态化防控要求做好旅客上岸和离站工作。
第五,应急处置。留足隔离区域、隔离房间;开辟专门的防疫应急通道;通过广播等方式告知旅客并请近14天内有新增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旅客如实报告;港口客运站应当禁止有可疑症状的旅客及密切接触者登轮;为受疫情影响的旅客免费办理船票退改签服务;为每一艘游轮配备合格足够的医务人员;乘客或船员在船上有健康异常状况并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该游轮应自得到相关信息后暂停航行2周。
政策原文详见:《国内游轮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
2、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年1月11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防范金融风险,推动人身保险高质量发展,规范各保险公司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7号)。
《通知》以问题为导向,通过明确监管要求,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向行业明确传达了短期健康保险业务规范经营的信号。一是规范产品续保。明确短期健康险不得保证续保,严禁把短期健康险当做长期健康险进行销售。二是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要求保险公司每半年披露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整体赔付率,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规范销售行为。严禁捆绑强制搭售,限制消费者购买产品和服务的权利。严禁随意停售,保险公司停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披露具体停售原因、停售时间,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信息。四是规范核保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规范设定健康告知信息,不得无理拒赔。
政策原文详见:《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
2021年1月5日,为加强保险中介监管,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与经营管理水平,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印发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银保监办发〔2021〕3号)。
《办法》共6章36条,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提出全面要求。一是在总则中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二是在基本要求中规定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化工作机构职责、关联企业隔离要求、高管负责制度、信息化岗位要求、业务申请条件、分支机构管理、监管报送要求、突发事件报告等内容。三是提出信息系统建设要求,明确保险中介机构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建设方式、外包管理、权限管理、数据录入、系统变更等要求。四是明确信息安全要求,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的安全体系、等级保护、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终端安全、教育培训等提出要求。五是规定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督管理的有关内容,包括监管理念、监管分工、审查、现场检查、责任追究等,明确提出: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视为不满足《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对于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六是在附则中明确《办法》的实施时间、过渡期整改要求、解释权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废止,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在《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并向监管部门报送报告。
政策原文详见:《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
4、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年1月6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铁路行业改革和推进铁路市场化改革的有关要求,促进铁路运输市场主体多元化,推进铁路高质量发展,国家铁路局结合近年来铁路运输市场改革发展实际情况,对原《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印发了《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运输监规〔2021〕2号,以下简称新《细则》),于2021年1月6日起施行。
《细则》主要包括六大内容,分别为进一步放开铁路运输市场、进一步明确许可范围、及时掌握铁路运输企业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情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明确简化提供申请材料的情形、其他修订内容。
政策原文详见:《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
5、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1年1月13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办运〔202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总体思路:坚持依法依规,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部门协同,坚持标本兼治。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规范源头登记准入,消除客运经营灰色地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破解突出问题隐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强化政府和社会共治,构建协同监管格局。
政策原文详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6、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2021年1月23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称两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简称《通知》),启动中央财政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通知》的出台,旨在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促进上下联动,加快培育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动梯度培育优质企业,着力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助力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做实做强做优,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
在“十四五”期间,中央财政将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累计安排100亿元以上奖补资金,引导地方完善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体系,分三批(每批不超过三年)重点支持100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即重点“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这些企业更好发挥示范作用。
主要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进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创新投入,加快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推进工业“四基”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补短板”和“锻长板”;二是与行业龙头协同创新、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支撑产业链补链延链固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三是促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并通过工业设计促进提品质和创品牌。另外,支持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加强国际合作等,进一步增强发展潜力和国际竞争力。
此外,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求,还支持每省每批次不超过3个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知识产权应用、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其中,对于重点“小巨人”企业,还应提供“点对点”服务。
政策原文详见:《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银发〔2021〕20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储蓄国债(凭证式)的概念和范畴以及相关业务管理作出明确要求和统一规定。
《办法》共五章三十二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四章发行兑付管理;第五章附则。其中:总则一章,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储蓄国债(凭证式)的概念和范畴,以及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对承销团成员相关业务的监管职责;基本规定一章,规定了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面值、计息方式、销售渠道、提前兑取及还本付息方式等相关内容,规范了储蓄国债(凭证式)购买限额的设置方式和方法;业务管理一章,规定了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凭证式)、提前兑取和兑取本金利息的一般情况及特殊情况的处理流程;发行兑付管理一章,设置了承销团成员在具体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业务、销售额度管理、会计核算、缴纳发行款、手续费收取、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等方面的原则、职责权限和禁止性规定等;附则一章,明确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以及《办法》的施行时间。
政策原文详见:《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全流程的发票使用行为,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化的开票服务,方便消费者使用机动车发票,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下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
《办法》明确了在日常开具和使用机动车发票时的注意事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操作方面的新变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有误或者发生销售退回情形,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注意事项等等。
政策原文详见:《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
2021年1月国家发布土地能源 、金融政策、节能环保、人才培育类政策汇编,详见2021年1月国家重大政策汇编(二);
2021年1月国家发布涉农政策、社会保障、价格调控、科技创新类政策汇编,详见2021年1月国家重大政策汇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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