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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2021年1月重大政策汇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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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22

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

2021年1月重大政策汇编(二)

 

前言

为满足企业及个人对把握最新最全政策,制定及规划未来发展方向的需求,土流网将2021年1月份党中央、国务院及其主要部门发布、出台的政策文件信息,择其精要进行汇编梳理,2021年1月汇编文档将主要分为发展规划、行业政策、财政政策、税务政策、土地能源 、金融政策、节能环保、人才培育、涉农政策、社会保障、价格调控、科技创新及其他政策等。

目录

前言

一、土地能源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 

2、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指导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12336 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金融政策 

1、《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 

2、《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 

三、节能环保 

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 

3、《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 

四、人才培育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

3、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的意见

4、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附言 

 

一、土地能源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

森林和草原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对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为全面提升森林和草原等生态系统功能,进一步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主体责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主要任务包括如下:

一是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严格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管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林地、草地转为建设用地,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加强公益林管护,统筹推进天然林保护,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强化森林草原督查,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推进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强化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二是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修复。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生态用地,持续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重大战略涉及区域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深入实施退耕还林还草、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草原生态修复等重点工程。加强森林经营和退化林修复,提升森林质量。落实部门绿化责任,创新义务植树机制,提高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

三是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灾害防控。建立健全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地方政府负责制,将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纳入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健全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监管和联防联治机制,抓好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草原鼠兔害等防治工作。坚持森林草原防灭火一体化,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提升火灾综合防控能力。

四是深化森林草原领域改革。巩固扩大重点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改革成果,加强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推动林区林场可持续发展。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规范草原流转。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各地在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完善产权权能方面积极探索,大力发展绿色富民产业。

五是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监测监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完善森林草原资源“一张图”、“一套数”动态监测体系,逐步建立重点区域实时监控网络,及时掌握资源动态变化,提高预警预报和查处问题的能力,提升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智慧化管理水平。

六是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等管护人员作用,实现网格化管理。加强乡镇林业(草原)工作站能力建设,强化对生态护林员等管护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建立市场化、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完善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修复财政扶持政策。

政策原文详见:《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

 

2、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1年1月22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指导意见》。该项《意见》中强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耕地资源用足用好。

一要坚持分类指导,有序推进撂荒地利用。建立信息台账,制定统筹利用撂荒地具体方案,将平原地区撂荒地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对丘陵地区撂荒地,宜粮则粮、宜特则特。

二要强化政策扶持,引导农民复耕撂荒地。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释放价格信号,健全补贴机制,完善保险政策,加大创业支持,提高种植比较效益。

三要加快设施建设,改善撂荒地耕种条件。将具备条件的撂荒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尽快修复因灾损毁的撂荒地,对撂荒地开展地力培肥,加快适合丘陵山区农机装备研发制造。

四要规范土地流转,促进撂荒地规模经营。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引导长期外出务工、家中无劳动力的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指导流转双方将防止耕地撂荒要求纳入流转合同内容。

五要加强指导服务,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外出务工和无力耕种的农户提供全程托管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技术指导服务,使农业生产技能弱的农户尽快熟悉技术,提高生产能力。

六要加大宣传引导,提高遏制耕地撂荒的自觉性。利用传统和新媒体,宣传国家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总结遏制撂荒的经验做法,曝光耕地撂荒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遏制耕地撂荒的浓厚氛围。

政策原文详见:《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指导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2021年1月10日农业农村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该项《通知》中指出,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该项《通知》中指出,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同时强调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通知还对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做出相应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对于流转方式、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内容等做出具体规定。

政策原文详见: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12336 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拓展群众举报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渠道,提高为民服务水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规范管理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12336 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知指出,举报人可以通过12336微信平台,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举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违法线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平台,按照统一规范的流程,对违法线索进行接收、判定、核查、处理等,并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同时规范流程,明确标准。省、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建设要求,确保本辖区12336微信平台渠道畅通、运行平稳、处理规范。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使用12336微信平台,按照统一规范的流程,开展违法线索接收、判定、核查、处理和反馈等工作。

此外,12336微信平台对于接违法线索举报内容做出规定,主要包括土地违法行为以及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对于12336微信平台不接收的违法线索举报也做出规定

举报人通过关注“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微信公众服务号或点击微信城市服务中“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按照提示要求输入所举报的违法线索发生地、违法主体、主要违法事实、证据材料等信息,提交违法线索。

政策原文详见:《12336 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二、金融政策

1、《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

通知要求,要紧紧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

同时,通知要求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支持单证电子化审核;境内银行可通过审核企业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为企业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等。

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

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同时优化对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的管理。简化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调整后的企业境外放款余额计算公式为:企业境外放款余额=∑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通知对于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收付进行优化,支持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便利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港澳同名汇款以及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

政策原文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

 

2、《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于2020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0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而制定。

通知对于客户备付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特定业务银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备付金银行、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备付金账户、备付金主监督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用语的含义做出释义。

通知指出,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以客户备付金提供担保。

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双方协议约定,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完整,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对于账户管理,通知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一个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的管理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相关规定。

通知指出,非银行支付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名称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备付金银行办理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变更。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时,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银行。

政策原文详见:《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

 

三、节能环保

      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长江保护法指出,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对于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以及法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文件指出,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本法对于违法行为做出规定,对于违反规定,按照情形行为,由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会责令关闭、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进行罚款等。

政策原文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

为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有关“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要求,充分发挥土地使用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控制作用,促进标准未覆盖或者超标准用地的建设项目合理用地,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要充分认识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重要性,表明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是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科学合理用地的重要支撑,各地要高度重视。

通知明确,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控制制度,促进无标准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对于国家和地方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有法定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行业专业技术设计规范、建设规范等,加强审核把关。

此外,通知还明确规范开展节地评价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做好建设用地审批与节地评价的工作衔接,以及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多方互动的节约集约用地氛围。

政策原文详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

 

3、《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促进解决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水生态损害问题,推动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2021年1月1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要秉持“节水即治污”的理念,坚持节水优先,强化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将污水资源化利用作为节水开源的重要内容,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全面系统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

对总体目标进行具体规定,到2025年,全国污水收集效能显著提升,到2035年,形成系统、安全、环保、经济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格局。

意见指出,要着力推进重点领域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快推动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积极推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开展企业用水审计、水效对标和节水改造,推进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提高重复利用率;稳妥推进农业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实际、低成本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和模式。

意见对于实施污水资源化利用重点工程提出如下规定:包括实施污水收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工程、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实施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工程、实施农业农村污水以用促治工程、实施污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试点工程、综合开展污水资源化利用试点示范。

意见对于健全污水资源化利用体制机制提出如下规定:主要包括健全法规标准、构建政策体系、健全价格机制、完善财金政策、强化科技支撑。此外,从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宣传力度这三方面保障措施顺利进行。

政策原文详见:《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

 

四、人才培育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播音主持专业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指导意见。

通知要求,健全完善符合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完善评价机制,更加客观科学公正评价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培养造就政治坚定、素质优良、德艺双馨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队伍,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基本原则包括:坚持服务发展、坚持科学评价、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以用为本。意见提出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加强评审管理、优化评审服务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覆盖广泛、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政策原文详见:《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

为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在总结工程技术领域试点工作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

意见以坚持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坚持科学评价、坚持以用为本为基本原则。提出包括扩大贯通领域、完善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标准、强化技能贡献、建立绿色通道、创新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机制、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以及加强评价制度与用人制度衔接措施。

意见指出,建立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是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和地位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聚焦关键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结合实际抓好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工作。

政策原文详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

 

3、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和全国基础教育会议部署要求,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对推进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作用,就大力加强中小学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工作教育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的意见。

意见指出,将深化基础教育育人方式改革、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工程,加强系统谋划,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保障体系,提高基础教育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能力;积极推进教育服务供给方式变革,更好地服务课堂教学,服务学生自主学习,满足人民群众新时代教育需求,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

以坚持育人为本、坚持统筹规划、坚持集成创新、坚持应用导向为原则。重点举措包括如下三大点:

一是加强平台体系建设,具体措施为完善国家级平台、加强省级平台、规范市县和学校平台。

二是高质量开发资源,具体措施为健全资源体系、严格质量标准、精选教师团队、优化资源管理。

三是充分用好平台资源,具体措施为服务教师课堂教学、服务学生自主学习、服务农村提高质量、增强师生互动交流。

四是提高师生应用能力,具体措施为加强教师培养培训、提升学生信息素养、完善政策保障体系

五是完善政策保障体系,具体措施为设立重点建设项目、加强基础条件保障、推进资源开发应用。

政策原文详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的意见

 

4、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为做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高校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应紧紧围绕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产业发展重点领域,服务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接新职业,聚焦确需长学制培养的相关专业。原则上应符合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符合相应条件。此外,专业设置和调整,每年集中通过专门信息平台进行管理,高校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应以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符合专业设置基本条件,并遵循办法中基本程序。

办法还就专业设置指导与监督提出具体措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专业设置的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把招生、办学、就业、生均经费投入等情况评价结果作为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的基本依据。

办法指出,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组织阶段性评价和周期性评估监测,高校所开设专业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等情形的,应调减该专业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连续3年不招生的,原则上应及时撤销该专业点。

政策原文详见: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附言

 

2021年1月国家发布发展规划、行业政策、财政政策、税务政策类政策汇编,详见2021年1月国家重大政策汇编(一);

2021年1月国家发布涉农政策、社会保障、价格调控、科技创新类政策汇编,详见2021年1月国家重大政策汇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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