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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 2021年2月重大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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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4-20

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

2021年2月重大政策汇编

 

前言

 

为满足企业及个人对把握最新最全政策,制定及规划未来发展方向的需求,土流网将2021年2月份党中央、国务院及其主要部门发布、出台的政策文件信息,择其精要进行汇编梳理,2021年2月汇编文档将主要分为发展规划、行业政策、财政政策、税务政策、土地能源 、金融政策、节能环保、人才培育、涉农政策、社会保障、价格调控、科技创新及其他政策等。

 

目录

 

前言

一、发展规划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印发《冰雪旅游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

二、行业政策

工信部印发《基础电子元器件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

三、财政政策

1、财政部发布《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

2、财政部制发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

四、区域政策

1、国家发改委印发《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2、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社区防控精准化精细化水平的通知》

3、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

五、节能环保

1、国务院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科技部发布《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六、医药卫生

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七、中小企业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八、涉农政策

1、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3、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印发《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

九、社会保障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向社会发布《关于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十、科技创新

1、工信部发布《关于提升5G服务质量的通知》

2、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公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3、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

附言

 

一、发展规划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印发《冰雪旅游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

《行动计划》明确,到2023年,冰雪旅游形成较为合理的空间布局和较为均衡的产业结构,市场健康快速发展,参与人数大幅增加,消费规模明显扩大,冰雪旅游发展同自然景观和谐相融,更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行动计划》提出,要扩大冰雪旅游优质产品供给。推动冰雪主题旅游度假区和A级景区建设,引导以冰雪旅游为主的度假区和A级景区探索发展夏季服务业态。加快建设京张体育文化旅游带。推出一批冰雪旅游主题精品线路,建设一批高品质、复合型的冰雪旅游基地。打造冰雪赛事旅游目的地,大力发展乡村冰雪旅游。

《行动计划》强调,要深挖冰雪旅游消费潜力。推动具备条件的旅游景区举办群众性特色冰雪旅游体育活动,培育并扩大冰雪旅游消费人口。打造冰雪旅游服务综合体,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冰雪企业和“专精特新”的中小微冰雪旅游企业、俱乐部。探索设立各具特色的地方“冰雪日”,培育塑造冰雪旅游品牌。

《行动计划》指出,要推动冰雪旅游与相关行业融合。促进冰雪旅游与文化、教育、装备制造、科技等融合发展,加强冰雪文化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推动冰雪研学旅游和冬令营发展,大力发展“互联网+冰雪旅游”,培育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冰雪装备器材制造企业。

《行动计划》明确,要提升冰雪旅游公共服务,夯实冰雪旅游发展基础。鼓励各地加强冰雪旅游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冰雪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安全应急和风险管理体系。加大人才培育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冰雪旅游院系,培养冰雪旅游专业人才。加快标准化建设,持续开展冰雪旅游装备、设施、场地等各方面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政策原文详见: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印发《冰雪旅游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

 

二、行业政策

工信部印发《基础电子元器件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

《计划》提出总体目标,要求到2023年,面向智能终端、5G、工业互联网等行业的基础电子元器件实现突破,增强关键材料、设备仪器等供应链保障能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

《计划》中明确了未来三年的重点工作。其中与5G行业相关的是,要求强化市场应用推广支持,实施重点市场应用推广行动,在智能终端、5G、工业互联网和数据中心、智能网联汽车等重点行业推动电子元器件差异化应用,加速产品吸引社会资源,迭代升级。

《计划》要求,关注5G、工业互联网和数据中心市场。抢抓全球 5G 和工业互联网契机,围绕 5G 网络、工业互联网和数据中心建设,重点推进射频阻容元件、中高频元器件、特种印制电路板、高速传输线缆及连接组件、光通信器件等影响通信设备高速传输的电子元器件应用。

政策原文详见:工信部印发《基础电子元器件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

 

三、财政政策

1、财政部发布《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发布《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预算部门或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重点、范围、方式等,保障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有序实施,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

《意见》明确,预算部门或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管理,应当聚焦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本部门或单位主体职责的政策和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工作内容:一是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审核;二是绩效评价或评价结果复核;三是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四是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课题研究。

《意见》强调,坚持委托主体与绩效管理对象相分离,禁止预算部门或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自身绩效管理工作开展评价。对于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属于预算部门或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确需第三方机构协助的,要严格限定各方责任,第三方机构仅限于协助委托方完成部分事务性工作,不得以第三方机构名义代替委托方对外出具相关报告和结论。

《意见》要求,委托方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和要求,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较好的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工作。第三方机构须独立于委托方和绩效管理对象,主要包括社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等。

政策原文详见:财政部发布《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

 

2、财政部制发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重要指示精神,加强财会监督工作,使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有机融合、协同推进,把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促进资产评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制发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称《通知》)。

《通知》就财政部监督评价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一是加强党的领导,在财政部党组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共同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在联合检查组中建立临时党支部;二是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按照“统一检查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处理处罚、统一发布公告”原则实施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联合处理投诉举报;三是夯实联合监管基础,构建资产评估行业监管一体化管理信息平台,加大联合检查典型案例的公开力度,切实加强一线监管力量;四是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及资产评估协会建立完善本区域相关工作机制,并与当地监管局密切合作,形成监督合力。

《通知》是继2020年顺利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之后,财政部围绕加强财会监督、对主管行业实施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联合监管的“第二单”。至此,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实现联合监管“全覆盖”。

政策原文详见:财政部制发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

 

四、区域政策

1、国家发改委印发《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印发《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指出,支持方向主要包括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生态保护修复、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旅游业发展、全岛封关等风险防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以及重点功能平台建设等项目。

《管理办法》明确,专项投资重点用于支持体现中央战略意图、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既有资金渠道无法支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重大项目,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外溢性强、社会效益高领域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已有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除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前期工作费的项目外);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和不能形成当年投资的项目;已完工项目;其他不符合专项投资支持方向的项目,不属于专项投资支持范畴。

《管理办法》指出,专项投资按项目安排,对中央单位(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地方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提出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中央单位非经营性项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地方非经营性项目参照既有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补助标准确定相同领域项目的补助比例;没有可参照标准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总投资80%的比例进行补助。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按不超过总投资10%的比例进行补助。

《管理办法》指出,各地区及有关项目单位应根据现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要求,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安排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安排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储备,根据工程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工程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计划,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要求,将三年滚动计划中符合条件的项目推送至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区。

《管理办法》明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依托重大建设项目库,对申请本专项投资的项目开展审核,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政策原文详见:国家发改委印发《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2、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社区防控精准化精细化水平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策略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一系列部署要求,进一步压实社区防控责任、补齐社区防控短板,提高城乡社区特别是农村社区防控精准化精细化水平,守牢疫情防控的第一道防线,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社区防控精准化精细化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各地要健全村(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作用和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作用,加强与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协调联动,统筹协调派驻(下沉)人员、经济和社会组织成员、物业服务企业人员、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等各方力量,科学精准实施常态化防控各项要求。

《通知》要求,村(社区)节假日期间要合理安排人员调休,做到全天候有人值守,并将值班人员信息向群众公开。大力倡导“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尽量减少人员聚集性活动,引导群众尽量就地过年。统筹推进城乡社区防控和服务工作,做好面向就地过年群众的社区综合服务。无疫情地区要以适当形式做好节日期间走访慰问工作,加强对就地过年农民工、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特殊困难群体、低收入家庭的关心关爱,做好生活保障、情感抚慰和心理疏导工作,确保其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

《通知》强调,要把农村地区疫情防控作为重中之重,机场周边、城乡结合部、外出务工人员多的村要强化防控措施,抵边村要配合开展边境疫情防控。综合运用微信、微博和新闻客户端,依托各类宣传阵地和信息平台,采取居民喜闻乐见形式,配合加强防控政策、防疫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培养群众良好卫生习惯,增强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发热后第一时间就诊、报告意识。组织开展冬春季爱国卫生运动,重点消除农村卫生死角。

《通知》还就严格落实重点人员、重点区域防控措施,严格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过程中疫情防控措施,强化社区防控工作组织领导,落实城乡社区工作者关爱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政策原文详见: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社区防控精准化精细化水平的通知》

 

3、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

2021年2月22日电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指出,革命老区是党和人民军队的根,是中国人民选择中国共产党的历史见证。革命老区大部分位于多省交界地区,很多仍属于欠发达地区。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革命老区在新发展阶段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让革命老区人民逐步过上更加富裕幸福的生活。

《意见》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激发内生动力,发挥比较优势,努力走出一条新时代振兴发展新路,把革命老区建设得更好,让革命老区人民过上更好生活,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意见》明确,到2025年,革命老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巩固拓展,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改善,居民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对内对外开放合作水平显著提高,红色文化影响力明显增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35年,革命老区与全国同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现代化经济体系基本形成,居民收入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人民生活更加美好,形成红色文化繁荣、生态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产业发展兴旺、居民生活幸福、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新局面。

《意见》明确了三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地制宜推进振兴发展,推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对接国家重大区域战略。二是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增强革命老区发展活力,完善基础设施网络、培育壮大特色产业、提升创新驱动发展能力。三是补齐公共服务短板,增进革命老区人民福祉,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弘扬传承红色文化、促进绿色转型发展。

《意见》提出,要健全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始终贯穿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强化组织实施。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列为本地区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配套政策,健全对革命老区的差别化绩效评估体系。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革命老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红色旅游等重点领域实施方案。

政策原文详见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

 

五、节能环保

1、国务院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条例》从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管理类别、规范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加强排污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予以规范。

一是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类别。《条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是规范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条例》明确了审批部门、申请方式、材料要求、审批期限,以及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和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的具体内容。

三是加强排污管理。《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并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四是严格监督检查。《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现场监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等进行监督检查。

五是强化法律责任。《条例》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责令限制生产、关闭等处罚措施和强制措施。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作了衔接。

政策原文详见:国务院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科技部发布《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科技部于2021年2月2日发布《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到2025年,国家高新区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降至0.4吨标准煤/万元以下,其中50%的国家高新区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低于0.3吨标准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年均削减率4%以上,部分高新区实现碳达峰。培育一批具有全国乃至全球影响力的绿色发展示范园区和一批绿色技术领先企业,支持企业创建绿色技术工程研究中心、绿色企业技术中心、绿色技术创新中心等。

方案提出,推动国家高新区节能减排,优化绿色生态环境;引导国家高新区加强绿色技术供给,构建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支持国家高新区发展绿色产业,构建绿色产业体系等三大重点任务。

其中,在加强绿色技术研发攻关方面,要求围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重点领域实施一批绿色技术重点研发项目,培育一批绿色技术创新龙头企业和绿色技术创新企业,支持企业创建绿色技术工程研究中心、绿色企业技术中心、绿色技术创新中心等。在实施绿色制造试点示范方面,鼓励国家高新区开展绿色产品、绿色工艺、绿色建筑等改造。

方案明确,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着力发展环境友好型产业,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入驻。为此,业内专家普遍认为,长期来看,方案的出台对高新区企业长期利好,短期也影响不大。因为能入园的企业大都是高新技术企业,本身对防污减排等有较高的门槛。

绿色发展作为新发展理念之一,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承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为此,最近各相关部门正在加快完善、出台相关政策。受此影响,近日A股市场相关板块表现活跃,新能源汽车、光伏、风能、可降解塑料等成为资本市场投资者关注的优质赛道。

政策原文详见:科技部发布《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六、医药卫生

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

2021年1月28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健全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工作机制,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有力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意见》从五个方面提出了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具体举措。

一是明确覆盖范围。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逐步覆盖各类药品。已取得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药品注册证书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等方面达到集中带量采购要求的,原则上均可参加。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二是完善采购规则。合理确定采购量,完善竞争规则,优化中选规则。严格遵守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采购协议期满后,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依法依规确定供应企业、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

三是强化保障措施。加强质量保障,严格药品质量入围标准,强化中选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将中选药品列入重点监管品种,加强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做好供应配送,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费用由中选企业承担。确保优先使用,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四是完善配套政策。改进结算方式,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建立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预付机制,探索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完善对医疗机构的激励机制,对因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

五是健全运行机制。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统一基本操作规则、工作流程和药品挂网撤网标准,实现省际药品集中采购信息互联互通,加快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集中采购市场。健全联盟采购机制,推进构建区域性、全国性联盟采购机制。

《意见》强调,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完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机制,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要深入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开展探索创新,确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有序推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解读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凝聚社会共识。

政策原文详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政策措施》指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和全国中医药大会部署,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认真总结中医药防治新冠肺炎经验做法,破解存在的问题,更好发挥中医药特色和比较优势,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

《政策措施》强调,要夯实中医药人才基础,提高中医药教育整体水平,坚持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加强中医药人才评价和激励。要提高中药产业发展活力,优化中药审评审批管理,完善中药分类注册管理。要增强中医药发展动力,保障落实政府投入,多方增加社会投入,加强融资渠道支持。要完善中西医结合制度,创新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健全中西医协同疫病防治机制,完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水平。要实施中医药发展重大工程,实施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工程,加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中医药科研平台建设,实施名医堂、中医药产学研医政联合攻关、道地中药材提升工程,建设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实施中医药开放发展工程。要提高中医药发展效益,完善中医药服务价格政策,健全中医药医保管理措施,合理开展中医非基本服务。要营造中医药发展良好环境,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优化中医药科技管理,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提高中医药法治化水平,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

政策原文详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七、中小企业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2021年1月23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在“十四五”时期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根据《通知》,将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促进上下联动,将培优中小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加快培育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动提升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和质量,助力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做实做强做优,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

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将安排100亿元以上奖补资金,分三批(每批不超过三年)支持100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推进工业“四基”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补短板”,与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促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通过工业设计促进提品质和创品牌等。同时,支持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每省每批次不超过三个),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知识产权应用、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并对重点“小巨人”企业提供“点对点”服务。

政策原文详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八、涉农政策

1、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对2005年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落实“三权”分置制度,聚焦土地经营权流转,采用新名称,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主要就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增加了具体规定。

二是贯彻加强监督管理要求,作出新规定,明确了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具体规定,以及建立风险保障制度的要求,以更好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三是围绕强化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补充新内容,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要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严格防止耕地“非粮化”,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

受市场波动、自然灾害等多种因素影响,农业生产经营存在一定风险,特别是近年来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比较效益下降,导致一些经营主体因亏损而毁约甚至“跑路”。为了更好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新《办法》专门增加了加强流转风险保障的相关内容。

一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

二是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如鼓励流转双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等等。

三是明确有条件的可以设立风险保障金。实践中,一些地方通过政府适当补助的形式建立了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考虑到各地差异较大,同时也避免增加经营主体负担,新《办法》不要求统一设立风险保障金,只是规定涉及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可以设立风险保障金,但具体额度由流转双方协商。

政策原文详见: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乡村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把乡村人力资本开发放在首要位置,大力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吸引各类人才在乡村振兴中建功立业,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强化人才振兴保障措施,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意见》提出,到2025年,乡村人才振兴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乡村振兴各领域人才规模不断壮大、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各类人才支持服务乡村格局基本形成,乡村人才初步满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基本需要。

《意见》提出工作原则如下:——坚持加强党对乡村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管人才原则,将乡村人才振兴纳入党委人才工作总体部署,引导各类人才向农村基层一线流动,打造一支能够担当乡村振兴使命的人才队伍。

——坚持全面培养、分类施策。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需要,全方位培养各类人才,扩大总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尊重乡村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人才,实施差别化政策措施。

——坚持多元主体、分工配合。推动政府、培训机构、企业等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参与乡村人才培养,解决制约乡村人才振兴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广招英才、高效用才。坚持培养与引进相结合、引才与引智相结合,拓宽乡村人才来源,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用好用活人才,为人才干事创业和实现价值提供机会条件,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内在活力。

——坚持完善机制、强化保障。深化乡村人才培养、引进、管理、使用、流动、激励等制度改革,完善人才服务乡村激励机制,让农村的机会吸引人,让农村的环境留住人。

政策原文详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

 

3、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印发《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

农业农村部印发《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要求优化完善品种审定制度,为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提供政策保障。

《方案》提到,指导从业主体办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依法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和监管;加强重点地区抽样检测,涉及东北粮食生产区、西北西南种子生产基地的相关省份,玉米田间抽样检测工作地级市覆盖率100%。

《方案》指出,农业转基因相关从业者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责任。此外,农业农村部将优化完善品种审定制度,为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提供政策保障。申请单位应确保品种不含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品种试验组织单位应进行转基因检测,发现未经批准转基因成分的应立即终止试验。加强对转基因品种试验种植的监管,依法严格落实相应控制措施。

《方案》显示,农业农村部将加强进口加工监管。强化境外贸易商、境内贸易商和加工企业“三位一体”审查,加强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流向管控。严查运输、储存、加工等过程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全面核查产品采购、加工、销售、管理等档案记录,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严禁改变用途。

政策原文详见: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印发《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

 

九、社会保障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向社会发布《关于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向社会发布《关于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将296.93亿元以投资补助方式切块下达,用于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通知》要求,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以及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进行建设,严禁将中央预算内投资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要确保足额及时到位。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权限报有关机关批准。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调整影响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的,应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

《通知》强调,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核,原则上不得安排用于城市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等项目,不得安排用于地方各项建设资金未落实、规定时间内无法开工建设的项目;要符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

根据《通知》,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中央预算内投资要重点支持项目排水防涝设施内容,要统筹考虑支持消除污水收集空白区,完善“一城一策”“一区一策”消防车通道治理方案。同时,要切实落实项目建设条件,重点安排因配套基础设施短板影响群众使用的项目;对审计、督查发现存在问题多、整改不到位的市县,要减少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政策原文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向社会发布《关于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十、科技创新

1、工信部发布《关于提升5G服务质量的通知》

工信部发布《关于提升5G服务质量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特别指出,要客观真实宣传5G业务及资费,公示全量在售套餐情况,不得片面夸大5G优势或优惠项目,隐瞒或淡化限制性条件。不得误导、强迫用户办理或升级5G套餐,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开通5G套餐、升级包等服务。《通知》要求各基础电信企业于2月28日前在全国范围内落实《通知》要求。

《通知》表示,要充分保障用户知情权。提醒用户查询本地区5G网络覆盖情况,在5G网络暂未覆盖的地区发展5G用户,应事先提醒用户知悉本地区5G网络覆盖进度情况。此外还应提醒用户使用5G网络要更换5G终端,非5G终端办理5G套餐只能享受5G资费优惠,不能使用5G网络。

《通知》还指出,无协议约定不得限制5G套餐用户更改其他在售套餐,对于有协议约定的5G套餐用户变更套餐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用户协商解约事宜。此外,应确保在售的高中低档4G与5G套餐在线上线下渠道均承载销售,4G套餐查询、办理入口不得隐蔽设置。

《通知》要求,应统一实体营业厅、客服热线、电子渠道等各渠道的5G服务口径。针对更换5G终端、办理5G套餐、使用5G网络的具体方法及享受服务的差异,做出清晰、准确解释说明。对社会广泛关注的5G相关问题,要及时予以回应。

政策原文详见:工信部发布《关于提升5G服务质量的通知》

 

2、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公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公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功能定位和建设布局。《管理办法》提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应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并将建立三年一评估的机制。

据悉,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可分为综合类创新中心和领域类创新中心两个类别。根据《管理办法》,组建综合类创新中心,要求建设布局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重点区域创新发展规划,建设主体由相关地方政府牵头或多地方联动共同建设,同时要求技术领域聚焦区域重大需求或参与国际竞争的领域,凝练若干战略性技术领域作为重点方向。

而组建领域类创新中心,要求聚焦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影响产业安全、参与全球竞争的关键技术领域,符合全球产业与技术创新发展趋势。同时要求技术目标围绕产业链梳理“卡脖子”技术和“长板”技术,凝练提出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攻关任务,突出需要解决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细化建设任务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

针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目前科研组织变化的趋势,《管理办法》在创新中心的运营方面给予了较大的自由度:创新中心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度,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等。具体来看,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原则上应为独立法人实体,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理事会(董事会)由参与创新中心建设的法人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等方面的代表组成;同时实行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应是创新中心的全职工作人员。

另外,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绩效评估由科技部组织展开,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承担国家重大战略科技任务、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引领行业技术进步、面向社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等方面的情况,以客观数据为主要评估依据,评估一般以三年为一个周期,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较差三类,《管理办法》提出评估结果较差的创新中心应限期整改。

政策原文详见: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公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3、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推动我国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创造大国转变,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2022年1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围绕持续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持续健全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专利申请行为精准管理、健全主动核查和举报机制、加强分级分类治理、加强对重点违规行为的治理、强化部门协同治理、加强专利申请领域信用监管和强化代理机构行为监管等八个方面,持续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规范专利申请秩序。

《通知》提出推动建立专利申请精准管理制度,要求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明确纳入精准管理名单的条件、程序和退出机制,严格核实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研发情况和创新能力,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后公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列入名单的申请人减少非正常专利申请排查频次。

《通知》要求对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在相关项目申报、资助奖励、预审服务、优先审查等环节予以重点关注,并区别不同情况开展分类整治,对拒不撤回又不提交申诉材料和充分书面证据的,根据情节依法从严处理,取消享受本地相关政策优惠的资格,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企业等资格,以及中国专利奖申报、参评或获奖资格。

《通知》提出加强对重点违规行为的治理,明确异常大量申请、冒用他人信息申请、屡次申请非正常专利、倒买倒卖非正常专利申请以及无研发投入、无研发人员、无生产经营的“三无”空壳公司申请专利等涉嫌违法违规的重点非正常专利申请情形。要求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同市场监管、公安、信用监管等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重点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依法从严处置。

《通知》强调要协同市场监管、科技、财政等部门,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性资助,每年至少减少25个百分点,直至在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不得直接将专利申请、授权数量作为享受奖励或资格资质评定政策的主要条件。坚决杜绝重复资助、超额资助、清零奖励、变相资助、大户奖励等情况。

《通知》的印发,将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推动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治理的工作合力,消除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规范专利申请秩序,提升专利申请质量,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政策原文详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

 

附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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