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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2021年4月重大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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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5-27

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

2021年4月重大政策汇编

 

前言

 

为满足企业及个人对把握最新最全政策,制定及规划未来发展方向的需求,土流网将2021年4月份党中央、国务院及其主要部门发布、出台的政策文件信息,择其精要进行汇编梳理,2021年4月汇编文档将主要分为发展规划、行业政策、财政政策、税务政策、土地能源 、金融政策、节能环保、人才培育、涉农政策、社会保障、价格调控、劳动就业及其他政策等。

 

目录

一、发展规划

1、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

2、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光明行动工作方案(2021—2025年)

3、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方案(2021—2025年)

4、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二、行业政策

1、国家版权局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好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实施工作的通知

三、财政政策

1、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

2、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四、税务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2、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

3、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五、土地能源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六、金融支持

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

2、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4、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

5、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开发性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七、节能环保

1、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共同推进生态环保重大工程项目融资的通知

2、关于印发《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4、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

5、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八、人才培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戏曲表演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

九、涉农政策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2、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3、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意见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2021年)》的通知

6、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社会保障

1、民政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通知

2、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十一、价格调控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

十二、劳动就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附言

 

 

一、发展规划

1、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

2021年4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发改规划〔2021〕493号,以下简称《任务》),在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有效融入城市、提升城市群和都市圈承载能力、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城市、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组织实施七个方面共提出了24条措施。

《任务》中指出,应当有序放开放宽城市落户限制,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有效融入城市。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落实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实行积分落户政策的城市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对人口集中流入的城市,鼓励增加义务教育时期公办学校学位供给,优化事业编制调配、扩大教师编制数量。支持部分地区将未落户常住人口纳入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范围。高质量落实补贴性培训,实现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确定的5000万人次目标。

《任务》中提出,要打造发展现代化都市圈,增强中心城市对周边地区辐射带动能力。制定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合理利用已有铁路开行市域(郊)列车,科学规划市域(郊)铁路,打通城际“断头路”。建设一批全国性、区域性交通枢纽,推进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规划建设,提高换乘换装水平,完善集疏运体系,大力发展枢纽经济。推广交通“一卡通”、二维码“一码畅行”。

《任务》中明确,促进超大特大城市优化发展,推动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市政交通、生态环保和社区环境等治理,有效解决“大城市病”的难题。充分发挥120个县城建设示范地区带头作用,支持在有条件县城建设一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区。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区公共设施。统一实行清单管理,以各省份为单元全面建立特色小镇清单,开展动态调整、优胜劣汰。制发特色小镇发展策略,引导坚持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导向,加强正面引导和分类指导。

政策原文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

 

2、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光明行动工作方案(2021—2025年)

2021年4月28日,教育部办公厅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光明行动工作方案(2021—2025年)》(教体艺厅函〔2021〕19号),聚焦近视防控的关键领域、核心要素和重点环节,联合开展八个专项行动。

一是引导学生自觉爱眼护眼。教育每个学生强化“每个人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意识。主动学习掌握科学用眼护眼等健康知识,养成健康习惯,并向家长宣传。

二是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引导家庭配合学校切实减轻孩子学业负担,不盲目参加课外培训、跟风报班,根据孩子兴趣爱好合理选择。

三是强化户外活动和体育锻炼。着力保障学生每天校内、校外各1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鼓励基础教育阶段学校每天开设1节体育课。

四是科学规范使用电子产品。指导各地落实《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确保手机有限带入校园、禁止带入课堂,形成家校协同育人合力。

五是落实视力健康监测。建立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监测数据库,每年开展全国儿童青少年视力动态监测,努力实现县(区)儿童青少年近视监测全覆盖。

六是改善学生视觉环境。指导各地改善教学设施和条件,落实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等采光和照明要求,鼓励采购符合标准的可调节课桌椅、坐姿矫正器。

七是提升专业指导和矫正质量。发挥医院专业优势,不断提高眼健康服务能力。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力量,开展近视防控科研攻关,加强防治近视科研成果与技术的应用。

八是加强视力健康教育。以开发义务教育阶段健康教育视频课程为基础,建立全国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教育资源库。支持鼓励学生成立健康教育社团,开展视力健康同伴教育。

政策原文详见:教育部办公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光明行动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3、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方案(2021—2025年)

2021年4月6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方案(2021—2025年)》(农办垦〔2021〕2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利用海南建设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的政策机遇,重点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热作起源中心、多样性中心,规范安全开展橡胶树、芒果等种质资源交流交换与合作研究,引进我国缺乏的热作野生近缘种、遗传分析工具材料等新种质以及核心种质资源。

《方案》明确,要做好热作种质资源调查收集、热作种质资源保存体系、热作种质资源鉴定评价、热作种质创新利用、热作新品种选育应用、热作种质资源共享平台、热作种质资源技术标准体系等七方面重点任务。

政策原文详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4、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2021年4月30日,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教师函〔2021〕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分为3个部分,对“十四五”期间“国培计划”实施进行全面部署,指导教师培训总体工作。

第一部分为基本思路,明确支持重点和目标任务,以及改革的主要方向和目标。

第二部分为重点工作,分4个方面列出10项重点工作。培训内容上更突出思想政治、师德师风等核心素养培养,强化标准引领。在培训方式、机制上推进改革,包括立足教师自主发展的自主选学模式探索,着力强化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结合、发达县区学校和重点帮扶县区学校结合的协同发展机制探索,人工智能和教师培训融合发展机制探索。强化能力建设,从机构、队伍、资源和平台等方面,健全教师发展的支持服务体系,提升高质量培训资源的供给能力。加强过程管理,对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培训效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评价,为提升培训质量提供保证。

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从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两方面确保工作目标达成。明确经费使用要求,加强经费保障。同时,要求地方制定五年实施规划,按要求报送年度实施方案,对年度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及绩效评估。

政策原文详见: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二、行业政策

1、国家版权局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

2021年4月2日,国家版权局、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国版发〔2021〕1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共八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坚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解决卡拉OK领域版权问题,并在卡拉OK领域实施“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二是要求卡拉OK经营者合法经营,遵守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三是要求卡拉OK领域相关利益方加强协商合作。四是强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非营利性质,开展业务应当公开透明。五是国家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卡拉OK领域的监管。

政策原文详见:国家版权局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好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实施工作的通知

2021年4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抓好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实施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管函〔2021〕6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互联网网站适老化通用设计规范》和《移动互联网应用(App)适老化通用设计规范》,指出相关互联网网站、App 在2021年 9 月 30 日前参照上述文件完成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后,可分别向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申请评测。两单位将依据《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水平评测体系》进行评测,并向社会公布评测结果。

相关互联网网站、App通过评测后,将被授予信息无障碍标识,有效期为两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各地通信管理局将依企业申请,根据互联网网站、App的评测结果及标识授予情况,对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在“企业信用评价”中予以信用加分。

政策原文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好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实施工作的通知

 

三、财政政策

1、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

2021年4月2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2021-2023年,在脱贫县延续整合试点政策。2024-2025年,整合试点政策实施范围调整至中央确定的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确保平稳过渡。各省(区、市)自行确定的其他试点县,可利用地方各级财政资金继续自主开展探索。

《通知》称,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以下统称整合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级整合资金范围。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通知》明确,中央和省、市级财政要在保持投入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继续按政策要求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县倾斜。原则上纳入整合试点范围各项中央财政涉农资金用于832个脱贫县的资金总体增幅不低于每项资金的平均增幅,或确保当年安排脱贫县的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充分考虑规划任务、地方需求等情况的基础上统筹加大对脱贫县支持力度。

政策原文详见: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

 

2、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财政部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农〔2019〕17号)进行了修订。2021年4月29日,财政部印发修订后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农〔2021〕36号,下称《办法》)。

《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主要内容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资金使用范围、资金测算分配、预算下达、预算执行和监督等,进一步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政策原文详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税务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年4月7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根据《公告》,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3月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原文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2、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

2021年4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下称《公告》)。《公告》称,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条件的相关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原文详见: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

 

3、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2021年4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下称《公告》)。

《公告》称,企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策原文详见: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五、土地能源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为落实《民法典》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规定,2021年4月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依法确定不动产抵押范围;二是明确记载抵押担保范围;三是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四是完善不动产登记簿;五是更新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六是调整不动产登记系统、数据库以及申请书。

政策原文详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六、金融支持

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

2021年4月2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44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八个方面提出了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工作要求,包括优化金融服务供给体系和服务机制、强化关键领域金融产品供给、提升县域金融服务质效、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差异化监管考核等,共涉及二十三项具体内容。

政策原文详见: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

 

2、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该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并根据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现状,结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要求,完善了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将反洗钱有关规范性文件已明确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纳入办法适用范围,增加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反洗钱义务主体。

政策原文详见: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强化普惠金融服务、增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活力的决策部署,2021年4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49号,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全年要继续实现增速、户数的“两增”目标,其中五家大型银行要努力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全年增长30%以上;继续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款投放力度,重点增加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的中长期信贷支持。

《通知》要求,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发挥行业带头作用,强化“首贷户”服务,努力实现2021年新增小微企业“首贷户”数量高于2020年,大型银行要将“首贷户”纳入内部考核评价指标。大中型商业银行在对一级分行的信贷计划分解上,要向业务基础薄弱地区合理倾斜投放任务,压实责任。

政策原文详见: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4、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继续组织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引导地方支持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21年4月25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号,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2021~2023年,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新一轮奖补政策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和经济下行压力对小微企业造成的影响以及原政策具体实施情况,对原政策进行了适当完善,主要通过增设奖励系数等,对于降费成效明显的地方提高奖励标准,引导地方将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降低到1.5%及更低水平;继续通过设定区域补助系数,体现向中西部地区的政策倾斜。同时,为提高奖补政策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精准性,进一步强化对有关业务数据信息的审核要求。

《通知》要求,得到奖补资金支持的省份要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因地制宜,通过直接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首贷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同时,鼓励地方引导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拓展创新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

政策原文详见: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

 

5、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开发性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1年04月15日,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开发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开发性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目的是为了推动文化、旅游与金融合作不断深化,持续拓宽合作领域、提升合作层次,进一步完善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更好发挥开发性金融优势,加大开发性金融对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力度,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

《意见》提出,支持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试点城市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及设施建设。支持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做好全国研学旅行示范基地、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融资支持。

《意见》还提出,积极运用开发性金融支持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支持5G等新技术的应用,扶持一批文化、旅游与科技融合发展示范类项目和新型文化企业。推动服务于中小微文化和旅游企业的特色金融产品、服务创新,依托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推动合作模式和机制创新。加大对“一带一路”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的开发性金融支持。

政策原文详见: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开发性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七、节能环保

1、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共同推进生态环保重大工程项目融资的通知

2021年4月6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共同推进生态环保重大工程项目融资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1〕158号,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生态环境部与国开行将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为基础,加快推动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重大项目和促进绿色发展、生态环境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等;在中央项目库中补充建立金融支持生态环保项目储备库,加强对垃圾、污水处理、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等重大项目,以及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项目、“无废城市”建设试点项目的储备与支持。

《通知》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国开行各分行要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及时共享生态环保信贷项目信息及调度情况,统筹生态环保重大项目与金融资金投入,加强开发性金融对生态环保重大项目的精准支持。国开行将发挥开发性金融中长期优势,积极探索创新适用于生态环保项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生态环保项目,按照精准施策、市场化和风险可控原则,依据相关信贷政策在资源配置上给予倾斜,切实助力环保产业发展。

政策原文详见: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共同推进生态环保重大工程项目融资的通知

 

2、关于印发《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年4月16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了《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财资环〔2021〕25号,下称《方案》)。

《方案》强调,流域上游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同时享有水质改善、水量保障带来利益的权利。流域下游对上游提供良好生态产品付出的努力作出补偿,同时享有水质恶化、上游过度用水的受偿权利。根据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任务,建立长江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方案》提出,2022年长江干流初步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24年主要一级支流初步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25年长江全流域建立起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体系。

政策原文详见:关于印发<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2021年4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46号,下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16条,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扩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上述地区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此外,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

《实施办法》对于产能置换设备范围予以明确划定。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备案的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铸造和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政策原文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4、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

2021年4月27日,《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令第40号,以下简称《规定》)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三十四条,主要对《规定》适用范围、基本概念、监管体制及职责划分、生产者及经营者义务、召回管理程序、法律责任及信用管理等作出规定。

根据《规定》,排放召回是指机动车生产者采取措施消除机动车排放危害的活动;排放危害是指因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机动车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情形。

政策原文详见: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

 

5、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扎实做好2021年能源工作,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2021年4月19日,国家能源局印发《2021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供应保障方面,计划全国能源生产总量达到42亿吨标准煤左右,石油产量1.96亿吨左右,天然气产量2025亿立方米左右。

《指导意见》明确,要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补短板、强弱项、促转型,提高能源供给保障能力,加强能源供需形势分析研判,确保能源安全稳定供应。

政策原文详见:2021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八、人才培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21年4月7日,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颁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进一步增加和明确了扶持的政策,包括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保障等,鼓励金融、保险机构为民办学校融资、风险保障等提供服务。同时,加强规范,包括完善民办学校招生规则,规范利用互联网技术等在线办学行为。

《实施条例》新增“教师和受教育者”章节。重点落实法律关于师生权益保证的规定。新增了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强调对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平等对待,规范和支持民办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实施条例》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在很多地方,这一方式曾被认为是快速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良方”。有媒体报道,许多开发商为了卖楼盘而在楼盘所在小区建立公办名校分校。

政策原文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戏曲表演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

为加强戏曲表演人才队伍建设,培育推出一批中青年戏曲表演领军人才,文化和旅游部将在“十四五”时期实施全国戏曲表演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培养计划”),并出台了《关于实施全国戏曲表演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办艺发〔2021〕63号,下称《通知》)。

《通知》显示,参加培养计划的人员须同时符合1971年1月1日(含)后出生;专业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职演员(不含学校师生),一般应具有戏曲表演专业高级职称;德艺双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在本地区、本剧种有广泛的影响力,担纲主演过3出以上大型剧目等条件。

《通知》指出,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从本地人才队伍和剧种建设实际情况出发,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在遴选的基础上向文化和旅游部申报推荐1名人选,该人选所属剧种应尽量为本地独有剧种或虽为跨省剧种但在本地发展较好者。

政策原文详见: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戏曲表演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

 

九、涉农政策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年4月1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出现规模性返贫,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同时,为接续推进乡村振兴,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实施意见》强调,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的实际情况,通过采取加固改造、拆除重建、选址新建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房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对抗震不达标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农房也实施改造。同时,提出了健全农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加强监督和激励引导等4个方面工作任务。

政策原文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2、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1年4月19日,为深入贯彻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落实2021年农业农村部一号文件和《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部署要求,农业农村部决定开展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试点工作,并印发了《关于开展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21〕4号,下称《通知》)。

《通知》提出,“十四五”期间全国将试点构建30个农产品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及相关标准综合体,制修订相关标准200项,遴选命名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基地300个,按标生产培训5万人次,培育一批全国知名的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全产业链标准化协同推进机制基本形成。

政策原文详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3、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依法治农、依法护农、依法兴农,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充分发挥法治在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2021年4月20日,农业农村部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意见》(农法发〔2021〕5号,下称《意见》)。

《意见》总体目标:到2025年,农业农村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备,农业行政执法体系更加完善、执法能力显著增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农业农村行政管理体系日益健全,农业农村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大幅提升,行政权力运行更加透明规范,农业农村系统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能力显著增强。乡村依法治理水平明显提升,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加优化,企业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基层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意见》主要任务:一是强化乡村振兴法治保障,二是完善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制度支撑,三是着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四是深入推进乡村依法治理。

政策原文详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意见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如下:

(1)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

一是把粮食安全战略纳入法治保障;二是为解决“两个要害”提供法律支撑; 三是强化“三保”,实现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四是大力发展“三品一标”,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 五是对节粮减损作出安排。

(2)乡村建设行动

一是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一是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三是健全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三是健全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3)发展乡村产业

一是以农民为主体发展多形态特色的乡村产业;二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三是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四是加强农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推广;五是构建农民收入稳定增长机制。。

(4)乡村人才支撑

一是健全乡村人才体制机制; 二是分类培育农村人才;三是促进农业人才流动机制;四是大力培养高素质农民;五是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5)传承农村优秀传统文化

一是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打造文明乡村;二是丰富乡村文化生活;三是传承农耕文化。

(6)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一是落实国家生态保护政策;二是治理农业面源污染;三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7)加强基层组织和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

一是完善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治理体系;二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三是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四是培养“一懂两爱”的农村干部队伍;五是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8)城乡融合发展

一是以县域为着力点;二是科学有序统筹发展空间;三是鼓励社会资本下乡与农民利益联结;四是促进乡村经济多元化和农业全产业链发展;五是农民工就业与权益保障。

(9)扶持政策措施

一是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二是强化金融资本支持;三是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四是保障乡村振兴用地合理需求;五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10)监督检查

一是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二是完善进展情况评估制度;三是实施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政策原文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2021年)》的通知

2021年4月22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联合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2021年)》(农办计财〔2021〕15号,下称《指引》),明确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包括渔业在内的13个农业农村重点产业和领域。

《指引》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厕所革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项目建设运营,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一批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村庄清洁和绿化行动。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与发展乡村休闲旅游等有机结合。

政策原文详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2021年)>的通知

 

6、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优化政府采购政策继续支持脱贫地区产业发展的工作部署,落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在2021年4月24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财库〔2021〕20 号,下称《意见》)。《意见》主要包括四大内容,包括总体要求,以及加强脱贫地区农副产品产销对接、加强网络销售平台运营管理、加强组织实施等三大具体内容。

《意见》指出,力争用3到5年时间,依托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以下简称“832平台”),实现预算单位食堂食材采购与脱贫地区农副产品供给有效对接,培育壮大乡村特色产业,探索形成适应不同区域特点、组织形式和发展阶段的脱贫地区农副产品产销模式,推动脱贫地区农副产品进一步融入全国大市场,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有力支撑。

政策原文详见:《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社会保障

1、民政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通知

2021年4月1日,民政部办公厅、中国残联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通知》(民办发〔2021〕2号,下称《通知》),明确两项补贴“跨省通办”于2021年4月15日试运行,4月22日正式运行。

首先,按照《通知》要求,两项补贴“跨省通办”采取“以任意地申请、户籍地审核审定及发放”的形式办理,就是要求在补贴申请环节实施“跨省通办”,审核审定及资金发放仍由户籍地负责,并未改变以残疾人户籍所在地为基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核制度。其次,与补贴“在线申请”不进入受理程序有所不同,“跨省通办”要求通过受理窗口直接进入办理流程,即窗口人员要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步判断,并运用全国系统进行初步审核和材料接收。这就要求窗口工作人员既要熟悉本地区两项补贴政策,又要了解全国其他地区的两项补贴政策。

再次,《通知》规定可以向任一乡镇、街道的受理窗口提出“跨省通办”申请,意味着不同省份之间补贴申请可以异地通办,也意味着同一省份内的不同区县之间也实现了通办。

政策原文详见:民政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通知

 

2、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2020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对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两办《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可及性,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事实“三无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民政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结合制度实施情况,在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下称《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21年4月26日印发。

新修订的《认定办法》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紧紧围绕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目标要求,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

政策原文详见: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十一、价格调控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

2021年4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这是在“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和构建以新能源为了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背景下,解决抽水蓄能在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促进抽水蓄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价格政策文件。

《意见》从抽水蓄能安全调节电源功能定位和其服务对电网具有公共品属性出发,准确把握抽水蓄能改革方向,适应现行电力管理体制和电力市场建设进程的实际情况,做出了现阶段抽水蓄能继续坚持两部制电价的政策选择。适应抽水蓄能行业特点和改革进展情况,做出了将容量电价纳入输配电回收、电量电价引入竞争机制的政策安排。这种政策安排即符合抽水蓄能行业发展客观规律,也与未来电力市场化改革进行了有效衔接,留下了政策调整空间。

政策原文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

 

十二、劳动就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为加快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改善新职业人才供给质量结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2021年4月30日,人社部印发《关于加强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8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加快新职业标准开发,在组织制定新职业标准的同时,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新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对于征集到的新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经人社部组织评估论证后,及时上升为国家职业标准。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行业)可依托本地区、本部门(行业)的龙头企业、行业组织和院校等开发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经人社部审定后,作为国家职业标准予以颁布。

《通知》要求,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开展新职业培训特别是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培养。鼓励培训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对于数字技术技能类职业,探索引入现代化手段和方式开展培训。广泛组织开展新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充分发挥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作用。结合新经济、新产业、新职业发展,建立职业与教育培训专业(项目)对应指引,修订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完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内容,增设与新职业对应的新专业(项目),加强新职业人才培养。

政策原文详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附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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