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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5年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

2015年09月18日 16:37来源:点击量:0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委):

  为加强我省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现将2015年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中央补助资金申报工作说明如下: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 支持内容

  1.支持乡镇商贸中心和商品配送中心建设;

  2.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物流设施和农贸市场建

  设。

  (二)支持标准

  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单个项目的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30万元。

  二、申报范围

  《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15年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附件1)涉及到的有关市、县,每个县(市、区)原则上按照1:2的比例,即预分配项目数1:申报项目数2的比例组织项目申报,以便择优确定项目。

  三、申报条件

  1. 乡镇商贸中心和商品配送中心必须是2014年1月1日之后开工,申报日之前竣工验收的项目,已获得相关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支持,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

  (2)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近三年无违纪违规行为;

  (3)信誉良好,运营规范;

  (4)财务状况良好,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

  (5)项目建设符合商务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规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2]303号)要求;

  (6)财务票据真实有效并复印清晰。经审计发现虚假票据,一律取消项目单位支持资格。

  (7)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2. 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物流设施和农贸市场必须是2013年1月1日之后开工,申报日之前竣工验收的项目,已获得相关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支持,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

  (2)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近三年无违纪违规行为;

  (3)信誉良好,运营规范;

  (4)财务状况良好,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

  (5)项目建设符合《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字[2009]88号)要求。

  (6)财务票据真实有效并复印清晰。经审计发现虚假票据,一律取消项目单位支持资格。

  (7)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四、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应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必须的申报材料,经县(市、区)商务局审核、市(州)商务局汇总后报省商务厅。

  五、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报告。

  (二)项目申报单位填写“2015年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中央补助资金申报表”,须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商务局和市(州)商务局同时盖章、签字有效(附件2)。

  (三)乡镇商贸中心和商品配送中心申报单位应提供:企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近两年财务报表)、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租赁土地的提供10年以上租赁合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建设投资清单、设备购置清单、有效财务凭证复印件)、配送证明(列入配送对象农家店购销台账、月度检查记录),项目借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申报贷款贴息资金项目需要)、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项目实物影像资料等相关材料。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物流设施和农贸市场申报单位应提供:企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近两年财务报表复印件);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备案证明;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验收报告;项目竣工决算专项审计报告;项目投资清单、建设合同及工程结算发票复印件;项目照片等实物影像资料)。

  (五)申报材料应一次性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六)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商务局和市(州)商务局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申报时间

  请各市(州)商务局于2015年9月25日前将申报文件和申报材料(附件电子文本)报送省商务厅市场处,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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