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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5年10月10日 16:53来源:点击量:0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服务工作机制,着重抓好41个省级农民工创业园的规范建设和运营,扶持和孵化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实现全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新增30万人,每年开展各类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5万人次以上,促进农民工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质量显著提高。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服务工作机制,农民工“五险”社会保障全覆盖。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执法监督保障机制,基本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和现象,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的管理服务工作机制,把农民工纳入政府综合管理服务范围,稳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积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保障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卫生计生服务、精神文化生活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社会。

  二、努力促进农民工就业

  (一)强化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制定农民工培训管理制度和年度培训综合计划,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的原则,统筹使用好各部门现有农民工培训资金,相关部门按分工组织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创业培训计划。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力度,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重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企业定岗培训。加强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建设,提高职业培训公共服务能力,重点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加大培训投入力度,使有培训愿望的农民工都能接受到相应培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以及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形成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农民工自主参加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安全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二)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将农村未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全部纳入职业教育或劳动预备制培训。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发挥县级各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设置针对性强的短期培训课程,吸引农民工就地就近培训。积极推进“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试点,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扩大农村学员招收规模。进一步提升农民工培训学校、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能力。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办学模式,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扶贫办负责)

  (三)优化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深化劳务对接合作机制、用工服务联动机制,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返乡就业。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输出地可在本地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输入地设立服务工作站点,加强市内市外人力资源市场的合作。太湖县、岳西县要加强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建设,最大限度发挥推进工作、落实政策、优化服务、提高成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市、县两级每年组织开展“春风行动”,举办农民工就业专场招聘会。健全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制度,改革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把农民工纳入就业失业登记范围,提供同等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 的工作机制。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户籍限制等歧视性规定,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建设减免收费的农贸市场和餐饮摊位,满足市民生活需求和促进农民工就业。加强重点产业园区、重点企业用工需求信息监测工作,及时发布农民工求职信息和企业招聘信息。做好贫困地区、库区、渔民上岸转移就业工作和农民工境外就业服务工作。深入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活动,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农民工就业提供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人民银行、市地税局、市工商质监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负责)

  (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建设,落实建设土地和配套资金,以争取更多乡镇(街道)获得国家、省资金扶持,实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全覆盖目标。加快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明确服务功能。加大镇村两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工作经费投入,保障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在2015年底前,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四级全覆盖,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及时有效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积极扶持农民工创业

  (五)降低返乡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返乡创业登记方式,简化创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放宽经营范围,鼓励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鼓励地方盘活闲置厂房等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所。(市工商质监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落实扶持农民工创业的财税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从事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享受税费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市财政局会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七)落实扶持农民工创业的金融政策。进一步提高返乡创业的金融可获得性,加快发展村镇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完善返乡创业信用评价机制,扩大抵押物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力度。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运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金融部门要探索建立农民工诚信台账和信息库,对经营正常、信誉较好的农民工予以直接信用贷款。加大对农民工创业贷款支持力度,鼓励邮储银行、徽商银行、农业银行以及其他承贷行加大信贷支持,将农民工创业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范围,并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贷款贴息所需资金。(市人民银行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八)落实扶持农民工创业的土地政策。各地要在调查分析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总体状况和基本需求基础上,结合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同步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布局作出安排。要整合利用零散空地等存量资源,并注意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电子商务和完善物流基础设施等统筹结合。对于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为耕地的,所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建设;对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发展种养业,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按农业用地相关政策,免收相关费用。对农民工租赁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发展二、三产业,给予适当的优惠。支持农民工以租赁、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业、服务业或加工业。(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九)整合发展农民工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各县(市)区要加强现有农民工创业园的规范建设和运营,不断提升孵化功能。要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优势,结合产业发展,整合、利用和盘活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积极引导农民工创业向农民工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聚集。深入实施农村青年创业计划,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开展创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合法权益

  (十)完善和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备案,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行业,全面推行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对小微企业经营者开展劳动合同法学习培训,推动小微企业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工会组织要指导督促企业签订集体协议合同。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通过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等执法监察,加强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定期开展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为重点的劳动用工专项检查,从源头上规范劳动用工。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用工动态管理。贯彻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加大对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的治理力度。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工商质监局、市总工会负责)

  (十一)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对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要积极推进所有企业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督促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鼓励进城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努力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优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给付流程,开辟绿色通道,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增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力,为农民工在全市的流动就业创业创造便利条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工商质监局、市法制办负责)

  (十二)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推动实现农民工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大力推进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管理,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全面推进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企业欠薪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制度。加大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对举报投诉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制办、市总工会、市人民银行负责)

  (十三)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基层执法力量建设,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管理,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增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能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市工商联负责)

  (十四)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制度,督促企业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督促用人单位按照有关安全、卫生、环境标准建设工作厂房、车间和作业区,配备必要设施。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知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依法查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点,完善职业病诊断、治疗、鉴定相关工作程序与制度。重点整治矿山、工程建设等领域农民工工伤多发问题。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深入开展高毒物品与高危粉尘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对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当地政府应落实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政策。(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法制办、市总工会负责)

  (十五)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加大对用人单位及农民工的普法教育力度,将农民工维权相关法律法规列入普法目录,落实普法责任制,不断增强农民工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完善法律援助服务站、点,充分发挥“12348”法律热线作用,开辟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不断完善异地协作机制,简化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手续,扩大农民工法律帮助覆盖面。推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加强对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对农民工维权案件有案必接,有案必调。(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负责)

  (十六)保障农民工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土地权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完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机制,拓宽农民工保障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渠道,依法保障农民工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落实相关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制办负责)

  五、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十七)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合理确定落户标准,促进有条件、有意愿、在城镇有稳定就业和住所(含租赁)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落户。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依法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市公安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

  (十八)努力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进一步落实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政策,多方式多渠道改善农民工住房条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每年按一定比例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工程施工类用人单位向施工现场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有关规定;其他行业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支持企业较为集中、农民工较为聚集的各类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向农民工出租。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对农民工购房、租房给予支持和政策优惠。加大对农民工居住的工房特别是简易板房安全检查力度,提高农民工住房安全事故防范能力,保障农民工住房安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十九)统筹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将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纳入公共教育服务体系, 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公办学校教师编制,加大公办学校教育经费投入,确保农民工随迁子女与常住户口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扩大城镇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努力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就读幼儿园的需求。完善并落实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政策。(市教育体育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妇联、团市委负责)

  (二十)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落实免费救治救助相关政策。按照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不断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卫生计生服务管理新机制,扎实做好农民工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控、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流动孕产妇和儿童保健、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等卫生计生健康管理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积极推进农民工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农民工纳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建立健全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

  (二十一)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逐渐使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平等享受市民权利。逐步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明确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并不断提高综合承载能力和扩大项目范围。整合各部门公共服务资源,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法制办负责)

  六、积极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二十二)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加强农民工中的党组织建设,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密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完善农民工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制度,落实农民工的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表达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为农民工依法参加各类社会组织、行使法定民主政治权利创造条件。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创造新办法、开辟新渠道,支持农民工在职工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民政局、市总工会负责)

  (二十三)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保障农民工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整合面向农民工的文化服务资源, 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继续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免费开放。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规划建设简易实用的文化体育设施,建立“职工书屋”,方便农民工阅读。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促进农民工与市民之间交往、交流。举办示范性农民工文化活动,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建立农民工文化服务机制,组织各部门、社区、企业及社会团体参与文化服务农民工的共建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开展“人文关怀进企业、进一线”活动,依托各类培训资源,开展农民工新市民培训,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帮助他们尽快融入城镇。全面深入了解农民工的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对有需求的农民工适时开展心理疏导、心理咨询等活动。(市文广新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二十四)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各地要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加快农村幼儿园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充分发挥学校在留守儿童工作中重要作用。妇联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出台相关措施,加强关爱服务载体建设,强化家庭教育指导,优化留守儿童的成长氛围,为留守儿童创造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学习活动场所。抓好农村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推进妇女信访代理协理工作,扩大留守妇女互助组覆盖面。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培育农村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服务。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安全。(市民政局、市妇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负责)

  七、保障措施

  (二十五)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分工,落实工作力量、场地、经费,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研究制定本部门涉及农民工管理服务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创新服务,全力支持协同做好农民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充实加强农民工工作力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相关单位负责)

  (二十六)进一步夯实农民工工作基础。建立完善劳动年龄内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登记工作,准确掌握农民工数量、结构及其分布。加强和改进农民工信息统计监测工作,提高输出地农民工监测调查数据质量,在输入地开展农民工市民化监测调查工作。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的县区,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为农民工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庆调查队会同各相关单位负责)

  (二十七)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根据农民工工作实际,将农民工工作专项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十八)创新和加强基层党组织、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要把服务农民工作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农民工入会方式,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工地、工业园区建立工会工作站,打造工会服务农民工新载体。以输入地共青团组织为主、输出地共青团组织配合,逐步建立农民工团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度。积极从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各级工青妇组织要创新服务农民工的联动机制,切实履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职责,有针对性地加强本组织服务领域的农民工就业创业培训工作,促进劳务品牌建设。(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二十九)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的作用。创新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机制,按照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对为农民工服务的社会组织正确引导、给予支持,引导和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鼓励多元力量参与,有序为农民工提供更多个性化服务。开展社区工作者培训,提高服务农民工的能力。按照积极引导发展、严格依法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服务农民工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制度,对其给予政策扶持,通过政府项目招标、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其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促进社会融合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的服务、协调和支持帮助。(市民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质监局、市总工会负责)

  (三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督查制度。研究制定农民工重点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督查、指导和检查,确保农民工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十一)进一步营造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农民工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农民工先进典型。加强农民工热点问题的舆论引导,努力营造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相关单位负责)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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