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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冈县惠农政策选编

2015年10月24日 09:47来源:凤冈县对外宣传中心点击量:0

  一、肉牛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发展肉牛产业的相关企业、专业合作社、养殖场、大户等。同时,对已实施相关项目的扶持对象,等同或超过本文件补助标准的,不再予以补助;低于本文件补助标准的予以补助。

  (二)扶持内容及标准。

  1、新建圈舍扶持政策。

  (1)肉牛示范场圈舍补助。对存栏肉牛60头,配套建设标准化圈舍300平方米,青贮氨化窑池150立方米,种草30亩的,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兑现补助6万元。
  (2)能繁母牛示范场圈舍补助。对存栏能繁母牛20头,配套建设标准化圈舍200平方米、运动场200平方米、产犊舍30平方米、育成舍50平方米、青贮氨化窑池80立方米、种草20亩的,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补助6万元。
  (3)养殖大户圈舍补助。对肉牛存栏20头或能繁母牛存栏10头以上的养殖大户,配套建设标准化圈舍100平方米以上,青贮氨化窑池30立方米、种草10亩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

  对改扩建圈舍的,圈舍补助资金减半折算。

  2、新增牛犊补助扶持政策。

  对能繁母牛存栏10头以上且在2015年5月30日之前登记备案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养殖场、养殖大户,在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所产牛犊给予1000元/头补助。

  3、配套扶持政策。

  (1)保险补助。对经建档立卡备案并参保的能繁母牛,按80元/头的标准给予补贴(保费100元,饲养方自筹20元),保额达2000元/头。
  (2)牛品改工作经费补助。预算30万元用于购买专置液氮运输车辆和液氮、冻精。
  (3)牛冻配点建设补助。对饲养能繁母牛达300头以上的养殖场、村(社区)、肉牛专业合作社,由县农牧局负责新建牛冻精配种点,并负责对输配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4)种草补助。对种草用于养牛的养殖场、肉牛专业合作社、养殖大户给予田高粱草种补助38元/公斤、黑麦草草种补助14元/公斤。

  4、肉牛屠宰龙头企业及市场建设扶持政策。

  (1)对肉牛深加工屠宰企业的补助。对本县内深加工屠宰肉牛达2万头以上且年度深加工屠宰肉牛达3万头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
  (2)对肉牛交易市场的补助。对大牲畜交易市场肉牛年交易量达到7万头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用于建设监管平台和防疫设施。

  5、部门支持肉牛产业扶持政策。

  (1)防疫扶持政策。对实行强制免疫的重大疫病,给予免费免疫;对从外县引进的种牛实行免费上栏补针,具体工作由所在村(社区)防疫员负责。
  (2)对养殖场的补助,积极争取市管部门的微型企业政策补助。

  咨询单位:县农牧局 电话:13984240029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简称,是一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相结合的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2、参保条件:凡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3、申报参保办理部门:符合条件且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近期1寸免冠同底照片2张,到户籍所在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两证作用:《凤冈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简称《缴费证》)和《凤冈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领取证》(简称《领取证》)。《缴费证》主要用来记录参保人的历年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情况;《领取证》主要用来记录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养老金的多少以及生存状况审查情况。《缴费证》和《领取证》由参保人自行保管,方便参保人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5、参保缴费标准:缴费档次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每年均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指档次)、长缴多得(指年限)。

  6、个人账户和缴费方式。个人账户:是社保机构为每个参保缴费人员设置的终身养老保险记账账户,相当于参保人的个人存款户,由社保机构代为保管,本金及利息均归个人所有,用于支付参保人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男、女均为60周岁)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除规定情形外,不能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缴费方式:参保人员在选择缴费档次后,可在每年12月10日前到所在乡(镇)服务中心或所在村(社区)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服务中心按照城乡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档案及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凡是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省、市、县缴费补贴。

  7、领取养老金的条件:自制度实施后,以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从制度实施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70元,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和配偶应当参保缴费(以户为单位)。如年满60周岁的老人自愿,也可以补缴,补缴年限可以选择1--15年;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未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8、保障制度实施后,在2012年1月1日前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不参保缴费,等达到年满60周岁时不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55元+(n-15)×2元]+(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39)(“n”为15年以上的缴费年限;“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在计算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未包含银行利息,以下计算后的养老金待遇为最低标准,以实际退休时实发待遇为准。)

  10、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办理: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在达到60周岁的当月10日前,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等材料,到户籍地乡(镇)服务中心或村(社区)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参保人员从办理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

  咨询单位:县人社局 电话:0851-25225781

  三、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

  1、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新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一次性奖励500元(子女2011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奖励100元)。

  2、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至子女14周岁止。

  3、放弃二孩生育一次性奖励费。对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的家庭一次性奖励6000元(子女2011年1月1日以前生育的,独子户奖励2000元,独女户4000元)。

  4、绝育手术奖。对符合政策生育并及时主动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一次性奖励1000元,其中二女户绝育一次性奖励2000元(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18日绝育的,一次性奖励500元,二女户奖励1500元)。

  5、节育奖励金。农村和城镇无业居民中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二女户绝育的次年起至59周岁,发给夫妻双方或一方节育奖励金每人每年300元(属一类贫困乡镇的农村家庭奖励500元)。

  6、奖励扶助金。农村或城镇无业居民中的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夫妻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发给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1200元,其中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1800元。

  7、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农村和城镇无业居民中的独生子女户或二女绝育户,参加养老保险的夫妻,给予每人每年50元的缴费补助。

  8、养老金补贴。农村和城镇无业居民中的独生子女户或二女绝育户,对年满60周岁夫妻,给予每人每月65元的养老金补贴(每人每年780元)。

  9、“新农合”(医疗保险)补助金。农村或城镇无业居民中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家庭的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补助新农合参合资金(城镇居民按新农合标准给予补助)。农村个人负担医疗费的50%纳入县合作医疗费再次报销。

  10、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家庭的父母,从女方年满49周岁起,独生子女死亡的,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的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的,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特别扶助金。

  11、独生子女死亡、伤残一次性抚慰金。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给予一次性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三级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四级的,给予一次性抚慰金1万元。

  12、节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鉴定为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的人员,属一级的,给予每人每年特别扶助金3600元;属二级的,给予每人每年特别扶助金2400元;属三级的,给予每人每年特别扶助金2000元。享受条件: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出具《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证书》;并发症三级及以上。

  13、高考助学金。农村和城镇无业居民中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家庭子女(夫妻双方或一方及子女为农业户口、夫妻双方为城镇无业居民的),参加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或职业技术学院统招录取入学的,一次性奖励助学金2000元。

  14、中考和高考加分。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家庭的女孩,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和参加全市中考时给予加10分照顾。

  咨询单位:县卫计局 电话:0851-25229626
  县教育局 电话:0851-25221610

  四、社会救助政策

  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持有本县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均可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因病、因残和因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低下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特困户;
  (2)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

  申报审批程序: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根据经济核查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公示,对符合低保条件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对象进行入户经济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呈报县民政局复核、审批。(申请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1、申请书。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经济收入,生活的基本状况,产生贫困的主要原因等;2、户籍证明(包括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3、家庭收入情况证明;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保障标准:2015年由省统一下提标通知,待定。

  2、城乡医疗救助:

  (1)住院救助。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年救助封顶线原则上为3万元;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在年救助封顶线内的费用实行全额救助。
  (2)门诊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其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门诊救助;对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门诊救助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五保对象方式进行救助;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门诊医疗救助金,由敬老院统筹管理使用。特别困难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家庭的在校大学生、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等救助对象按不低于60%的标准予以门诊医疗救助,年封顶线原则确定为3000元。
  (3)资助参合参保。2014年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将提高到70元。对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全额资助。
  (4)落实大病患者医疗救助。对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支出超过该家庭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分之二,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大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可启动住院救助;患有黔民发〔2010〕51号文件规定的特殊病种的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原则上城乡低保户合医报销余额需要救助的对象,乡镇要进行入户核查,合医报销后,自付部分达3000元以上,再进行救助。对经乡镇入户调查核实确定为低收入的,自付部分达10000元以上的再进行救助。所有救助对象要有书面的村(社区)入户困难调查材料和证明由乡镇实施大病医疗救助并报县复核。

  申报审批程序: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调查、评议并签署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采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等相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召开政府会议进行确定。县社会救助局对乡镇上报的救助对象进行复核。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乡镇向村民委员会说明情况,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乡低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证等证复印件;经县卫生局审核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病史资料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3、农村五保供养: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供养形式: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敬老院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申报审批程序:

  (1)以本人名义提出书面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认可;
  (3)与法定赡养人、组、村签定协议书;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县民政部门审批、备案。(申请材料:本人申请报告;

  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与法定赡养人组、村签定的协议书。)

  供养标准:2014年集中五保供养年标准为2400元,分散五保供养年标准为1440元。

  4、孤儿生活救助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文件规定,孤儿生活救助对象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申报和审批程序: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填写《孤儿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函告孤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时与散居孤儿监护人签订协议一式三份。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保障标准及资金发放: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集中每人每月1000元,分散每人每月600元资金通过“一折通”按时进行发放。以后年度按民政部审核的上年孤儿人数及孤儿基本养育需求,逐年测算安排补助金额。

  档案管理:孤儿基本生活费档案管理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双重管理制度。档案资料包括:孤儿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孤儿监护人的申请书、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2份,一折统复印件2份,已满18周岁的在校孤儿,需提交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咨询单位:县民政局 电话:0851-25155552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

  权利与义务:

  1、参合对象:全县辖区内的农村户籍人口。

  2、参合者权利: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偿;对新农合工作享有知情、建议、选择、监督等权利。以户为单位办理《凤冈县新农合证》。

  3、参合者义务:遵守当地新农合管理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按规定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参合资金;宣传和动员家庭成员及村民参加新农合;选举农村居民代表参加新农合监督委员会。

  基金补偿:

  1、参合患者住院补偿: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医疗机构的性质、级别、区域分别予以补偿。凤冈县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线为50元,补偿比例为85%(中药饮片的费用提高5%);凤冈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起付线为300元,补偿比例为70%(中药饮片的费用提高5%);凤冈县县内民营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元,补偿比例为75%(中药饮片的费用提高5%);县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800元,补偿比例为50%;县外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800元,补偿比例为20%(从2016年1月1日起取消其补偿)。凤冈县人民医院住院病人因病情需要转诊(办理转诊手续)到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的按凤冈县人民医院住院标准执行补偿。

  2、对参合患者实施重大疾病补偿: 儿童两病(先心病、白血病)、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乙型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24种疾病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救治保障范畴,统一按省卫生厅规定执行。未在省卫计委定点医院就医的,按各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比例补偿。

  3、门诊统筹补偿:

  (1)补偿比例:乡镇卫生院普通门诊费用的补偿比例为85%,村卫生室普通门诊费用的补偿比例为90%。
  (2)最高限额:普通门诊费用补偿,每人每年最高限额100元。
  (3)费用控制:村级卫生院次均门诊费用为≤30元,乡镇卫生院次均门诊费用为≤40元。家庭成员不得共享。

  4、特殊人群的补偿:

  (1)持二代残疾证的残疾人(精神病患者除外)生病住院补偿标准提高5%。
  (2)将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纳入补偿范围,最高补偿限额为每具大腿义肢为1700元,每具小腿义肢为800元;参加新农合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最高补偿限额为3000元。
  (3) 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扣除不能纳入新农合报销的部分)按50%进行再次补偿。
  (4)新生婴儿当年随其母(父)亲享受新农合政策;婚前保健检查费按80%进行补偿。
  (5)精神病人(除重性精神病外)在凤冈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的按协议(每人每月1050元)补偿。
  (6)参合人员注射狂犬疫苗的费用按40%进行补偿。

  5、特殊情形的补偿:

  (1)无责任方的外伤性疾病,须提供由受伤当地有关部门(政府部门或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调查证明方能按普通疾病进行补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实际支付费用为基数计算补偿。1.接受的医疗服务有专项资金补助的;2.接受的医疗服务有医疗机构减免费用的;3.既参加新农合作又参加商业保险的农村居民,住院可凭住院医疗费用发票、住院费用清单、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的复印件及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资料办理补偿,补偿待遇与未参加商业保险的同等对待。

  6、个人年度最高补偿限额为15万元。

  7、实施转诊登记制度和异地就医备案制度。

  (1)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落实转诊制度,对需转上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必须办理转诊手续,并与上级医疗机构取得联系,便于患者顺利转诊,同时报同级合医办备案。未按程序转诊的,补偿比例下调20%。因急诊住院的,入院后五日内向合医办电话备案,出院后凭医院急诊证明书申报补偿。
  (2)长期居住县外或务工的参合人员在县外就医住院实行备案制度。在县外住院的,入院后五日内向乡镇合医办电话备案,备案内容为患者姓名、家庭住址、入院诊断、住院医院名称和联系方式。未备案的,住院补偿下调20%。

  咨询单位:县合医办 电话:0851-25223251

  六、粮食、农机等相关补贴政策

  1、粮种补贴。水稻每亩补贴15元,玉米每亩补贴10元,油菜每亩补贴10元,小麦每亩补贴10元。

  咨询单位:县财政局 电话:0851-25224445

  2、农机补贴。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购买农机时,可享受差价购机补贴。

  咨询单位:县农牧局 电话:18985221117

  3、渔业船舶油价补贴。补贴对象:从事渔业捕捞和养殖的渔船船主,补贴标准:实行约686.4元/千瓦/年。

  咨询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电话:0851-25220770

  七、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政策

  1、流程:危房改造对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民主评议后进行张榜公布,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委会的申报意见进行审核→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批结果报市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享受对象: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

  3、补助标准:五保户(一级危房补助:2.23万元,二级危房补助:0.85万元,三级危房补助0.7万元)、低保户(一级危房补助:2.23万元,二级危房补助:0.7万元,三级危房补助:0.65万元)、困难户(一级危房补助:1.23万元,二级危房补助:0.7万元,三级危房补助:0.65万元)、一般户(一级危房补助:0.83万元,二级危房补助:0.7万元,三级危房补助:0.65万元) 4、发放方式:各乡镇以“一卡通”形式发到危改对象户手中。

  咨询单位:县住建局 电话:0851-25227131

  八、农民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1、16—50周岁的农村劳动力每人每年可以享受一次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所参加培训的工种给予补贴。

  2、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带动就业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500元。

  3、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举办符合微企要求的,按照“3个15万元”政策扶持。

  4、农村劳动力中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可免费参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创业培训,提高创业的成功率。

  5、农村妇女创业可以获得不超过8万元的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贴息资金的支持,由财政贴息2年。

  6、外出务工人员创建企业并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享受一定的社保补贴。

  咨询单位:县人社局 电话:0851-25222161

  九、教育惠民政策

  1、2006年春季学期全面实行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费,由中央资金解决。

  2、 从2006年秋季学期开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由中央、省级资金解决(5:5)。

  3、中央免费提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科书,2007年秋季学期全面落实。

  4、从2013年秋季学期开始,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生学费和补助部分学生国家助学金。

  5、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根据黔教贷发【2009】202号文件要示,于2009年秋季学期开始,大学生可在生源地申请信用助学贷款。

  6、从2010年秋季学期开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级、市级资金解决(8:1:1)。

  7、2011年秋季学期全面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根据国办发[2011]54号(2011年11月印发)和黔府办发[2011]134号(2011年12月印发)文件要求,由中央资金解决。

  咨询单位:县教育科技局 电话:0851-25221610

  十、能繁母猪扶持政策

  1、 能繁母猪保险政策。对饲养能繁母猪30头以上规模的养殖场(户),实行能繁母猪保险政策,保险金共计60元/头,其中国家财政承担48元/头,农户承担12元/头。凡是符合保险政策的能繁母猪死亡后,经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专业技术干部现场鉴定、记录和照相(摄像),形成系统材料后,报县保险公司和畜牧局审核批准,畜主可获得500元以上保险补助金,最高不超过1000元。

  2、 春秋季节防疫期间免费注射的几种疫苗。猪瘟疫苗、猪口蹄疫疫苗、禽流感疫苗,这些疫苗也是我国保证畜牧业健康发展规定的强制免疫的疫苗。

  3、 对县内养殖场户便利提供牧草种子,多是通过政府采购来的牧草种子,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出具的种植证明。

  咨询单位:县农牧局 电话:13511897451

  惠民政策咨询短信平台查询方法:手机短信发送“99”到“106391359”,按提示进行惠民政策、涉农资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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