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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在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方面有哪些利好政策呢?

2015年12月09日 15:26来源:点击量:0

  中央近日发布文件,调整和完善了关于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相关政策。《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申报》也下发了,这些政策是什么?这些政策对我们有什么影响?调整后,国家的惠农资金是多了还是少了?

  这次国家政策有哪些调整?

  1 农业大户、家庭农场也能申报了

  以前,该项目申请主体是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新政策规定,经有关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可以纳入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扶持范围,不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的限制。

  解读:综合开发项目申请的门槛进一步放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越来越大,不管你是专业大户还是家庭农场,不管你有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只要在相关部门登记过,都可以申请项目。

  2 材料简化、更快拿到补贴资金

  以前,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来说要申报这个项目,需要:所需原材料70%以上来自企业注册地、两年连续盈利、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三不欠”、固定资产净值等。新政策出台后,这些申报材料都取消!新政策规定:只要在工商部门注册1年以上、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的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均可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

  解读:申报材料更简单了,意味着申报流程简化,申报时间缩短,拿到补贴资金的周期也缩短了,这当然是个大好消息!

  3 政府出钱,农民也能当老板农业产业化经营都是采取“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等组织形式。

  比如,农民把土地流转给企业,企业做项目、开公司,农民再到公司里打工。新政策规定:鼓励部分财政资金的投入,由农民或农民通过合作社,对龙头企业持股。

  解读:由政府出资,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对龙头企业持股,这就更加紧密地把公司和农户、公司和合作社/家庭农场联系在一起,一方面能增强农业生产的积极性,降低管理成本;另一方面给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带来更多分红收益!

  4 申报项目地域不限,哪里容易“点“哪里!

  新政策规定:取消对上市公司申请财政资金扶持的限制,鼓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等到优势特色农产品产地投资建设原料基地和加工基地。对于在异地建设生产基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允许在项目所在地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

  解读:农业项目资金的申请,一方面需要自身条件合格,另一方面也需要与政府沟通顺畅。新政策实施后,申请项目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注册地和项目所在地政府之间,选择更容易沟通的一方进行申报,无疑能提高申报成功率!

  我们可以申请哪些项目?拿多少资金?

  农业综合开发一般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项目):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规模不低于50万元;

  农业综合开发一般产业化项目(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100万元至3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资金规模为50万元至150万元;

  农业综合开发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为500—800万元;

  农业综合开发“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为300—500万元;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良种繁育专项: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为200万元;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优势特色示范项目:包括畜禽良种繁育项目、水产品苗种繁育及养殖示范场项目、秸秆养畜示范项目等,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为200万元;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秸秆养畜项目:包括秸秆养畜示范项目、秸秆青黄贮饲料专业化生产示范项目等,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为200万元;

  关于《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申报》

  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包括两类: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项目。

  1 新型合作示范项目

  2016年起,取消一般项目,将原产销对接项目调整为产业融合项目,并予以重点扶持。

  产业融合项目要按照“基在农业、利在农民、惠在农村”的基本思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围绕适合融合、有基础、成规模的区域优势特色产业,由从事农产品流通、加工的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组织(以下简称联合社)为龙头,组合3个以上(含3个)从事种植、养殖基地建设的农民合作社,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以农业为基本依托,以农产品流通业、加工业为引领,以资产为纽带,以创新为动力,通过产业间相互渗透、交叉重组、前后联动、要素聚集、机制完善和跨界配置,将农村一二三产业有机整合、紧密相连、一体推进,形成新技术、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带动资源、要素、技术、市场需求在农村的整合集成和优化重组,实现产业链条和价值链条延伸、产业范围扩大、产业功能拓展和农户就业增加、渠道增多、收入增长。

  1. 扶持对象

  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领办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及其成员社。

  2.立项条件

  (1)龙头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❶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2013年底前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❷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2014年盈利,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

  ❸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资产状况良好,2014年末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的2倍;

  ❹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市场影响力强;

  ❺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达到35%以上,并为第一大股东,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❻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2)联合社应具备的条件

  ❶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2013年底前取得法人资格;

  ❷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2014年不亏损,且年末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

  ❸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由合作社自发组织;产权清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健全,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❹取得工商部门法人资格的成员社3个以上(含3个),工商注册的农民社员总数达到150人;

  ❺由供销合作社投资领办,供销合作社与联合社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❻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3)农民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

  ❶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2013年底前取得法人资格;

  ❷工商注册的农民社员数达到50人;

  ❸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盈余返还;

  ❹经营状况良好,2014年不亏损,且年末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

  (4)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➁ 项目须由3个以上(含3个)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同时承担建设任务,且合作社承建的项目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

  ➂ 龙头企业(联合社)与农民合作社、农户结成紧密利益共同体,使广大农户不仅从农业生产环节获得利益,而且合理分享初级产品进入加工、流通领域后的增值利润;

  ➃ 基地规模适度,自然条件适宜,种养基础良好,产业基础坚实、适合融合,具有区域优势特色,产品通过有关质量体系认证,具有独立注册商标及良好品牌形象;

  ➄ 以农业为基本依托,以农产品加工业、流通业为引领,以资产为纽带,以创新为动力,通过产业间相互渗透、交叉重组、前后联动、要素聚集、机制完善和跨界配置,将农村一二三产业有机整合、紧密相连、一体推进;

  ➅ 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加工产品所需原料的70%以上来自成员社或对接的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或连锁配送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

  ➆ 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工艺、技术、设备方案先进可行;

  ➇ 土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⑨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⑩ 带动资源、要素、技术、市场需求在农村的整合集成和优化重组,实现产业链条和价值链条延伸、产业范围扩大、产业功能拓展和农户就业增加、渠道增多、收入增长。

  3.2015年存入项目库、未立项的产销对接项目

  项目单位按产业融合项目的政策要求,对原项目方案进行完善、补充相关材料,经省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可与其它产业融合项目一并上报。

  2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项目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项目重点扶持土地托管项目,兼顾有机肥和低残留农药生产推广使用项目(以下简称有机肥和低残农药项目)、高标准农膜推广使用和残旧农膜回收利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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