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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公示、公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6年03月07日 16:21来源:首都之窗-北京市政务门户网站官网点击量:0

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 

为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发展用地,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48号令)和相关规定,现就征地公示、公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公示 

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区县国土分局应在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后,及时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及征地补偿安置情况予以公示,听取农村村民意见,同时告知农村村民有要求就征地补偿安置内容举行听证的权利。征地补偿安置公示主要内容包括:征地单位、项目名称、征后用途,被征地单位、被征地范围、地类、土地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征地安置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决议情况等。 

征地补偿安置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示期间,被征地农村村民对签订征地协议前是否履行民主程序、征地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提出意见的,区县国土分局应当认真听取,并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的意见及采纳情况随征地材料上报。 

被征地农村村民在法定期限内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的,区县国土分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并将听证记录和结果随征地材料上报。 

二、征地公告 

征地批准后,市国土局按规定下发市政府批准征地的文件。 

区县人民政府收到市人民政府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批准文件有关内容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件名称和批准文号,征地单位、项目名称、征后用途,被征地单位、被征地范围、地类、土地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征地安置等情况,并明确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征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征地公告由区县国土分局负责具体工作,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征地公告期满后,由区县政府依法组织实施。 

三、征地公示、公告的要求 

征地补偿安置公示、公告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市相关规定。 

征收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在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公告;征收乡镇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公示、公告。 

张贴公示、公告时须拍摄远、近景照片各1张。远景照片须带有国土分局及被征地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正面)及被征地单位名称标识;近景照片须能够分辨公示、公告内容。同时,照片须带有拍照日期。 

公示、公告期满后,由区县国土分局、乡镇政府、被征地单位分别出具公示、公告情况证明文件。公示情况证明文件随征地材料上报,公告情况证明文件存入征地结案档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4年9月13日印发的《北京市国土局关于征地公示公告程序的通知》(京国土征〔2004〕238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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