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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鹤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土地补偿安置方案【2015】

2016年03月09日 10:18来源:怀化市国土资源局 点击量:0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15〕政国土字第460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依法征收鹤城区盈口乡团结村0.5279公顷集体土地用于怀化市鹤城区御景湾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现就征收该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位于鹤城区盈口乡团结村。

二、征地地类:水田农村道路沟渠、农村居民点。

三、征收土地类别及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照湘政发[2012]46号和怀政发[2014]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一)水田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的补偿标准:(根据湘政发[2012]46号和怀政发[2014]2号文件分类,该村为I区)

即:57000元/亩。

(二)农村道路、沟渠补偿标准:

按征收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即:57000元/亩

(三)农村居民点用地补偿标准:

按征收邻近专业菜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即:70700元/亩

四、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按照怀政发[2014]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其中:水田1500元/亩、旱地1000元/亩、园地(幼树、老龄树3000-4000元/亩/盛产树5000-6000元/亩)、林地1000-2000元/亩、专业菜地2000元/亩

五、征地补偿费支付方式

征地安置补偿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六、被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标准

按照怀政发[2014]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钢筋砼框架结构610元/㎡、砖混(一类 530元/㎡、二类450/㎡)、砖木370元/㎡、砖木偏房230元/㎡、木结构类250元/㎡。

七、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1号)文件及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违法建筑及抢栽抢种青苗处理

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等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负责处理。

九、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户主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有申请听证和申请裁决的权利。自本公告发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工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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