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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宁省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

2016年03月14日 10:59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点击量:0

辽市政发〔2014〕22号

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0号)精神,按照《中共辽阳市委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辽市委发〔2014〕6号)要求,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农村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方向和目标

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城乡一体化为目标,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农民对承包地的各项权益、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主体地位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2014年底,全市土地流转面积达到60万亩、占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的30%,新认定家庭农场500个,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300家,种粮大户50户,同时建立起完善的市、县、乡、村四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到2017年底,全市土地流转面积达到80万亩、占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的40%,家庭农场总数达到18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数达到2500家,种粮大户达到300户。

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

为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与服务,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有序流转,要不断充实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和服务体系。

(一)设立市土地流转指导中心。市农委要成立辽阳市农村土地流转指导中心,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制定并落实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政策,拟定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划,建立健全市级土地流转信息库,总结推广经验典型。

(二)完善县(市)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仲裁体系建设。

1.县(市)区依托农经部门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制定本区域的土地流转规划,指导各乡镇(街道)服务中心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为跨乡镇(街道)的土地流转供求双方提供信息服务。流转服务中心原则上应当设在本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并配有专(兼)职工作人员以及相应工作经费。

2.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体系。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改善办公条件,配足办案设备和配齐工作人员,对仲裁工作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根据当地纠纷案件的数量聘任一定数量的仲裁员,制定仲裁员培训规划,加强对仲裁员的管理和培训;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受理仲裁申请,严格按照仲裁程序,公正及时的裁决案件;加强对仲裁案件相关文书的管理。

(三)加强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设。乡镇(街道)依托农经部门建立土地流转市场,负责建立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库,为农村土地流转供求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合同鉴证、法律政策咨询、纠纷调解等服务。乡镇土地流转市场要做到“四有”:一有交易场所,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窗口;二有规章制度,建立交易规则、价格评估办法、档案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规章制度;三有工作人员,专门或兼职从事流转信息管理、价格指导、合同鉴证等工作;四有办公设备,配备信息显示设备和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桌椅、档案柜等办公设备。

(四)落实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的具体工作。各村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配备土地流转信息员(可由村经管员兼任),负责宣传土地流转政策,参与流转土地价格评估,协助供求双方签订土地流转标准合同,收集并向乡镇(街道)土地流转市场提供土地流转供求信息。

三、大力发展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重点发展家庭农场。鼓励通过流转农户的承包地设立家庭农场,对于符合认定条件的,经农场主申请,由县级农业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发放家庭农场证书。家庭农场主可以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对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5月初,家庭农场主应当将土地经营面积、经营状况等情况向县级农业部门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示。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制度,每年市政府将评选出一定数量的示范家庭农场,予以表彰奖励。

(二)着力扶持种粮大户。对于通过土地流转进行规模经营的种粮大户,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经乡镇(街)政府初审,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复审,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对种粮大户采取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的方式,激励其通过流转土地实现规模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三)加快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实施股份制经营。通过建立利益连接机制,使受让经营主体、土地股份合作社和社员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鼓励土地股份合作社再通过流转其他农户的承包地,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财政项目资金可以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土地股份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可以转交土地股份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土地股份合作社参与评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将给予优先考虑。

(四)鼓励农事企业流转土地。发挥资源和产业优势,坚持“外引”、“内育”等办法,鼓励农事企业参与土地流转,建立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吸收外来企业投资农业,用项目整合农村资源,把产业链条延伸到土地,推动产业集群发展。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种植业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土地流转。引导工商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发挥筹集资本、技术示范、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优势,通过订单农业、示范基地等方式带动农户和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速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加大对流转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1.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和农村土地仲裁体系建设中,对于能够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工作经费,出台政策措施推动本地土地流转工作,土地流转市场运行良好,取得一定成效的县(市)区给予资金补助。

2.对于乡镇(街道)、村土地流转市场达到建设要求,乡镇(街道)流转市场规范流转土地面积达到二轮土地承包总面积30%以上的乡镇(街道),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率、规范化率和备案率达到100%的乡镇(街道)、村,经市、县(区)政府考核验收,将给与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继续对种粮大户进行项目补贴。对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粮食生产的(水稻、玉米)家庭农场、生产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如下条件的可以申请项目补贴:家庭农场和种粮大户在上年一个县域内耕种500亩(含)以上;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事企业上年在一个县域内粮食耕种面积达到2000亩(含)以上,统一组织耕种;土地来源为家庭二轮承包地、流转二轮承包地、承包机动地、承包农场土地以及其他在册土地等;承包和流转土地使用省农委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并在乡镇经管站进行备案。

具体补贴项目及标准为:

1.粮食晒场建设:对种粮大户取得合法手续自建自用,占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水泥层面结构粮食晒场,给予实际投资额50%的补贴,每个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10万元。

2.简易粮仓建设:对种粮大户取得合法手续自建、自用,仓储能力在300吨以上的简易粮仓,给予实际投资额50%的补贴,每个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35万元。

3.烘干设备购置:对种食大户自行购置国家农贴目录以外的粮食烘干机及其他粮食烘干设备,给予实际购价(造价)50%的补贴,每个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10万元。

4.粮食代储代烘干:对种粮大户委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代储代烘干粮食,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补贴,每户补贴资金不超过15万元。

5.水田农渠建设项目:对当年新建水田农渠渠道防渗(硬化)项目,按每亩300元予以补贴,每户补贴资金不超过30万元。

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关于修订辽阳市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操作办法的通知》(辽市财流〔2014〕14号)的有关要求。

(三)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加强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及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和服务,为全市农业集约化经营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市政府办公室近日下发的《关于创新农村金融贷款服务模式促进种粮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的意见》(辽市政办发〔2014〕29号)中已明确,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出资4000万元,依托辽阳财发担保中心开展农地土地流转经营权贷款保证担保业务,农信社将提供4亿元粮食生产专项贷款额度。

五、明确推进土地流转的工作要求

(一)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加快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服务机制。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合同鉴证、法律政策咨询、纠纷调解等服务。市(县)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配齐办公设备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提升服务能力。要强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建设,做到有法定机构受理、专门人员审理,及时调处土地流转纠纷。要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做好政策咨询、信息收集和发布、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等工作,切实履行好管理、指导与服务的职责。

(二)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具体农户和地块,并按规定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书,真正做到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认真清理、规范整理和永久保管好土地承包档案资料,逐步实现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信息化。

(三)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的宣传和培训。定期举办“辽阳市农产品展销会”,并对参展的农产品进行评比,对相关新型经营主体进行奖励,大力宣传、展示我市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成果。聘请具备一定资质的农业专家、教授,对家庭农场主、合作社理事长及种粮大户进行多渠道、多方式、分期分批进行专业培训。培训可灵活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简便易行的方式并保证实现对培训对象的全覆盖。要通过培训,拓宽其经营理念,提高其生产技术和现代经营管理水平,促使其逐步向职业化农民转变。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保障工作经费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创新机制,完善制度,探索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的方法和途径,积极稳妥搞好土地流转市场和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体系建设工作。各乡镇(街道)、村肩负着土地流转的具体实施工作,一定要建设和完善好土地流转市场机构,并得到有效运转,切实满足工作需要。要提高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规范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重要意义的认识,形成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共识和内在动力。

 

   辽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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