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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江省平湖市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6年03月22日 12:30来源:平湖市人民政府网点击量:0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经济方式的转变,助推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平湖市开展产业结构调整机制创新试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为重点,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积极探索倒逼机制,通过分行业计算企业单位占地税收产出,建立以“亩产税收”和集约节约用地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亩产税收贡献大、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二、实施内容

(一)确定试点对象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我市产业结构特色,划分为制造业,电力(含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含仓储和物流)业,住宿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金融业(含保险),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其他服务业等十二大行业。

上述行业中制造业列入本次试点范围;除国家规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电力(含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业等行业外,非试点行业企业因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提高而增加的税款,通过征前减免方式维持原适用税额标准水平。

对经营涉及两个或以上行业的企业,以主营业务为行业分类标准,涉及多个主营业务的,按照销售比例就高原则确定。

试点行业具体范围和试点企业的行业归属由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调整确定。

(二)调整土地等级划分范围

本市辖区内使用土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仍按3元、6元、9元标准执行。综合考虑我市区位条件、公用设施建设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调整土地等级划范围,适当扩大原一级地块(年税额标准9元/平方米)范围、大幅缩小原三级地块(年税额标准3元/平方米)的区域范围,具体如下:

一级地块:年税额标准为9元/平方米,城市规划区以内的中心城区(南、西以乍嘉苏航道为界,沿航道向北至嘉兴塘,向东至平湖大道西侧团结桥港,沿河向北至环北二路,沿环北二路向东至嘉善塘,沿河向北至独黎公路南侧长塘河,沿河向东至松北河,向南至乌纱漾港,沿乌纱漾港向东至上海塘,沿上海塘向南至与杭平申航道相连,向南至乍嘉苏航道区域范围内)。

三级地块:年税额标准为3元/平方米,范围为钟埭街道南栅塘西侧,西至嘉兴南湖区界,北至嘉善与平湖交界处。

二级地块:年税额标准为6元/平方米,范围为除上述一、三级地块以外的其他区域。

(三)明确考评方法

按照我市的实际,将制造业企业按上一年度“亩产年税收”贡献为主要指标划分为激励类、提升类、一般类和低效类四大类,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

1.激励类企业是指亩产税收达到制造业亩产税收平均值200%(含200%)以上的企业;

2.提升类企业是指亩产税收在制造业亩产税收平均值100%-200%(含100%)范围内的企业;

3.一般类企业是指亩产税收在制造业亩产税收平均值50%-100%(含50%)范围内的企业;

4.低效类企业是指亩产税收在制造业亩产税收平均值50%以下的企业。

上述所述“亩产税收”为上一年度税费合计/用地亩数

其中:上一年度税费合计是指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实际入库的税费合计数,具体包括企业通过自行申报(含自查补缴)或税务机关征管查补的相关税费,包括增值税和免抵调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指个人合伙、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资金。不包括:消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代收(代扣)代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用地亩数是指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使用的以亩计量的土地面积。产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的以及无产权证而实际占用的,以国土、税务、企业三方共同确认应税土地面积。

涉及“一地多企”的,各入住企业缴纳的税费可以合并统计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上,作为亩产税收的贡献,并按主要销售收入确定行业享受差别化减免政策。

(四)差别化减免

为加强政策激励和倒逼力度,对制造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均按亩产税收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具体如下:

1.激励类企业,给予减免较大幅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一定比例房产税的激励,增强其竞争力。

(1)企业亩产税收达到制造业亩产税收平均值400%(含400%)以上的,按70%的比例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减免30%的房产税。

(2)企业亩产税收达到制造业亩产税收平均值300%-400%(含300%)范围内的,按60%的比例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减免20%的房产税。

(3)企业亩产税收达到制造业亩产税收平均值200%-300%(含200%)范围内的,按50%的比例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减免10%的房产税。

2.提升类企业,即企业亩产税收达到制造业亩产税收平均值100%-200%(含100%)范围内的,按40%的比例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培育其发展壮大。

3.一般类企业,即企业亩产税收达到制造业亩产税收平均值50%-100%(含50%)范围内的,按30%的比例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避免税负上升过快。

4.低效类企业,即企业亩产税收在制造业亩产税收平均值50%以下的,除其他规定内列举的情形之外,一律不得享受本方案的减免优惠。

(五)其他规定

1.除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承担政府任务以及国家政策性优惠等情形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停止执行省政府和省地税局已下发的其他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2.新办企业(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次月起)三年内因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而增加的税款,通过征前减免方式予以减免。

3.对列入“强平工程”企业、“三名”培育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一般类和低效类企业,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按照提升类企业标准执行。

4.对土地综合绩效评价中被评为A类的可作为激励类(1)企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政策。

5.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当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2)因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的或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3)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4)土地闲置、土地出让合同要件违约或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且未整改到位的;

(5)当年列入淘汰企业名单的;

(6)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

(7)发生其他一票否决情况的。

6.企业同时符合本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具体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

(六)工作职责

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违法用地和闲置、空闲土地企业名单;

环保局负责提供因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的或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企业名单;

公安局负责提供企业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到位企业名单;

安监局负责提供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企业名单;

经信局负责提供“强平工程”企业、“三名”培育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办企业和工业用地绩效评价资料;

国税局负责提供企业缴纳入库上一年度的分税种税收收入明细和企业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情况;

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缴纳入库上一年度的分税种税费收入明细、企业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情况,具体落实亩产税收减免政策。

国税局、地税局等各部门数据在每年3月31日前上报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推动试点工作的科学高效开展,决定成立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国土资源、工业的副市长分别任副组长,市府办、经信局、财政(地税)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公安局、安监局、国税局等部门以及市“两退两进”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地税)局,由市财政(地税)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综合考评和调研宣传等日常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整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正面宣传辅导,做好政策调整的正面解读,将税收政策的调整与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关系解释清楚,使广大纳税人能正确理解并支持试点工作。同时,要建立舆情应急工作机制,努力消除或降低负面影响。

(三)建立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亩产税收评价工作,建立工作责任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重要问题,确保目标任务落实。涉及各有关部门和镇、街道承办、配合的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强化政策引导。按照亩产税收贡献为主要指标对试点对象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促使企业充分考虑土地资源持有成本;同时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而增收税款的地方留成部分,专项用于主动腾退低效用地企业的奖励,引导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和增长模式,增强企业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意识。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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