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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高速公路存量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

2016年03月22日 13:58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点击量: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落实高速公路建设资金和运营还本付息资金,确保“十二五”末实现县县通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超5000公里的目标,保障高速公路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关于做好高速公路存量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的意见

一、大力引进社会资金

各地要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高速公路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2012〕10号)精神,及时出台引资优惠政策,采用合作、合资、独资、BOT、BT和股权转让等各种方式,全方位引进社会资金投资高速公路,推进高速公路滚动发展。“十二五”期间,除已签订省市合作建设协议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由各地引进社会资金投资建设。

二、提升信贷融资水平

各地应进一步发挥高速公路融资平台作用,规范运作,以优质资产和资源注入高速公路融资平台,提高现金流覆盖水平,增强信贷融资能力;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争取项目信贷规模支持,推进项目贷款评审,落实项目贷款资金;积极利用融资租赁、信托贷款、产业基金等金融产品,拓宽高速公路融资渠道。

三、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积极引导和支持我省高速公路企业对接金融市场,通过上市和再融资、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资金,帮助协调解决增信、担保等问题,并按募集资金用途规范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充分利用在建、新建项目的服务区开展物流、商贸等多种经营活动,增加运营收入,尽早实现收支平衡。

四、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抢抓机遇,用好用足国家支持的各项政策,力争更多高速公路项目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对海西高速公路网项目给予投资,力争参照中西部政策提高投资标准,尽早到位中央资金。

五、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应从财政一般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作高速公路项目资本金和项目融资财政贴息,视财力保持适当增长;从地方政府债券中安排一定额度资金支持高速公路建设;落实好已出台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高速公路施工企业建安营业税由各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作为市级资本金投入高速公路建设,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运营期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及地方性税费,由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所在市高速公路还本付息等。

六、利用土地增值收益

各级政府与省市高速公路公司要充分发挥土地增值收益,按照“一项目一平衡”的原则,通过土地储备,提供一定数量的土地注入项目公司,平衡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需求。各项目公司要盘活土地存量资产,采用开发、出让、抵押等方式获取土地增值收益,专门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还本付息。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应在提供用地相关指标、减免地方性基金(资金)、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省高指、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由省高速公路公司、各项目公司与地方政府协商形成土地收益用于高速公路项目的相关协议。

七、落实项目筹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收费公路管理规定,以及“省市共建,建设以市为主,运营全省统一”的建设运营管理体制,省、市政府承担建设投资和运营还本付息的主体责任,按照省市协议确定的比例同步足额到位项目资本金。各地应加大政策扶持,保证项目运营还本付息需求,确保高速公路项目正常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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