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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嘉峪关市开展嘉峪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2016年03月23日 14:32来源: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15〕69号)文件精神,为了及时、顺利、有序地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

全面调查了解我市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农业普查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搞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有利于摸清我市农业资源状况,有利于推动我市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实现与全省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

二、对象和范围

此次农业普查的对象是我市境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工作要求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涉及农村地区和众多农户,范围广,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切实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成立嘉峪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及实施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积极协调配合。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切实抓好普查工作的落实。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新闻宣传报道,以及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工作,协助普查机构制定宣传方案。

市委农办负责提供全市贫困户等农业普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协助市级普查机构解决普查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做好本系统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积极参与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与分析研究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做好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的衔接。

市农林局负责做好本系统农业普查有关工作,督促本系统及本行业单位积极配合普查登记工作,积极参与普查现场登记、数据评估、资料开发应用与研究等;及时向普查机构提供普查有关数据资料。

市财政局负责协助市级普查机构做好市级普查经费预算的审核、落实到位和使用监督,负责落实选调和聘用的普查人员选聘期间的补助;负责落实普查设备所需经费,以及负责落实与普查相关的其他方面的经费。

国家统计局嘉峪关调查队负责提供农业普查有关资料,积极参与农业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等工作。

市长城区、镜铁区、雄关区各区组建第三次农业普查办公室,抽调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担任普查人员,根据国家对第三次农业普查的工作要求,确保普查数据的准确性,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全市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企业及个体户名录等资料。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普查人员安全保障工作,及时向普查机构提供全市农业人口数据资料。

市民政局负责提供全市各乡镇及村委会等行政区划资料。

市司法局负责做好普查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提供全市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有关数据资料,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安置等有关方面的资料。

市国土局负责提供全市农用土地数据资料,以及农业普查所需地理信息资料,协助普查机构做好现代遥感技术在普查工作中的具体应用与推广,并提供有关技术支持和指导。

市水务局负责做好全市水利系统有关农业普查的各项工作,及时向市级普查机构提供全市水利(包括水田水浇地、节水灌溉等)有关资料。

市文广新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做好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普查宣传工作。

市政府研究室协助市级普查机构做好普查有关政策研究工作,积极参与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等。

宏丰公司负责做好本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有关农业普查工作,提供所属从事农业生产单位数据资料,协助普查机构做好普查现场登记工作。

(三)坚持依法调查。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调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调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四)做好宣传引导。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调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调查对象依法配合调查,如实申报调查项目,为调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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