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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泰县关于大力发展林下经济的意见(泰政综〔2013〕88号)

2016年03月25日 13:56来源:长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量:0

长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林下经济的意见
泰政综〔2013〕88号

各乡镇(场、区),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林下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8号)的精神,在落实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引导农民大力发展林下经济,不断提高林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拓宽农村发展空间,增加农民收入,逐步实现“不砍树,也致富”的目标,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林下经济的重要意义

(一)发展林下经济是转变林业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绿色增长的重要保证。林下经济是指利用森林资源和林荫空间,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和森林景观利用等产业的经营活动。发展林下经济,不仅延伸林业产业链,而且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林农直接获得收益,实现近期得利、长期得林、以短养长、长短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将提高农民造林护林的积极性,加快国土造林绿化,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对维护生态安全、增强林业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推进“厦漳泉生态型核心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发展林下经济是推进流域水环境治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有效途径。我县桉树纯林种植面积已超过全县林地面积的三分之一,为维护树种多样化,优化生态环境,我县及时出台了严禁新种桉树的相关规定及补助政策,鼓励和引导林农培育桉树大径材、更新改种珍贵和优良家具用材树种或其他乡土阔叶树种,为林下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林下经济具有发展模式多、就业容量大、从业门槛低、见效快等优势,广大林农易于接受,是山区、林区新的致富门路,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流域水环境治理的有力推手。

(三)发展林下经济是保护森林资源、巩固林改成果的有力抓手。随着近年来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我县90%以上的集体山林都已确权到户,这也激发了农民创业致富的积极性。通过利用闲置林地把一些多种经营项目转移到林下,在不新增占地的情况下,既保护了森林资源,巩固了林改成果,又为农民开辟了一条新的增收渠道,增加了农民收入,同时,促进了我县林业发展长效机制形成,实现生态受保护、林农得实惠的目标。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动力,以引导农民建设效益林业为核心,以兴林富民为宗旨,突出特色、科学规划、创新机制,鼓励整合林业资源发展林下经济,充分调动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共赢。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的原则。以生态安全为前提,统筹生态保护与农民增收,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坚持种养结合、多措并举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展林地林木资源的前提下,种养结合,循环利用,努力提高林下经济的质量和效益。

(三)坚持突出特色、分类指导的原则。立足各乡镇(场、区)自然资源和经济条件,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逐步形成“一镇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格局。

(四)坚持市场推动、政府引导的原则。紧密结合市场需求,积极引导林农发展适宜的林下产业,力求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四、总体目标

全面推动林下经济建设,发展各类高效林下种植养殖模式和森林旅游业,力争“十二五”期间全县林下经济有较大的发展,并着力建设一批有规模、有潜力、有影响、辐射带动能力强的林下药用植物种植、林下养殖以及林下花卉苗木等林下经济基地,扶持一批龙头企业。提高林地综合利用率和产出率,创立特色品牌产品,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不断满足社会绿色消费需求。

 五、林下经济发展的模式和重点

(一)林下种植。在林下种植砂仁等荫生类中药材,石斛、仙草、虎尾仑等保健食用植物,以及花卉和观赏植物等。发展种植高产油茶林,并进行低产茶园改造。发展香料产业,在适宜山地栽植芳樟、山苍子等香料原材料树种。

(二)林下养殖。在桉树林、阔叶林和龙眼、荔枝林等林下放养蜜蜂,生产蜂蜜,创立无公害蜂产品品牌。

(三)林下产品采集加工利用。积极培育和引进一批龙头企业,深化林产品,拓展销售渠道,延长和加粗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综合效益。将农民林下种植与企业加工所需原料挂钩,充分利用我县现有企业资源,正确引导林农种植企业加工所需原材料,如,宏全食品企业所需的仙草、冬瓜等,永生源企业所需的铁皮石斛等,做到一产、二产联动互补,既解决企业原料来源问题,又促进农民增收。

(四)森林景观利用。充分发挥我县山清水秀、空气清新、生态良好的自然条件优势,大力发展林区旅游业,加大开发力度,兴办不同特色的农家乐、森林人家、“民宿”旅游等,发展餐饮、产品零售等一系列配套产业,打造生态旅游名县。

六、保障措施

(一)注重规划,统筹协调安排。各乡镇(场、区)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的自然条件、林地资源状况等实际,规划林下经济发展模式和规模,并与林业产业化建设、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流域水环境六个专项治理相结合,明确目标,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统筹安排,科学发展。

(二)加强协作,实现适度规模。大力支持农民林下经济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一批农民林下经济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提高农民发展林下经济的组织化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十二五”期间,山区乡镇每年至少要成立一家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大力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运作模式,解决农民在资金、技术、生产、销售中的问题,形成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共同参与的林下经济发展局面。

(三)典型示范,实施品牌战略。各乡镇(场、区)要结合实际,积极创建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精品园区”和“示范园区”,每个园区规模不低于500亩,增强示范效应,推动县域经济发展。要树立林下经济产品绿色、健康、环保的理念,牢固树立品牌意识,培育特色产业基地,创建优势品牌,加大产品营销和品牌的宣传推介力度,做大做强林下经济产品市场,形成种养加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经营体系。

(四)注重协调,形成发展合力。县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涉农资金的整合力度,按照渠道多样、捆绑使用的原则,加大扶持力度,推进林下经济快速发展。林业部门要在林业工程建设项目、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等项目上优先支持发展林下经济,在林业规划设计、森林资产评估、林权流转、政策指导和技术咨询等方面为发展林下经济提供便捷服务;发改、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林下经济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落实《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加大林下经济贷款贴息扶持力度;农业、科技部门要加强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推广应用,提供政策、信息、市场等方面的服务;水利、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要支持发展林下经济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保险部门要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以及林业保险业务;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发展林下经济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发展林下经济的氛围。

(五)强化领导,确保取得实效。林下经济发展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巩固,事关林业的科学发展,涉及面广、协调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各乡镇(场、区)、县直有关单位要把发展林下经济作为促进农民增收、林业增效、林区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附件:长泰县扶持林下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长泰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0日

附件:

长泰县扶持林下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为充分利用林下土地和空间,建立以林业为主体,种养殖相配置,长短效益相结合,农林牧协调发展的复合经营体系,调动群众发展林下经济的积极性,提高林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拓宽农民就业增收渠道,实现兴林富民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奖励对象和标准: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林下经济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基地、农民林下经济专业合作组织或农户等项目实施单位(个人)给予奖励。

(一)林下养殖

对当年新发展林下养蜂50箱以上,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二)林下种植

1.对集中连片新种植砂仁,面积达1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1000元奖励(分二年兑现,种植后经验收先兑现50%,第二年经验收再兑现50%)。

2.对集中连片新种植其它林下药材(指耐荫,浅根性不影响林木的药材,深根性药材禁止在林下种植),面积达50亩至100亩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100亩以上至200亩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2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00元。对引进试验、成功推广30亩以上林下药材新品种(指我县尚未种植的品种)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3.对林下连片新种植花卉苗木,面积达100亩以上(本地群众连片种植30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亩1000元的奖励。

4.对集中发展其他林下经济作物的,连片新种植面积达50亩至100亩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100亩以上至200亩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2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00元。

(三)森林旅游

对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人家,建设规范且达到《森林人家准入条件》的要求,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奖励20000元。

(四)农民林下经济合作组织

1.凡农民林下经济合作组织办理注册登记的,一律免收登记费。

2.对新成立的农民林下经济合作组织,经考核运行正常(会员100人以上,财务健全,收益有分配等),成效明显的,可以确定为县级示范社,由县林业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考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并优先推荐为市级或省级示范社。

二、扶持奖励程序

(一)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个人)须向经营地所在村委会(含作业区,下同)提出项目规划申报,由村委会整理汇总,逐一进行项目初审,并上报所在乡镇(场、区);各乡镇(场、区)实地复核各村汇总上报的项目,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县林业局。

(二)验收申请。每年1月和7月,由项目实施单位(个人)向所在乡镇(场、区)提交项目实施成果材料并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供个人身份证或经济组织工商登记证、银行账号等复印件。村委会对所在村申报对象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进行初审,各乡镇(场、区)再对各村汇总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

(三)项目验收。由县林业局牵头,县监察局、县财政局等单位配合,在审核各乡镇(场、区)上报的材料后,组织进行实地验收。

(四)奖励兑现。经验收合格的,由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共同汇总,拟定奖补对象与资金扶持数额后,在长泰县有线电视台、政务公示栏等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县长审批,由县财政局、县林业局下达奖补资金通知,资金由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奖补对象。

三、附则

1.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6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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