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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

2016年03月28日 11:13来源:浙江省国土资源局点击量:0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实施藏粮于地战略以及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浙委发〔2013〕38号)、《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4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重要意义

我省人口多耕地少,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优质耕地被非农建设占用,人地矛盾日益尖锐。同时,耕地质量水平总体不高,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存在耕地“非农化”、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等倾向。面对耕地保护的严峻形势,必须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措施,建立耕地保护激励与约束机制。近年来,我省通过推进农业“两区”建设,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实施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在耕地管控性保护、建设性保护上取得了一定成效。2009年以来,我省先后在部分市、县(市、区)开展了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2014年,我省开展财政支持粮食生产综合改革试点,推进农业补贴制度改革。2015年,我省被国家列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省。这些都为进一步调整完善我省农业补贴政策,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积极筹措补贴资金,确保耕地保护补偿工作取得实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决定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深化改革,建立健全耕地资源保护补偿制度,再创“两美浙江”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新优势。

(二)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能从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中获得长期的、稳定的经济收益,切实加强耕地用途管制,层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使我省耕地和基本农田能得到有效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1.绩效导向。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与耕地保护绩效挂钩,调动基层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使耕地成为城乡统筹发展和田园城镇建设的生态屏障之一。

2.规范有序。各地须因地制宜,综合考虑耕地保护的影响因素,制定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方案,依法依规、规范有序推进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落实。

3.分级负责。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主体单位,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耕地面积、质量状况,统筹政府财力,制定耕地保护补偿标准,重点补偿永久基本农田。

4.公众参与。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发放,应当充分征求县级有关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代表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自2016年起,我省全面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的要求,对耕地保护全面进行经济补偿。省对各地给予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补助,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切块下达,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对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

(一)补偿范围及对象。

补偿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

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以及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补偿对象: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二)补偿标准。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各地实际,统筹地方财力和资金,确定具体补偿标准,最低档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补助标准,其中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资金要向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倾斜,要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农业“两区”管护等相挂钩。

省财政按规定切块下达耕地保护补助资金。各地应按照民生政策可持续的原则,合理确定对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具体按照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执行;对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资金,省财政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每年每亩30元的标准下达补助资金,同时,考虑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系数和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系数设置,按照《浙江省省级造地改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52号)执行。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按照上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确定。无违法占用耕地的县(市、区)分配系数为1.1;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不超过2%(含2%)的县(市、区)分配系数为1.0;超过2%未超过5%(含5%)的,分配系数为0.9;超过5%未超过15%(含15%)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分配系数递减0.05;超过15%的,分配系数为0。

各级要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补偿标准。

(三)补偿资金使用。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资金实行“村账乡镇代理”,由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四)补偿资金发放。

县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逐级审核上报的上一年度承包耕地情况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耕地类别、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经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按补偿标准确定耕地保护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其中补贴给农户的资金,通过“一卡通”等方式,直接发放到农户;以奖代补资金由乡镇财政按有关规定拨付给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五)资金筹措。

各市、县(市、区)要从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指标调剂收入以及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省财政补贴给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主要从中央下达给我省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补助给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保护耕地以奖代补资金,从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耕地开垦费、省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中筹集。

宁波市耕地保护补偿政策、补贴资金由宁波市参照省里政策自行确定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制定补偿政策及实施办法,对资金筹集、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资金使用、资金发放、监督检查等作出具体规定。各县(市、区)制定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及实施办法,由各市统一汇总后,于2016年4月底前分别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二)落实保护责任。

县(市、区)政府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面积)、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保护范围和面积、防止耕地“非农化”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管护责任、耕地保护补偿标准、保护期限和保护责任等相关内容。享受补贴的农户应承担相应的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被非法占用、不撂荒、地力不下降。

开展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所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级国土资源、农业、财政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耕地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或扣减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未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和耕地保护责任,违法违规用地现象比较严重的,耕地被违法建设占用或严重污染、破坏的,存在村干部、村民私自卖地、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违规使用、私分、挪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存在其他与耕地保护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建立公告公示制度。

市、县(市、区)确定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分配结果应当在有关部门的门户网站、农民信箱、乡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告公示,公告期不少于7天。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使用情况列入村务公开重大事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广大农户公开。省补助资金分配情况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指导监督。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要加强对市、县(市、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推动全省耕地保护补偿工作顺利开展。各设区市政府要将所辖县(市、区)开展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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