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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海市市政建设项目市和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2016年03月28日 11:23来源:上海市土规局点击量:0

【2015】上海市市政建设项目市和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工作职责,提高管理效率,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市政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本市市政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实行市、区(县)分级审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分级审批原则

(一)区(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且为地区服务的、或地区自成系统的市政建设项目(跨区、县的除外)的规划管理由所在地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二)根据本市市政设施配套系统规划制定情况,将规划条件明确的、且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市政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审批权下移;对目前条件尚不确定的,待规划条件明确后逐步下移。

(三)本市市政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审批权限按中心城浦西各区、浦东新区、郊区(县)三个区域,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二、分级审批具体事权

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全市性、系统性和根据市政建设需要应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市政建设项目,以及对全市市政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指导、服务和实施监督。

下列各项市政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两证”),由所在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一)中心城浦西各区(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

1.110KV(含110KV)以下的变电站,燃气调压站,雨、污水泵站(污水输送干管的中途泵站除外),通信设施站、房,自来水地区性水库、泵站。

2.五级(不含五级)以下航道及水利工程,垃圾处理场站,粪便转运码头,独立的为区域服务的交通客货运站场。

3.市政重大项目主体工程直接相关的施工作业临时用地外的临时用地。

(二)浦东新区

1.主干道、次干道、城市支路及相关桥梁(除东西联动、跨越黄浦江的干道和高速公路外)的市政交通工程。

2.主要公路、次要公路、乡镇公路及相关桥梁(除国道、高速公路、快速路外)的市政交通工程。

3.各类市政场站及管线工程的市区分工管理,参照《关于印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沪规土资科〔2013〕667号)、《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行政审批的决定》(沪审改办发〔2015〕62号)执行。

4.五级(不含五级)以下航道及水利工程、垃圾处理场站、粪便转运码头、独立的为区域服务的交通客货运站场。

5.市政重大项目主体工程直接相关的施工作业临时用地外的临时用地。

(三)郊区(县)(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

本条第(二)项第2至第5点所列的市政建设项目。

三、实行分级审批的有关要求

(一)对实行分级审批的各类市政建设项目,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必须依据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及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一书两证”;如规划不详、需对已批准的规划进行调整或遇有其他重大问题时,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提请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协调。

(二)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政规划控制线的管理,并加强日常的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在市政建设项目审批中,应注意不同等级市政设施系统之间的衔接、场站与管线的衔接,如主干道、主要公路与快速干道、高速公路的衔接,配水配气管与输水输气管的衔接,变电站与输电线路的衔接,排水泵站与雨污水管的衔接等。

(三)各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核发市政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后,应在十五天内将有关审批材料报送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全市市政建设项目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跟踪管理。

(四)本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原《本市市政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分级审批的暂行规定》(沪规政〔2004〕305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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