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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夏朝的土地制度是怎样的?

2016年03月29日 14:31来源:土流网点击量:0

对于夏朝的行政区,世传为“九州”,那么这九州大地的土地制度又是怎样的呢?据夏朝研究史料显示,关于夏代的社会性质问题,史学家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但是肯定当时存在着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为不少同志所同意。

《左传》哀公元年记载伍员谈到“少康中兴”,少康因过浇之逼逃奔有虞时说:“虞思于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诸纶,有田一成,有欢一旅,能布其德,而兆其谋,以收夏众,抚其官职。”

这里所说的“一成”,当是《周礼·考工记·匠人》所说的“九夫为井”,“方十里为成”的“成”。方里而井,一井就是一里,方十里为成的“成”,就是百井。

《汉书·刑法志》又说:“殷商以兵定天下矣。……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

这段话虽然说的是殷周之制,但从这里所说的“成方十里”、“成十为终”是区划土地的单位名称看来,使我们可以肯定《左传》中的“有田一成”的“成”,反映了夏代井田制即公社所有制的存在。

所以,古代文献中也多谓井田之制,“实始于禹”。

附:夏朝九州:

冀州,夹右碣石入于河,三面距河,是各州贡道必经之处。(今山西、河北省境、辽宁西部。)

兖州,浮于济、漯,达于河。(今山东西部、河北东南角。)

青州,浮于汶,达于济。(今泰山以东之山东半岛。)

徐州,浮于淮、泗,达于河。(今淮河以北之江苏、安徽以及山东南部。)

扬州,沿于江、海,达于淮、泗。(今淮河以南之江苏、安徽以及浙江、江西北部。)

荆州,浮于江、沱、潜、汉,逾于洛,至于南河。(今湖北、衡山以北之湖南以及江西西北端。)

豫州,浮于洛,达于河。(今河南、湖北北部、陕西东南、山东西南角。)

梁州,浮于潜,逾于沔,入于渭,乱于河。(今四川以及陕西、甘肃南端。)

雍州,浮于积石,至于龙门西河,会于渭、汭。(今陕西、甘肃、宁夏、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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