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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小额信贷组织

2016年04月28日 15:25来源:点击量:0

积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需求具有特殊性,正规金融中大型商业机构在发展农村金融市场时,往往因其业务的高风险、低抵押性,而缺乏积极性,这种制约留下的资金需求缺口给许多民间金融带来了生存空间,并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壮大。结合国外经验和国内实践,建立一批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特点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调动正规金融竞争意识,规范民间金融的良好渠道。

简介小额信贷组织:

小额信贷通常指一种专门针对部分贫困和低收入群体以及微型企业创业者提供的金融贷款服务,它不仅是一种有效的扶贫工具,而且是一种金融创新。而小额信贷组织则是一种专门提供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

小额贷款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孟加拉国学者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的小额贷款尝试,他后来成立了专门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孟加拉乡村银行——格莱珉银行( Grameen Bank),其特点是专为贫困群体,主要是农村贫困妇女提供存贷款、保险等综合服务。这种小额信贷方式在国际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并且在亚非拉等许多发展中国家得到迅速推广。当前在国际上,主要有四类比较有影响的小额信贷模式:村银行模式( Village Bank)、小组贷款模式(或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Grameen Bank)、个人贷款模式( Individual Model)和混合型模式。村银行模式指的是小额信贷机构以一个村的整体信用为支撑,在村范围内发放小额贷款;小组贷款模式指的是以小组联保的形式发放小额贷款;个人贷款模式指的是直接对自然人发放小额贷款;而混合型模式是同时兼顾上述三种形式。

小额信贷的作用

(1)农村小额信贷的设立使农民有了成本较低的融资渠道,满足了低收入群体和贫困农户的资金需求,同时也对不规范的民间金融交易行为或是高利贷等非法金融行为进行了有效遏制,有利于农村金融的稳定。

(2)小额信贷符合小规模的农村家庭经济的发展要求,有利于农村和农业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建设。同时小额信贷可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

(3)有利于丰富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主体,防止金融垄断,增强竞争意识,从而有利于提高农村金融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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