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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

2016年05月12日 10:52来源:国土资源部点击量: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会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茶园街道、王庄街道、象园街道、鼓山镇、新店镇、岳峰镇)、马尾区、琅岐经济区范围内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规定,由投标人竞投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规定,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一)城区、建制镇规划范围内新增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宾馆、渡假及高级娱乐设施等)用地;

(二)改变原土地用途,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为经营性房地产的。

下列用地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经济适用房、政府批准实施的棚屋区、危房的改造及拆迁安置房和工业厂房用地;

2、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不改变使用功能的;

3、按规定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他用地。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循合法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福州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依法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工作,为合法的招标、拍卖人。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招标、拍卖公告及投标邀请书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拟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土地,应当按法定的权限报批。涉及征地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统征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改变土地用途用于经营性项目用地,应统一由市土地发展中心进行收购。

第二章 责任规定

第九条 成立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小组。招标、拍卖工作小组由土地、规划、计划、建设、财政、监察部门及土地发展中心负责人组成,接受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组长由市土地局行政首长担任。

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招标、拍卖文件;

(二)提出招标、拍卖底价;

(三)订立决标条件或拍卖规则;

(四)审查竞投(买)人资格;

(五)确定评标小组成员或指定拍卖主持人;

(六)监督开标、评标和决标活动。

第十条 市土地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市场需求和上级下达的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制订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定于每年单月的六日举行招标或拍卖活动。

第十一条 市土地局应当会同计划、规划、财政、建设及土地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批准的招标、拍卖地块的收购(含拆迁安置)、确定规划设计条件、编制有关宗地图及其他有关文件,以保证土地招标、拍卖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实施。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凭《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等,可由市土地发展中心代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基建立项等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的底价和拍卖保留价,应当经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规范程序评估,经市土地局和招标拍卖工作小组审核确认后,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的底价分为暗标底价和明标底价,一般采用明标底价。

第十四条 竞投(买)人应当充分了解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遵守规则,依法参与竞投或竞买,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第十五条 竞投(买)人对招标、拍卖的地块应当实地勘察,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或申请竞买前提出。标书一经投入标箱或竞买人参加拍卖应价的,视为无异议。市土地局应当依照与中标者所签订的《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向中标者实地交付经平整的土地。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标书或竞买人的申请无效:

(一)在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标书或竞买申请书的;

(二)标书或竞买申请书及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标书或竞买申请书及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或竞买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重复投标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竞买保证金,是指依照招标、拍卖公告的规定,能在招标、拍卖人指定的银行即时兑现的有效的银行支票。中标人、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抵作地价款。

没有中标或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其保证金于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五日内不计利息予以退还。

第十八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在土地使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缴清地价成交金额30%,三十日内再缴清地价成交额的40%,余下的地价款在六十日内缴清。

第十九条 市土地局土地招标、拍卖结果,应在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二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投标。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投标。

第二十一条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公开招标出让;

(一)除获得最高土地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

(二)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三个以上具有开发能力、资信良好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二十二条 土地招标应当成立评标小组,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由土地、规划、建设、财政、监察等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具体人选由市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小组确定。评标小组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要按照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土寺合理利用和管理的原则,选用下列一项条件确定中标人: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

第二十四条 土地招标的程序:

(一)招标人于截标之日前三十日在本市主要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公告或向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二)招标人报告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提交标书;

(四)按预定并公告的决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五)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六)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与市土地局签订《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中标人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决标必须在规定投标的最后期限起十五日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包括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

(二)投标人的范围及资格;

(三)投标人索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标书工本费;

(四)投标地点和截止日期;

(五)支付中标价款(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的方式和数额;

(六)评标方法;

(七)开标地点、时间;

(八)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投标申请书应当包括前款(一)、(四)、(五)、(六)、(八)项内容。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填写标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投标人的标书应当包括下列附件和履约保证金;

(一)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影印件);

(二)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终止招标:

(一)暗标标底泄露的;

(二)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招标工作小组及评标小组私下接触投标人,造成足以影响招标公正或接受贿赂的;终止招标应当公告或通知投标人。

第十八条 全部投标低于底价时,招标人应当宣布投标无效。但采用综合评标的,对优秀的规划设计方案经评标小组四分之三多数同意后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通过的,可重新确定低于底价的中标价。

宣布投标无效的,招标人应当确定再次招标的日期与时间。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拍卖方式出让;

(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权资格没有特别限制的,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拍卖的程序:

(一)拍卖人于公开拍卖前三十日在本市主要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索取有关文件;

(三)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并按下列程序公开拍卖:

1、主持人简介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2、公布拍卖起价(以人民币为单位);

3、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其最后应出最高价(或加价)者即为竞得人;

4、拍卖小组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四)竞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即时与拍卖人签订《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

(五)竞得人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第三十一条 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拟拍卖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二)竞买人的范围有资格;

(三)拍卖的时间和地点;

(四)给付成交价款(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的方式和数额;

(五)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六)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日期;

(七)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和地点;

(八)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提竞买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履约保证金;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影印件);

(三)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所有竞买人报出的最高地价均低于出让保留价的,拍卖主持人应当宣布停止该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活动,明确告知国有地地使用权出让无效。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反悔,不按规定时间与市土地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地价款,从期满次日起每日按欠款缴额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滞纳六十日仍未付清的,市土地局应当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可按地价款总额的10%请求违约赔偿。

第三十六条 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以弄虚作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政府宣布招标,拍卖结果无效,无偿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人、竞买人所交的费用不予退还。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衔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市辖属县(市)的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订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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