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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下)

2016年05月13日 10:26来源:海安县国土资源局点击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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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第一节 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第三十七条  严格管理新增建设用地

规划到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1687.8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958.9公顷以内;其中,到2010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594.4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316.4顷以内。

第三十八条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规划到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3878.9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0347.8公顷以内;其中,到201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3080.2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9781.1公顷以内。

第二节 城乡建设用地统筹

第三十九条  构建城乡土地一体化利用模式

适应现代化、城市化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有序推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鼓励经济上已基本脱离农业生产的农村家庭向城区、镇区迁移,促进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家庭向规划保留的中心村和基层村集中,提高城乡土地统筹利用水平和集约利用水平。规划到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4755.9公顷以内,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至15591.9公顷;其中,到2010年,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4090.9公顷以内,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至15690.2公顷。

第四十条  积极探索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和复垦,为城镇发展空间的拓展置换土地,并保证城乡用地总规模和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突破上级规划确定的指标。在上级规划确定的农村建设用地净减少以外,根据各乡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指标实行封闭运行。

第三节 城镇工矿用地规划

第四十一条  优化城镇用地布局

根据县域城镇经济发展状况和空间分布,从有利于城镇经济的集聚出发,结合县域产业空间分布和城镇产业特色发展要求,以及区域城乡网络化进程的不同程度,全县形成“一主、两辅、三片”的城镇空间结构。“一主”指以海安镇、城东镇为核心,包括西场、胡集、孙庄和大公等城镇的部分区域,整合中心城市和卫星城镇的发展,大力推进各镇工业“入园进区”;“两辅”指曲塘和李堡两个重点中心镇,按照工业、商贸为主的综合型城镇定位,发展成为承接产业转移,传导功能辐射的东、西副中心城镇;“三片”指分布在中心城镇外围的区域,包括三个片区,三大片区要促进村镇居民点的集聚发展,控制建设用地扩展。

第四十二条  提高城镇工矿用地集约水平

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增长的规模与速度,防止超越人口城镇化和就业结构转移的进程盲目扩大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实行开发强度分区控制,城区和中心镇坚持高强度土地开发,一般乡镇鼓励中高强度土地开发,历史文化自然保护地区严格控制土地开发强度。

规划到2020年,新增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1233.3公顷以内;其中,到2010年,新增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403.9公顷。到2020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00.1平方米以内。

第四十三条  加大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

继续加大对城镇闲置地、空闲地、低效使用和批而未用土地的清查与整合力度,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规划和市场经济的手段推动城镇土地置换,引导城镇住宅、商业和服务业项目建设同旧城改造有机结合,发展多层与高层建筑,提高建筑密度,开辟城镇发展的新空间。

改造城中村,对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农村居民点用地,按城市居住区标准统一规划建设,农村居民点用地逐步转化为城市社区,节约城镇发展占用农用地规模。

第四十四条  促进工业用地整合集聚

通过运用地价杠杆、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政策扶持、借助生态建设等多种手段推动工业用地整合。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使工业用地向空中扩展,提高园区的容积率、建筑密度。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不准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

第四节 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

第四十五条  农村居民点用地安排

到2020年,规划中心村821个、自然村7417个。规划到2020年,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115.3公顷;其中,2010年,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27.7公顷。农村居民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主要用于中心村建设,并与旧村缩并相挂钩,控制自然村落的无序扩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由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指标统一安排。农村居民点不再安排工业用地,引导现有工业用地向功能区集中。

第四十六条  新农村建设引导

根据发展基础和区位条件,对规划完善与发展的中心村、规划建设与改造的基层村及规划培育的特色村采取差别化土地利用方式,鼓励建设农民公寓、新型农村社区,提高公共服务用地比例。新增农村居民点建设标准以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为基础、根据海安县的实际情况确定,用地条件良好的地区,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用地条件较差的地区控制在150平方米以内。

第五节  各类设施用地规划

第四十七条  交通基础设施用地

以建设长三角北翼区域性物流枢纽为目标,强化“公路、铁路、水运”多式联运,互为补偿的综合交通运输网路体系。

规划到2020年,新增交通用地总规模312.6公顷;其中,2010年,新增交通用地总规模161.3公顷。

公路建设工程  形成“三横四纵”的公路网布局。依托江海高速和沿海高速海安段建设,打造海安县域与洋口港及沪崇苏通道的快速联系通道,形成“一横一纵”高速公路网主骨架。依托新旧204公道、226省道、328国道改建及221省道建设构建“两横三纵”国道、省道公路主干线。同时完善县乡主要公路与农村公路衔接,促进乡镇见的边界联系,为高等级公路网提供集疏运服务,构建对外快速、对内便捷、层次明晰的区域公路体系。规划期内新建江都至海安、海安至启东高速公路,改扩建204国道、改扩建328国道,改扩建221省道以及226省道南延,加强县乡道路和农村道路建设。

铁路建设工程 形成“两横一纵”铁路线布局。以宁启铁路、新长线以及海洋铁路建设为依托,结合海洋铁路建设,沟通洋口港与新长、宁启铁路的联系,构建“两横一纵”的铁路网络,提高海安铁路车站编组能力,强化铁路枢纽功能,加快启动宁启等铁路的电气化改造,提高客运能力。作为铁路运输的配套工程,建设综合性铁路货场;新建沿海客运专线连云港至南通段、新长铁路海安至宜兴段。

航道建设工程  形成现代化水运服务体系。规划期内海安县实现内河航道现代化,建成“一纵一横”的内河航道网,形成较为完善的水运体系。规划期内实施“一纵”连申线海安段、一横”通扬运河海安段航道整治工程。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开发,加强港口建设,大力发展共用码头,加快大型专业化码头建设,完善海运直达、江海转运和内河中转联运三大运输体系。规划期内在海安镇和城东镇,分别建设工贸园港区、开发区港区,保证铁路~水路~公路货场运输的衔接和位移。

第四十八条  水利基础设施用地

按照人水和谐的理念,坚持高标准搞好县城防洪体系建设,加快里下河圩区综合整治、县乡河道疏浚,强化水文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着力提高里下河地区防洪除涝能力。

规划到2020年,新增水利设施总规模26.7公顷;其中,2010年,新增水利设施总规模1.5公顷。

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进行县乡河道疏浚,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提高农田水利的保障能力。

里下河圩区综合整治工程 全面提高里下河防洪除涝能力。调整合并圩区,开展加固圩堤工程,拆建、加固圩口闸工程,新建、拆建维修排泵站工程

海堤加固工程 规划期内实施海安沿海围垦及北凌闸外迁工程、开展海堤达标建设工程。

县城区防洪工程建设 规划期内提高县城防洪能力。完成县城区防洪、治涝工程,拆迁闸涵、修筑防洪堤,贯通、疏拓浚河道;进行水环境治理工程,建设河道生态护岸。

第四十九条  其他基础设施用地

规划到2020年,新增其他基础设施用地总规模51.4公顷;其中,2010年,新增其他基础设施用地总规模13.8公顷。

能源产业用地  保障能源产业用地,积极发展电力、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统筹安排能源用地供应,优化能源用地布局。严格项目用地管理,重点保障输变电工程和电力电网建设用地,促进能源工业持续发展,增强能源保障能力。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用地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用地管理。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用地政策,加大采矿用地监督和管理力度,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结构和布局的调整优化,支持矿业经济区建设。依法保障矿产资源勘查临时用地,支持矿产资源保障工程的实施。规划期内实施油田石油勘探开发海安凹陷产能建设工程。

旅游用地和文化遗产保护用地 统筹旅游资源空间布局,构建以海安城区为主体、老坝港中国黄海国际旅游度假区和里下河水乡风情旅游区为两翼的“一体两翼”旅游格局。合理安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实施紫石街文化旅游街区、老坝港中国黄海国际旅游度假区、里下河水乡、青墩新石器遗址等建设工程。

第七章  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第一节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

根据海安县城镇发展,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边界,确定四个区域: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对不同区域实施不同的用地空间管制规则。

第五十条  允许建设区

1、划定情况。允许建设区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现状保留建设用地和规划期内新增城镇、村庄、工矿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该区土地总面积约为20347.8公顷,主要分布于中心城区、各镇城镇建设区、以及新农村建设的规划中心村。新增城乡建设用地主要分布在海安镇和城东镇,曲塘镇、李堡镇等重点中心镇。

2、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十一条  有条件建设区

1、划定情况。有条件建设区是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按照保护资源和环境、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划定,注意避让优质耕地和重要的生态环境用地。该区的土地面约为2632.5公顷,主要分布在各镇社会经济发展核心区域周边。

2、管制规则。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的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用地布局调整。区内城镇工矿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按照允许建设区的要求进行管理,区内线性工程和其他独立建设用地按照限制建设区的要求进行管理。区内土地可以安排实施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或农村居民点缩并的新增建设用地,新增城镇工矿或农村居民点用地受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并与拆并建设用地规模挂钩,实行先拆后建。区内建设占用的耕地,必须依靠辖区范围内的旧村庄拆并复垦补充。扩展边界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划修改出来,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审批。

有条件建设区内的规划修改或局部调整,要简化规划修改程序,实行备案制度。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农用地转用,要简化用地许可程序,完善备案制度,强化跟踪监管。

第五十二条  限制建设区

1、划定情况。限制建设区是是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面积92053.1公顷,空间上广泛分布于全县各镇。

2、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第五十三条  禁止建设区

1、划定情况。禁止建设区是各种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主要包括海安县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域,即南莫镇青墩新石器遗址;主要生态安全控制区域,即沿海滩涂湿地。禁止建设区总面积1848.9公顷。

2、管制规则。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第二节  土地用途分区

为适应海安县经济发展,合理布局全县土地资源,挖掘土地利用潜力,对全县土地利用实行用途管制。根据区域内各镇资源条件、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区域发展战略定位的差异,把全县划分为八个土地用途区,并按照促进人口、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要求,明确各区域土地利用管理的重点,指导各区域土地利用的调控。全县土地用途管制的思路是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确保生态用地,落实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用地,统筹城乡发展,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节约集约用地。

第五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1、划定情况。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主要对耕地及其他优质农用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依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参考海安县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结果,结合全县发展目标,按照基本农田调入调出的要求,在全县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60036.0公顷。

2、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按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五十五条  一般农地区

1、划定情况。一般农地区是指在基本农田以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该区总面积为18480.9公顷。该区在全县各镇区周边均有分布。

2、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该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第五十六条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1、划定情况。为城镇和农村居民点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本区域总面积为18114.2公顷,包括中心城区、各镇区及各规划农民集中居住点。本区域的布局以满足“一主、两辅、三片”的城镇格局为目的,切合各镇实际发展需要,重点保障“一主、两辅”园区用地。同时根据《海安县镇村布局规划》,科学布局村庄,积极引导从事二、三产的农村居民向市区和片区中心集聚,从事农业的农村居民向农村居民住宅区集聚。按照县域空间结构为“一主、两辅、三片”的集聚发展模式,在市区和园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不保留自然村庄,保留和控制现状规模较大的有特色的村庄。

2、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农村居民点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镇村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第五十七条  独立工矿用地区

1、划定情况。独立工矿用地区是指为独立于城镇村之外的建设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面积2233.6公顷,包括全县现状和规划的采矿、能源、化工、环保等建设用地。 

2、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安排的工业用地;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第五十八条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1、划定情况。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是指基于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区域。主要包括老坝港镇沿海滩湿地保护区,总面积为1840.0公顷。

2、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第五十九条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1、划定情况。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是为对自然和文化遗产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主要包括位于南莫镇的青墩新石器遗址,总面积为8.9公顷。

2、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 区内影响景观保护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不得占用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六十条  林业用地区

1、划定情况。林业用地区,是为林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总面积公顷438.4公顷,主要是包括沿海滩涂的防护林、河流两侧、里下河湖荡湿地、城市主要道路景观带等生态廊道。

2、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第三节  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通过分析海安县各镇定位及产业政策导向,综合资源环境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和潜力等因素,分别确定各镇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等约束性指标,以及建设用地总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等预期性指标,并确定不同类型城镇的管制要求。结合“一主、两辅、三片”的城镇格局,按照各片区的产业发展要求,落实各项规划用地指标。

第六十一条  乡镇土地利用方向与目标

1、海安镇和城东镇

海安镇和城东镇是海安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随着海安工业园区的建设,位于海安镇的海安工业园区逐步与胡集镇镇区以及孙庄镇相连;随着经济开发区东区的建设,位于城东镇的海安县经济开发区逐步与西场镇镇区以及大公镇相连。这些乡镇应积极发挥优势,最大限度聚集周边经济要素,产生强大的聚集效应和极化效应,提高生产要素配置效率。建设成新型的工业重镇、区域性的交通枢纽、现代化的经济中心城市,重点发展装备制造、高新技术、商贸物流等产业,扩大中心城市规模,带动县域经济发展。本区域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795.3公顷,占全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总量的47.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4897.6公顷,仅占全县基本农田总面积的9.4%,是基本农田减少的重点区域。规划期内,该区域的建设用地必须节约集约利用,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在保障发展的同时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

2、曲塘镇和李堡镇

曲塘镇和李堡镇是海安县两个重点东、西副中心城镇,城镇发展条件好,产业基础雄厚。李堡镇是县域东部地区的区域中心,沿海开发重要的城镇支撑体系,建设成为以工业、商贸为主的综合型城镇,依托特殊的地理位置、开发机遇与发达的交通网络,重点发展机械、纺织、农副产品加工与贸易为主的产业。曲塘镇是西南高沙土地区的区域中心,建设成为以工业、商贸为主的综合型城镇,依托雄厚的工业经济基础、便利的交通和紧靠县城的区位优势,积极拓展城镇,整合工业园区,重点发展建材机械、纺织等产业。为加快曲塘和李堡城镇工业集中区建设。本次规划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上向“两辅”倾斜,规划期间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206.2公顷,占全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总量的12.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0366.3公顷,适当调减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补充耕地任务。规划期间,在合理利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同时,注意充分挖潜存量建设用地潜力。

3、其他乡镇

在海安县中部城镇产业集聚区外围共分布着三大农村生态片区,即里下河农村生态片区、沿海农村生态垦区和西南部农村生态片区。三大片区要促进村镇居民点的集聚发展,控制建设用地扩展,保护生态环境,突出和发展特色农业。作为以特色农业为主的一般城镇落实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较少,适当增加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补充耕地任务。

里下河农村生态片区。位于西北部的里下河水网密集地区,涉及白甸、南莫、墩头等乡镇。这里不仅是海安的农业生产基地,也是生态敏感地区。因此,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饮用水源保护、行洪调蓄、维持生物多样性等。该片区发展要控制城镇规模和工业用地,积极撤并农村居民点,促进人口向中心城市和城镇集中。该区域是土地整理的重点区域。

西南部农村生态片区。位于海安县域西南部地区,包括雅周镇和曲塘镇、孙庄镇、胡集镇农村部分区域。该区农业特色明显,农业资源丰富,是省级优质粮油生产基地。突出特色,重点发展蚕桑、银杏和香芋种植,推动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

沿海农村生态片区。包括角斜镇、老坝港镇和李堡镇、大公镇区以外的农村区域。该区农业资源和沿海滩涂资源丰富,水产养殖、蔬菜种植等特色农业不断发展壮大。该区要加快农业现代化、产业化步伐,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和养殖业,成为海安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现代化的先行区。该区域要以滩涂及老坝港区域为中心,打造海安沿海开发前沿区域“一港一区一基地”空间总体架构。要积极探索、创新开发模式,促进宝贵的滩涂资源的高效利用。滩涂围垦新形成的土地,要统筹考虑产业开发、农业生产和生态保护,主要用于建设用地,适度发展现代农业、旅游休闲及生态保护。

第六十二条  乡镇土地利用管制

各镇要在《规划》的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指导下,积极配合海安县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认真落实区域土地政策,做好县乡两级规划在土地利用空间落实和用地政策上的衔接,形成统筹协调的土地利用空间秩序。

根据土地利用用途分区调控方向制定差别化土地利用政策,分解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补充耕地等约束性指标,强化乡镇土地利用调控责任。园地、林地、牧草地等用地规模,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加以引导。

各镇应积极配合全县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和任务,切实落实区域土地调控政策,合理安排本行政区范围土地利用,形成统筹协调的土地利用空间格局。

第八章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

第一节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

第六十三条  中心城区范围

海安中心城区包括海安县城(含现海安镇、城东镇),区域土地总面积21900.9公顷。

第六十四条  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海安县2005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为21900.9公顷,其中农用地13766.1公顷,占62.9%;建设用地6135.9公顷,占.28.0%;其他土地1998.9公顷,占9.1%。

农用地 耕地8446.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8.6%;园地2853.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0%;林地28.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1%;其他农用地2438.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1%。

建设用地 城镇建设用地775.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5%;农村居民点用地3273.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9%;独立建设用地1144.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2%;交通用地742.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4%;水利设施用地191.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9%;其他建设用地8.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4%。

其他土地 水域1998.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1%。

第六十五条  发展定位

海安县中心城区位于南通北部,虽滨海临江,但与南通市区较远,腹地直接受中心城市辐射较弱。中心区是县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海安地处城市应积极发挥优势,最大限度聚集周边经济要素,产生强大的聚集效应和极化效应,提高生产要素配置效率。建设成新型的工业重镇、区域性的交通枢纽、现代化的经济中心城市,重点发展装备制造、高新技术、商贸物流等产业,扩大中心城市规模,带动县域经济发展。

第六十六条  中心城区发展方向

规划期内城市向西、向南、向东为主要发展方向。北沿221省道和老通扬运河,西至新204国道,东抵沿海高速公路,南到栟茶、友谊河。中心城市横向发展,居住、公建用地主要集中在城市的北部发展,工业则主要在城市的南部发展,使得各自形成聚集的发展格局。

第二节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与布局

第六十七条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指标控制

规划到2020年,中心城区新增建设用地795.3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675.2公顷、新增交通水利设施用地120.1公顷。

第六十八条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空间结构与功能布局

规划形成老城区、新城、海安经济开发区和海安工业园区等四大片区。老城区中心,为全县的商业服务中心,逐步退出工业,以城市居住为主,在服务中心北部适当发展高档居住区。新城,位于铁路线以东地区、海安经济开发区以南,以行政办公、生活居住为重点,缓解人口增长对老城的压力。海安经济开发区,位于新城以北、铁路线以东,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物流服务等产业,配套发展研发服务等产业。海安工业园区,位于老城区以西及西南部,重点发展装备制造、高新技术(新材料)、生物制药和精细化工、纺织和物流服务等产业。

第三节  中心城区空间管制分区

第六十九条  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

包括现状城镇建设用地与规划期内中心城区新增建设用地选址的区域(重点保证海安县工业园区和海安经济开发区用地),面积为5766.5公顷。规划期内,该区域将综合协调现状建设用地区内功能布局,继续完善配套设施,加强已建区的更新改造和环境整治;新增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用地优先满足基础设施用地和社会公益性设施用地需求。

第七十条  中心城区有条件建设区

中心城区有条件建设区主要分布在江海高速北侧、沿海高速西侧的允许建设区外围,面积为698.3公顷。该区域可作为中心城区规划调整的新增建设用地备选区域。

第七十一条  中心城区限制建设区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其他区域划为限制建设区,主要包括221省道北侧、沿海高速东侧的城市外围绿色开敞空间,总面积15436.2公顷。该区域土地的主导用途为基本农田和生态环境保护。

第九章  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第一节建良好的土地生态环境基础

第七十二条   高度重视基础性生态用地

海安县基础性生态用地主要包括沿328国道、204国道、江海高速、宁启铁路、新长铁路等交通设施防护林,新老通扬运河、通榆运河、北凌河、栟茶运河、焦港河、瓦南河、串场河、如海运河、丁堡河等河流及其沿线防护林,沿海滩涂、里下河湖荡等生态用地。规划期内要控制各类用地无序开发,统筹安排生态用地比例,保障生态用地规模。各类用地布局安排时保持河川整体形态,维持自然地貌的连续性,维系河道、湖泊和滨水地带的自然形态。保留和恢复生态廊道,构建和谐的生态网络体系。

第七十三条   构建良好的生态用地格局

1、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加强县城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乡镇的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保护。保护湖荡、沿海滩涂以及里下河、七星湖等重要湿地资源。对特殊产业区(蚕桑农业区)进行保护,进行桑园连片种植,推动蚕桑生产的产业化及现代化水平;改善土壤结构、完善农田林网、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保证区内的良好生态环境。

2、生态廊道保护。根据海安县水网布局以及产业空间分布特点,充分发挥水网生态服务功能,以减缓产业发展带来的生态环境压力、优化海安县生态环境及生态保护为目标,以河流及其两侧的绿带为主体,构建绿色生态廊道体系,形成 “三横三纵” 的基本格局。

第七十四条  加强生态用地建设

1、生态结点建设。包括建设海陵公园、市民广场。

2、生态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新老通扬运河、通榆运河等河流绿化带建设和沿江海高速、沿海高速农业观光带,204国道、328国道景观带,以及沿宁启铁路、新长铁路等防护生态绿带。 

3、里下河湖荡湿地建设。规划期内严格控制区域内的建设活动,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控制外来物种的引进,防止开发对湿地原生态的破坏。保持湿地生态景观的完整性和多样性,对核心区的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重建 。

第二节  创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第七十五条  城镇建设节约集约利用模式

城镇发展采用组团式,城镇之间以基本农田等作为生态屏障,防止城镇发展“摊大饼”。科学制定并严格控制各类城镇用地的人均占地指标。加快工业园区化步伐。加大旧城改造力度,总结推广节地新技术,形成节地型城镇、工矿、企业节约集约用地模式。

第七十六条  东部滨海平原农业用地模式

位于海安县域东部地区,涉及李堡、大公、角斜、老坝港等城镇。实施挡潮蓄淡排盐,减少污水排入北凌河;保护渔业资源,严格执行休渔制度;对滩涂实行保护性开发;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维护海洋生态安全。大力发展农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海洋水产养殖及加工业和海滨旅游业等。

第七十七条  西南高沙土农业用地模式

位于海安县域西南部地区,主要涉及曲塘、孙庄、胡集、雅周镇。建设以农田林网,河沟坡植被化为主的植物防护体系建设;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的办法防治水土流失。重点发展蚕桑、银杏和香芋种植产业。

第七十八条  西北里下河圩区农业用地模式

位于西北部的里下河水网密集地区,涉及白甸、南莫、墩头等乡镇。拓宽疏浚各级河道,并对各级河道进行长效管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发挥流域的泄洪与净化作用;运用生态工程原理,着力发展高效生态型养殖。大力发展粮棉种植、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等产业。

第十章  积极推进土地整治

第一节 全面推进土地整理

第七十九条  大力加强农用地整理

积极稳妥地开展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切实加大农业综合开发中的中低产田改造力度,重点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到2010年和2020年,农用地整理面积分别为9119.4公顷和27729.1公顷,新增耕地面积分别为299.9公顷和1000.0公顷。农用地整理分布主要在老坝港镇、角斜镇、雅周镇、白甸镇、南莫镇和墩头镇。

第八十条  稳步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要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统一规划。严格按照规划用途整理复垦废弃土地。按照依法依规﹑尊重民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要求,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稳步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加大农村废弃土地和闲置宅基地整理力度,开展迁村并点﹑退宅还田。

到2010年和2020年,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面积分别为5.2公顷和61.6公顷,新增耕地面积分别为4.2公顷和49.3公顷。

第八十一条  稳定和拓展土地整理投资渠道

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标准,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土地整理部分经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和集中使用,稳定土地整理资金投入渠道,积极支持“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完善投资激励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推进土地整理产业化。

第二节  大力开展土地复垦

第八十二条  加快废弃地复垦

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用途适宜﹑经济可行的要求,立足优先农业利用﹑鼓励多用途使用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挖损压占、砖瓦窑场等废弃土地的复垦,合理安排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向、规模和时序。

第八十三条  及时复垦交通水利工程建设新增废弃地

推广先进的土地复垦工程和生物技术,恢复土地的生产生态功能。结合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及时、全面复垦新增工矿、水利和交通沿线废弃地。主要任务是结合交通和水利项目建设,解决因工程建设引发的耕地挖损、压占、分割等土地利用问题,对沿线农用地进行整理,归并零散地块,完善水利等基础设施配套,补充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到2010年和2020年,完成土地复垦面积分别为161.3公顷和314.3公顷,新增耕地面积分别为137.1公顷和267.2公顷。

第八十四条  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法定义务

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按照规定履行复垦义务,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制,确保规划期内土地复垦不欠新帐。

第三节  适度开发宜农沿海滩涂

第八十五条  适度开发宜农其他土地

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和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方针,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土地开发的用途和规模,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期内重点实施沿海滩涂围垦开发工程。到2010年和2020年全县开发沿海滩涂资源38.7公顷和148.8公顷,新增耕地分别为24.9公顷和95.8公顷。
第八十六条  促进开发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规范宜农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加强土地开发调查评价,深化土地开发的经济、技术、生态可行性研究。切实做好开发土地的后续管理,确保被开发土地得到持续有效利用。

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规划实施的行政管理制度

第八十七条  落实耕地保护和集约利用责任制

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目标和要求,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与节约集约用地责任考核体系。严格执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镇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负总责的规定,逐级签订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书,并全面启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第一责任人的工作业绩考核内容。

第八十八条   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各乡镇、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等有关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八十九条  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论证,强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的土地规划合规性审查。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土地年度计划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签定用地合同的可以以合同代替预审意见。

第九十条  强化土地利用计划调控

充分发挥规划对用地规模和空间布局的调控作用,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未取得计划指标,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地。对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与城镇建设用地分类编制计划、分别考核。加强城镇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统筹安排新增用地和存量挖潜,严格控制城镇规划区内年度用地审批的规模和范围。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和监管。

第九十一条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建立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动态评价和修改机制,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程序,规划实施评价报告经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后,方可开展规划修改工作。

第九十二条  完善规划实施动态监管机制

建立各级土地规划的动态监管制度,实行专项检查与经常性监督检查相结合,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扩大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范围,定期公布各地规划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违反规划批地用地的行为。

第二节  强化规划实施的经济调节手段

第九十三条  加强耕地保护的财政支付力度

建立和完善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补贴机制,将《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为确定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重要依据,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相挂钩,充分调动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全部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支出。

第九十四条  建立健全土地利用规划的利益调节机制

引入市场机制,探索耕地易地补充、基本农田易地代保和建设用地指标的交易平台。建立耕地保护专项基金,加大耕地保护的投入力度,积极开发优质耕地项目和基本农田建设。

第三节  完善规划实施的基础保障

第九十五条  加强土地调查统计和监测评价

按照全国统一的土地分类标准,认真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统计和变更调查。全面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和估价,加强土地适宜性评价和城镇、开发区用地的集约利用潜力调查评价。制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标准,强化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的土地集约利用和经济效益的调查监测。

第九十六条  制定各行业各类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标准体系

运用市场准入门槛、经济杠杆和供地政策,调整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布局,探索建立本市的分区域、分行业、分类型的节约集约用地标准体系。

第九十七条  提高土地规划信息服务水平

建立县、乡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数据库,实现土地规划信息化管理。加强土地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管,形成批、供、用、补的全程监管体系,确保规划目标落实和动态监管。

第四节  扩大规划民主决策和公众参与

第九十八条  强化规划民主决策和公众参与制度

增强规划修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划定基本农田、确立土地整理区域等方面应充分体现民众意愿。

第九十九条  建立健全规划公示和舆论宣传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依法公告。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规划的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用地、依规用地、科学用地、节约用地的意识,把贯彻和执行土地法律、政策、规划转变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说明、规划图件、规划数据库等构成,规划文本、规划图件和规划数据库具有同等效力。规划附件由基础资料汇编构成。

第一百〇一条  本规划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海安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规划由海安县人民政府授权海安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机构,对规划执行和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向海安县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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