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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下)

2016年05月13日 15:11来源:涟水国土资源局点击量:0

 

文章上接:涟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上)

第六章  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第一节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长

第三十六条  强化新增建设用地管理

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合理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增量指标,优先支持重点城镇发展用地及涟水经济开发区用地,重点保障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经济发展需求的重点项目用地,尤其是省以上重点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电力能源设施用地以及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用地。严格落实年度计划指标,防止各业、各类建设用地过快增长。各类新增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三十七条  加大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继续加大对城镇闲置地、空闲地、低效使用和批而未供土地的清查与整合力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划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引导和推动城镇土地置换。将盘活挖潜存量土地与新增用地计划指标挂钩,建立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盘活挖潜工作,鼓励和引导工矿企业通过依法转让、出租、内部调整等途径盘活存量土地,控制新建、扩建项目用地,充分发挥存量土地资产的效益。

第三十八条  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推进城乡统筹

稳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开展农村居民点整理和工矿废弃地复垦,为城镇发展空间的拓展土地,并保证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和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突破上级规划下达的指标。各乡镇可结合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第二节 集约利用城镇工矿用地

第三十九条  控制城镇工矿用地非理性扩张

坚持以工业化推动城镇化,强化城镇产业支撑,合理安排城镇工矿用地规模、结构与时序,引导中心城区和小城镇协调发展,防止城镇工矿用地过度扩张。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防止城镇低效扩张,从严控制城镇工矿用地比例。贯彻落实国家规定,除法律规定的特殊项目外,其他项目用地必须在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内选址。大力推进工业项目向经济开发区集中,将经济开发区用地、新增工矿用地纳入城镇规划范围,构建生活、生态、生产协调发展的土地利用秩序。

第四十条  加大城镇工矿集约用地引导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适度提高建筑高度和建筑容积率,促进建设项目向空中发展,合理利用城市地上空间;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政策研究,积极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方式。严格执行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发展节地型的工业产业,有效控制工业用地规模。严格限定涟水经济开发区内非生产性建设用地的比例,提升经济开发区用地效率和效益。涟水县已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和外向化加速发展的重要阶段,经济增长的基础和内在动力进一步增强。要充分发挥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功能,引导产业的集聚和规模化经营,提高产业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进一步优化工业结构,不断提高制造业产业融合度,增强产业创新能力。

第四十一条  促进城镇内部用地结构调整

根据各城镇性质、资源条件等自身特点,优先采用公共交通导向等城镇用地开发模式,调整优化居住、商业、工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卫生环保、生态等用地的比例,加快城中村改造,稳步推进旧城有机更新,完善城镇功能,重点促进城镇建成区内的低密度、低效利用土地的商业区、住宅区和商住混合区的更新和配套基础设施的完善,促进城镇和谐发展。加强城镇建设用地供地调控,合理调整城市土地供给结构,优先保障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及普通住宅建设用地,增加中小套型住房用地,提高城镇用地效率。

第三节 规范整合农村建设用地

第四十二条  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体系规划,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重点保障农村生产、农民生活必需建设用地,支持农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用地需求。 

第四十三条  规范农村居民点用地管理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宅基地超面积占用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鼓励按照镇村布局规划集中连片建设,严格限制村庄无序外扩。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其他土地,村内有空闲地或原有宅基地已达标的,不再安排新增宅基地。

第四十四条  稳步开展农村居民点用地集中

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采取政府、集体、社会、农民个人等多渠道投资方式,因地制宜,积极推进自然村撤并和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村居民适度集聚,促进农村居民点用地整合和节约集约利用。将绿化美化与农村居民点整合结合起来,扎实抓好围村林、行道树、庭院绿化美化工程建设,建设居住环境良好、地域特色和人文特色突出、人与自然和谐的新农村。

第四节 重点建设工程用地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用地

规划宁连铁路从县域中部由西南向东北通过,在中心城区西侧以及红窑镇各设一处铁路站场;为宁连高速公路、京沪高速公路涟水段以及城区与高速公路连接预留建设空间;规划盐河航道从五级航道提升为三级航道,中心城区设置3处码头,其中2处位于城区北部、盐河西岸,1处位于城区西南机场路北侧、盐河东岸,规划在红窑镇设置1处码头;规划在陈师镇境内新建4C级支线民用机场。

第四十六条  水利设施建设工程用地

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小河流整治项目、南水北调配套项目、灌区改造工程、废黄河治理工程以及节水改造工程。

第四十七条  能源和电力开发建设工程用地

电力能源工程主要包括35KV、110 KV、220 KV输变电工程以及建设秸秆电厂,其中35KV输变电工程主要包括城东输变电工程、陈师输变电工程、五港输变电工程、唐集输变电工程、保滩输变电工程、北集输变电工程、徐集输变电工程等; 110 KV输变电工程有盐河输变电工程、岔庙输变电工程、朱码输变电工程、支河输变电工程等;220 KV输变电工程有涟水输变电工程(增容扩建)、 梁庄输变电工程、金城输变电工程等。

第七章  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第一节 建设用地管制分区

第四十八条  允许建设区

涟水县允许建设区用地总面积21220公顷,主要分布于中心城区、机场产业园、镇区以及农村居民点。

管制规则: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

第四十九条  有条件建设区

涟水县有条件建设区总面积927公顷,主要分布于中心城区、机场产业园以及各乡(镇)区的周边地区。

管制规则:在不突破其对应允许建设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的布局调整,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条  限制建设区

为区域范围以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面积为145311公顷,主要安排在各乡(镇)可建设区域和禁止建设区域以外地区。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区内禁止中心城区以及纳入允许建设区的重要镇、村建设,控制线性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第五十一条  禁止建设区

为包括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无关建设开发的区域,涟水县禁止建设区面积为289公顷。主要分布在废黄河沿岸所在乡(镇)。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第二节 土地利用调控

第五十二条  乡镇土地利用方向与目标

1.综合型:包括涟水县城、高沟、红窑3个综合性城镇。其中涟水县城是全县政治、经济、文化和商贸中心;高沟镇是县域北部综合性次中心;红窑镇是县域中部的工业品、农副产品加工集散中心。规划期间重点满足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用地发展需要。

2.工业贸易型:包括五港、梁岔、保滩3个工贸型城镇。其中五港镇是以造纸、有色金属加工及木材加工为主的工贸型城镇;梁岔镇是以节能灯为特色的工贸型城镇;保滩镇是为淮安和涟水提供配套服务的工贸型城镇。吸引苏南外迁工业企业,与城市大工业协作配套发展工业企业,择优发展以交通运输业、仓储业等产业,规划期间重点以满足工业用地为主。

3.交通贸易型:包括陈师和唐集2个交通贸易型城镇。其中陈师是依托机场和高速公路的物流贸易型城镇;唐集是县域东北区位交通便利的农贸交易型城镇。充分利用其专业市场、商业贸易发达的优势,发展小型工业、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规划期间用地重点以满足为主。

4.乡村服务型:包括大东、岔庙、南集等10个乡村服务型城镇,其主要职能为向周边地区提供配套的各类生产生活服务。规划期间用地以保证民生工程用地为主。

第五十三条  主要规划调控指标

各乡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规模等规划主要调控指标见附表6。

第五十四条  乡镇土地利用管制

所辖各乡镇要在本规划的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指导下,积极配合全县域发展战略的实施,认真落实区域土地政策,做好区乡两级规划在土地利用空间落实和用地政策上的衔接,形成统筹协调的土地利用空间秩序。

根据土地用途分区调控方向制定差别化土地利用政策,分解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补充耕地等约束性指标,强化乡镇土地利用调控责任。园地、林地等用地规模,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加以引导。

各乡镇积极配合全县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和任务,切实落实区域土地调控政策,合理安排本行政区范围土地利用,形成统筹协调的土地利用空间格局。

第八章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

第五十五条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

涟水县中心城区包括涟城镇和朱码镇。规划范围61.55平方公里。

第五十六条  中心城区发展方向

在城市空间结构的框架下,延续组团式城市发展格局。在现有经济开发区的基础上形成城西工业片区。城市中心采用双核布局,以五岛湖、红日大道、安东路周边区域形成行政、商业中心区,以西湖(或涟湖)周边布置商务、娱乐、休闲、旅游、渡假等新增城市服务功能用地。城区合理划分为6处居住片区,在西南部布置少量的一类居住用地。教育科研在城区东部炎黄大道两侧布置。规划宁连铁路布置在高速公路东侧,与高速公路并行,形成交通走廊,并设置铁路火车站及站场1处;分别在城区北部盐河西岸布置2处、城区西南部盐河东岸布置1处水运码头。重点做好城区的水环境,力争“连水、活水、透水、亮水”,体现涟水城市特色。

第五十七条  空间布局结构

规划中心城区为“双心、六片、五廊道”组团式城市结构。

1.“双心”:城市中心采用双核布局,以五岛湖、红日大道、安东路周边区域形成行政、商业中心区;以清水塘水体为主的西湖(暂定名)周边布置商务、娱乐、休闲、旅游、渡假等新增城市服务功能用地,形成面向全县及周边地区的特色休闲娱乐中心。

2.“六片”:以自然河渠及交通走廊划分为6个城市片区,即:薛行工业片区、西部工业片区、西南片区、老城片区、中部片区及北部朱码片区。

3.“五廊道”:沿着盐河、废黄河、涟东总干渠、涟中总干渠及宁连高速公路的5条生态绿化廊道。

第五十八条  中心城区用地规模

2005年,涟水县中心城区面积为35.84平方公里。规划到202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达到43.34平方公里,其中新增建设用地7.15平方公里。

为适应中心城区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划定有条件建设区4.85平方公里。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的前提下,区内土地可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特定条件下还可作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建新用地。

第五十九条  中心城区用地调控措施

统筹增量和存量建设用地,挖掘中心城区中存量和低效建设用地,加强对中心城区内小型工业用地的整合,工业用地向涟水经济开发区集中,提高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效率。对于中心城区内的工业园区用地实行开发新建和调整、合并、改造并举的方针,对部分建设现状较差的旧厂房进行改造,实现中心城区工业用地的合理转换,对原来坐落中心城区,同城镇总体规划不一致的旧工业用地和散落在商住区域的企业,通过土地置换逐步迁入工业园区,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和旧村改造的步伐。

第九章  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

第一节 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基础

第六十条  高度重视基础性生态用地

因地制宜调整各类用地布局,以构筑绿色屏障,发展绿色产业,建设绿色文化为指导思想,构建合理布局国土生态屏障网络用地,设定核心生态网络体系,保持水系、湖泊及滨水地带的完整性和自然生态。

1. 林地保护

推进生态防护林、工业园区周围生态隔离带、高速公路铁路航道两侧绿色通道、高标准农田林网、绿色城镇和绿色村庄建设,加强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养殖、生态林业、生态旅游等生态示范园区和基地工程,全面推进建设“生态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统筹建设。

2. 湖泊水域保护

加强对湖泊水面的保护,加强对盐河、废黄河、一帆河等河水系所涉及乡镇的污染治理。

3. 湿地保护

主要包括废黄河(涟水县)重要湿地保护区。合理利用和保护湿地,保证湿地的稳定性和生物多样性;加强湿地水环境污染治理,保证湿地持续发展的内在空间;协调湿地旅游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建立湿地保护区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宣传普及湿地保护知识,提高湿地全民保护意识。

第六十一条  明确土地生态建设方向

依据县域生态构成和功能的不同,秉着“聚集优势、突出特色”的思想,综合考虑涟水社会、经济、环境条件以及将来发展的需要,将全县划分为重点集镇建设区、涟西种养殖业发展区、涟中粮油蔬菜发展区和涟东林业水产发展区四类生态经济功能区。

1.重点集镇建设区生态环境建设

覆盖涟城、保滩、陈师、红窑、五港、高沟等镇,本区适宜走以生态型工业为主导,林业、旅游及生态农业为辅助的复合型产业升级道路,促进工业生产模式向低能耗、低污染、高效益等方向转变,全面推进节水、节能、降噪等先进技术的应用。规划以现状工业为基础,通过加强路网建设辐射区内其他乡镇,提高涟水工业的整体素质,并带动周边乡镇共同发展。

2.涟西种养殖业发展区生态环境建设

覆盖陈师、梁岔、高沟等镇,是县域种养殖业相对集中的地区。本区将以养殖、蔬菜生产为特色,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打造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特色基地。

3.涟中粮油蔬菜发展区生态环境建设

覆盖大东、五港等镇,是县里主要的粮油作物集中地区。规划本区将以盐河为发展轴线,深化生态农业建设,并通过航运带动相关生态休闲旅游产业。

4.涟东林业水产发展区生态环境建设

覆盖唐集、南集等镇,拥有废黄河水资源和沿岸林业、水产等相关产业。规划进行流域环境保护和治理,建设生态林业、生态水利,重点实施水源涵养和村镇绿化工程,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水资源开发与保障体系。

第二节 构建良好的生态网络体系

第六十二条  构建以主要河流为主的生态保护廊道

加强对一帆河、废黄河、唐响河、盐河等主要河流的治理,规划安排用于堤坝、闸、沟渠等新增水工建筑物用地65公顷,加快地面水水污染的综合整治,构建南北向、东西向生态廊道,控制沿岸地区的开发规模和类型,成为贯穿区域南北的绿色安全走廊,保护淮河水源生命线,有效改善城区热岛,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

第六十三条  强化中心城区生态环境建设

改造中心城区排水系统,实施雨、污分流,建设污水处理厂,对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进行有效处理。大力推广绿色长廊工程,不断增加城镇、村庄的森林生态绿量,扩大公共绿地面积,提高城区道路绿化档次和水平,实施乡村道路、沟、渠、堤、滩和村庄集镇增绿工程,建设小块林地、环城林带以及村片林,改善农村生态环境;通过对道路两边土地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保育,为城市提供绿色廊道。

 

第六十四条  加强沿岸沿路边的防护林建设。

将废黄河流域、盐河岸边、235省道、237省道、326省道、327省道、236省道、规划宁连高速公路、京沪高速公路、淮涟铁路两侧护岸护路林作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禁止采伐,对沿岸土地进行环境整治和生态保育。

第三节 创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第六十五条  通过土地生态环境治理促进生态环境建设模式

加强污染土地治理。建立土地质量环境评价和监督制度,加强对造纸、生化等行业污染物排放的监控,对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坚决予以查处,对已经产生的污染进行有效治理。积极倡导生态农业,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加大废黄河(涟水县)重要湿地、盐河、一帆河等小流域综合整治力度,鼓励利用废弃地和未利用地造林等措施增加林地资源,充分发挥林地生态保护功能。

第六十六条  循环经济型的工业土地利用模式

抓好工业集聚区土地利用规划和配套设施建设;坚持规模适度,实现集约化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依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大力发展绿色工业;以循环经济的理念推动开发区及工业集中区的建设,将发展生态工业与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提高市场竞争力相结合,与引进高新技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相结合,与生态保护和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

第六十七条  城镇建设节约集约利用模式

城镇发展采用组团式,城镇之间以基本农田等作为生态屏障。科学制定并严格控制各类城镇用地的人均占地指标。加快工业园区化步伐,加大旧城改造力度,总结推广节地新技术,形成节地型城镇、工矿、企业节约集约用地模式。

第十章  土地整治安排

第一节 积极推进土地整理

第六十八条  大力加强农用地整理

积极稳妥地开展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切实加大农业综合开发中的中低产田改造力度,重点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规划期内,至2020年共实施农用地整理面积为47325公顷,补充耕地1893公顷,其中近期补充耕地面积612公顷。主要涉及五港、红窑、前进、徐集等乡(镇)。

第六十九条  稳步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按照依法依规、尊重民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要求,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稳步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加大农村废弃土地和闲置宅基地整理力度,开展迁村并点、退宅还田。规划期内重点实施梁岔、东胡集、陈师、朱码等乡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工程,实施农村居民点整理总面积约为179公顷,新增耕地面积为160公顷,其中近期补充耕地面积52公顷。

第七十条  稳定和拓展土地整理投资渠道

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部分经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和使用,稳定土地整理资金投入渠道,积极支持“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完善投资激励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推进土地整理产业化。

第二节 大力开展土地复垦

第七十一条  加快特殊用地等废弃地复垦

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用途适宜、经济可行的要求,立足优先农业利用、鼓励多用途使用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挖损压占、砖瓦窑场等废弃土地的复垦,合理安排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向、规模和时序。规划期内,至2020年共复垦171公顷,补充耕地150公顷;其中规划近期补充耕地50公顷。

第七十二条  及时复垦交通水利工程建设新增废弃地

推广先进的土地复垦工程和生物技术,恢复土地的生产生态功能。结合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及时、全面复垦新增工矿、水利和交通沿线废弃地。主要任务是结合交通和水利项目建设,解决因工程建设引发的耕地挖损、压占、分割等土地利用问题,对沿线农用地进行整理,归并零散地块,完善水利等基础设施配套,补充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第七十三条  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法定义务

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按照规定履行复垦义务,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制,确保规划期内土地复垦不欠新帐。

第三节 适度开发宜农后备土地资源

第七十四条  适度开发宜农其他土地 

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土地开发的用途和规模,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期内重点实施石湖、南集、徐集、黄营等乡(镇)土地开发项目,土地开发总面积为70公顷,补充耕地64公顷,其中近期补充耕地面积21公顷。

第七十五条  促进开发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规范宜农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加强土地开发调查评价,深化土地开发的经济、技术、生态可行性研究。切实做好开发土地的后续管理,确保被开发土地得到持续有效利用。

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行政措施

第七十六条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的法律效力

严格规划编制、调整、审查、批准的法律程序,确保规划制定、实施的法律效力。将规划实施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督促各镇政府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规划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第七十七条  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各乡镇、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等有关规划,要与本规划相衔接,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用地方案,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须落实规划确定的各项控制指标和任务,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空间调控功能。

第七十八条  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体制

严格执行上级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目标和要求,切实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调控作用。落实规划实施领导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对本行政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节约集约用地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责。

第七十九条  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论证,强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的土地规划合规性审查。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

第八十条  完善规划实施动态评价,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建立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动态评价和修改机制,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程序,规划实施评价报告经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后,方可开展规划修改工作。

第二节 经济措施

第八十一条  加强耕地保护的财政支付力度

建立和完善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补贴机制,将方案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为确定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重要依据,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相挂钩,充分调动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全部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支出。

第八十二条  探索土地利用规划的利益调节机制

引入市场机制,探索耕地异地补充、基本农田异地代保和建设用地指标的交易平台。积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制定相应措施建立镇间挂钩指标流动机制,不断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力度,充分挖掘农村建设用地潜力。

第三节 技术措施

第八十三条  优化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规范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平台,优化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快健全基础数据信息共享和数据转换过程中信息完整性机制,实现土地规划信息化管理。确保乡镇规划、相关部门规划与县级规划的衔接协调,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十四条  提高土地规划信息服务水平

提高土地规划信息服务水平。加快建设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数据库,加强土地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管,形成批、供、用、补的全程监管体系,确保规划目标落实。

第八十五条  加强基本农田动态监测

将基本农田状况调查、监测、统计、分析作为土地调查的重要内容,将基本农田位置、数量等变化情况列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同时做好年度基本农田变化情况的调查和统计,编制基本农田变化图件,及时汇交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建立基本农田年度监测制度。

第八十六条  建立规划公示制度、健全公众参与与监管机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依法公告。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规划的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用地、依规用地、科学用地、节约用地的意识,把贯彻和执行土地法律、政策、规划转变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增强规划修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划定基本农田、确立土地整理区域等方面应充分体现民众意愿。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规划图件和规划附件。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具有同等效力。规划附件由基础资料汇编构成。

第八十八条  本规划自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本规划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涟水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规划由涟水县人民政府授权涟水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机构,对规划执行和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向涟水县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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