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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下)

2016年05月19日 17:05来源:武义县国土资源局点击量:0

文章上接:武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上)

第七章  节约集约用地规划

第二十八条 节约集约用地规划引导

武义县围绕节约集约国家战略,按照“内涵挖潜为主、外延拓展相结合”的思路,利用增量撬动存量用地,积极引导人口、用地、产业集聚,树立节约集约用地典范,为经济社会发展腾出新空间。

坚持指标约束引导,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

利用增量撬动存量,盘活城镇工矿低效用地;

立足整治提升效率,有效集聚农居民点用地;

积极引导用地集聚,不断优化城乡用地结构。

第二十九条 节约集约用地指标控制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划至2020年,全县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35平方米以内。

人均农居点用地:规划至2020年,全县人均农居点用地控制在140平方米以内。

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规划至2020年,全县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52.9平方米以内。

第三十条 节约集约用地规划

(一)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

按照“存量挖潜、新增集约、总量控制”的原则,以增量撬动存量,加快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增效”。通过“退二优二、退二进三”工作,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用地效率;稳步推动城镇有机更新、低效用地再开发、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存量建设用地盘活等工作,充分挖掘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潜力;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通过撤村建居、村庄整治等方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建房,有序推进分散农居点的适度集中归并,积极清理“一户多宅”,大力整理“空心村”。

存量内部挖潜:规划至2020年,全县完成存量建设用地内部挖潜917公顷。其中,通过实施“亩产倍增”行动计划、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创新城镇土地管理制度等手段,实现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708公顷;严格落实“双挂钩”制度,通过落实项目、异地置换、完善手续、清查核销等方式,消化批而未供土地209公顷。

新增集约示范: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控准入、严控规模等方式,通过提高容积率、开发强度、地均投资等要求,发挥新增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示范作用。规划期间,全县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1490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一副三组团”城镇建设和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

(二)农用地集约利用规划

推动农村各类用地科学布局,鼓励农用地按循环经济模式引导、组合各类生产功能,实现土地复合利用、立体利用。统筹农用地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农田质量、完善农业配套、改善生产条件。结合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保留连片优质农田和菜地,通过实施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改进农业生产技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优化农用地结构与布局,实现农业生产现代化,提高农用地利用效率和水平。

第八章  土地整治规划

第三十一条 土地整治规划引导

围绕耕地占补平衡和农村环境改善的目标,整合区域土地资源利用,加强耕地数量管理与质量建设,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现代化,打造“美丽乡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着眼城乡发展大局,加快实施土地整治;

协调保护保障矛盾,适度开发后备资源;

改善耕地生产条件,积极进行土地整理;

推进城乡增减挂钩,逐步开展村庄复垦。

第三十二条 土地整治补充耕地

土地开发:规划重点对宜农未利用地和低丘缓坡耕地后备资源进行适度开发。严格控制占用林地的土地开发项目,土地开发垦造耕地的范围不得涉及坡度25°以上林地、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林地、有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分布的林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林地、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山林权属纠纷林地、“四边区域”林地、高山顶部林地以及沿山脊线及其两边范围林地等“十个范围”。规划至2020年,通过土地开发新增耕地517.23公顷,主要分布桃溪镇、履坦镇、柳城镇和大田乡。

土地整理:通过土地平整、灌排配套、田间道路、林网建设、权属调整等措施,完善田、水、路、林等配套农业基础设施体系,加强高标准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确保耕地数量保持稳定,质量有所提升。王宅镇、履坦镇、柳城镇和大田乡是土地整理的重点区域。

土地复垦:着力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重点整治废弃、闲置、低效农居点,因地制宜实施空心村、废弃村、散小村撤并,充分挖掘农村土地利用潜力,切实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不断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规划至2020年,全县安排农居点复垦补充耕地899.72公顷。

第三十三条 土地整治重点项目

规划将土地整治潜力大、分布相对集中、基础条件较好、生态效益明显的区域确定为土地综合整治重点项目区,统筹安排土地综合整治重点工程项目,立地条件良好的应直接整治为水田

近期全县安排土地整治重点项目37个,补充耕地190.99公顷。

第九章  土地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三十四条 土地用途分区

以土地适宜性评价为基础,结合区域内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按规划主导用途共划定了八类土地用途区,即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为对基本农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区域,区内土地主要为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本用途区总面积232669.78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5.02%,主要集中分布在王宅镇、柳城镇和新宅镇;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面积11438.60公顷,占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49%。

严禁占用区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上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规划期内已安排预留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及其他独立建设项目,却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不突破保护区内预留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的前提下,通过规划预留指标落实局部调整规划。

(二)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是指基本农田保护区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本用途区总面积19860.60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2.66%,在全县范围内零星分布。

严格控制区内的耕地转变用途,经批准的建设占用区内耕地,必须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条件下,允许区内土地适度进行农村道路、农田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鼓励对区内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进行综合整治,重点整治空心村和闲置房屋,增加区内的有效耕地面积;区内现有其他零星农用地应该优先调整为耕地。

(三)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是指为林业发展和生态保护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本用途区总面积95182.82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2.66%,主要集中分布在柳城镇、新宅镇、白姆乡。

区内严格限定土地开发强度,在不影响林业生产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进行适度的营林设施建设;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护林、水源涵养林及其他各种防护林用地,加强有林地的管理,严禁乱砍乱伐,毁林开荒。

(四)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城镇(城市和建制镇,含各类开发区和园区)和农村居民点(村庄和集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本用途区总面积9134.96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5.83%,集中分布在中心城区三个街道(白洋街道、壶山街道、熟溪街道),以及工业重镇桐琴镇和泉溪镇。

区内土地的具体用途应与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村庄和集镇规划相衔接,并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现状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抛荒。

(五)工矿用地区

独立工矿区是指为独立于城镇村的采矿用地以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发展需要划定的区域。本用途区总面积123.51公顷,主要分布在熟溪街道、茭道镇和王宅镇等乡镇。

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及相关规划,并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区内现状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六)风景旅游用地区

风景旅游用地区是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风景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主要包括温泉度假区、大红岩景区、寿仙谷景区和牛头山国家森林公园等。本用途区总面积206.51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13%。

区内土地的具体用途应当符合经批准的风景旅游区规划,严格限定土地开发强度,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

(七)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是指基于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区域,包括源口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溪里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清溪口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安地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青岭-内庵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重要水源保护区。本用途区总面积1029.13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66%。

区内土地的具体用途应符合经批准的生态保护规划,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八)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是为保护和管理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包括依法认定的各种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以及其他具有重要自然与文化价值的区域,主要有壶山森林公园、大红岩风景名胜区和牛头山森林公园等。本用途区总面积7724.41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3%。

区内土地的具体用途应符合经批准的文物保护规划,严格限定土地开发强度,在不破坏文化遗产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用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配套设施建设。

第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为加强对区域土地利用的空间管制,按照保护资源环境优先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结合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安排,做好与土地用途分区相衔接,与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相协调,划定四个建设用地管制区,即禁止建设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

(一)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是指国家级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地区和风景旅游用地核心区等具有特殊保护需要,必须加以重点保护、避免人类开发活动破坏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红线范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范围和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价值的区域。本管制区总面积56881.12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36.27%。

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区内主导用途不相符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规划期内建设用地禁止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论证,并按程序报批。

(二)允许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是指城乡现状建设用地所在的主要区域,主要包括中心城区、各乡镇建成区、各类开发区、农村居民点等。本管制区总面积7910.84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5.04%,。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与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等相协调;区内土地以内涵挖潜为主,应积极鼓励引导盘活存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实施过程中,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和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可依新增城乡建设用地的落位进行动态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

(三)有条件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是指为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允许建设区之外划定的规划期内用于新增城、镇、村或工矿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主要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主要预期用地区。本管制区总面积1554.14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99%。

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的约束,并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应严格论证,并按程序报批。

(四)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是指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区域,是城、镇、村或工矿建设空间与生态保护空间的缓冲隔离带,主要包括耕地、园地和林地等用地类型。本管制区总面积90475.92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57.69%。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禁止大型工矿建设、限制村庄和其他独立建设;区内规划期间保留的农村居民点,在不突破原有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允许依照相关规划进行原拆原建;区内规划期间布局的新增建设用地,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区内允许开展符合要求的低丘缓坡综合利用“坡地村镇”建设项目;区内确需建设并符合预留指标使用条件的项目,在不突破预留指标总量的前提下,通过规划预留指标落实局部调整规划。

第十章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

第三十六条 主要规划控制指标

1、耕地保有量:到2020年不低于4030.87公顷。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规划期内,不低于3070.86公顷。

3、城乡建设用地规模:2020年不超过4167.00公顷。

4、新增建设用地规模:200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856.47公顷以内,2014-2020年预测新增建设用地638.00公顷。

5、耕地动态平衡:2006-2020年建设占用耕地量不超过844.11公顷,其中2014-2020年建设占用耕地量不超过334.00公顷,建设占用耕地系数不超过52.35%;2006-2020年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量不少于580.22公顷,其中2014-2020年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量不少于225公顷,由于全先补充耕地量不低于建设占用耕地量,因此能保证耕地占补数量与质量双平衡。

6、节约集约水平:2020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35.00平方米以内,人均村庄用地控制在140.00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控制在52.9平方米以内。

第三十七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其他用地的面积分别从2013年的20974.22公顷、5024.46公顷、558.16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20798.63公顷、5220.97公顷、537.64公顷。三类用地的比例由78.98:18.92:2.10调整为78.32:19.66:2.02。

(一)农用地:到2020年,农用地面积20798.23公顷,比2013年净减少175.99公顷。其中耕地由2013年4551.30公顷调整为2020年4104.77公顷,耕地占中心城区比例由17.14 %调整为15.46%。

(二)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的面积分别从2013年的4098.09公顷、832.31公顷、94.06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4074.89公顷、976.62公顷、169.46公顷。三类用地占中心城区的比例由15.43、3.13、0.35调整为15.34、3.68、0.64。

(1)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内部结构,城镇用地与农村居民点用地分别由2013年的2252.76公顷、1710.89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2438.28公顷、1562.68公顷,比例由8.48、6.44调整为9.18、5.88。

(2)保障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需求,交通水利用地由2013年的832.31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976.62公顷。

(3)合理安排风景名胜设施及特殊用地,其他建设用地由2013年的94.06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169.46顷。

(三)其他用地:到2020年,其他用地面积调整为537.64公顷,比2013年净减少20.52公顷。

第三十八条 生态保护规划

中心城区生态保护区面积3785.01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14.25%。主要将安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溪里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壶山森林公园核心区和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

第三十九条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1、耕地保护:到2020年末,确保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030.87公顷,其中白洋街道不低于1690.69公顷,壶山街道不低于1455.48公顷,熟溪街道不低于884.70公顷。

2、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3070.86公顷,其中白洋街道1296.32公顷,壶山街道1174.51公顷,熟溪街道600.03公顷。规划期内,划定示范区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856公顷,三个街道均有分布。

3、标准农田:规划期内,中心城区确保标准农田面积不低于2058公顷,其中白洋街道确保标准农田537公顷,洋溪街道确保标准农田1021公顷,更楼街道确保标准农田500公顷。规划期内,严格控制建设占用,加强标准农田储备建设,维护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建设。

第四十条建设用地规划

1、空间布局引导

规划立足组团结构发展,在城区形成 “一廊、双心、双脉、双环、五组团”的空间结构。进一步优化化核心,积极拓展北、东两翼,适当向南发展。

优化核心。即重视发展及总体规划实施的连贯性,继续突出北岭新区建设对城市的重要地位,实施重点建设的策略,安排城市主要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居住综合环境的品质,增强对人口、产业等要素的集聚力,强化北岭新区的集聚效应。同时,通过对老城区、溪南用地的调整,强化集聚效应,理顺发展关系,使其与历史文化的延续、城市特色的营造及旅游产业的发展形成对接。

向北发展,促进与浙中城市群经济发展核心区域的联系。进一步加强市区与金华、义乌等经济发达区域的联系,接轨市场,引导和加强工业园区的整合,形成综合性产业片区,为武义未来寻求机遇。同时向北至茭道的城市拓展的余地较大,可为长远发展留足余地。

向东发展,协调与永康的联系。依托43省道永武线,加强与永康之间的交通联系和产业联系,促进与泉溪、桐琴的一体化发展。该地区应发展以居住和五金机械产业为主的功能,加强协调配套,做实东翼,从量的扩张走向质的提升。

向南延伸,整合温泉度假区。加强温泉度假区交通体系建设,积极协调城市建设与旅游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

2、城镇用地规划

规划围绕“三山三水”规划,以北岭新区为重点,兼顾城东、城南、城西片新增用地空间。规划至2020年城镇用地规模2438.28公顷,较2013年净增加185.52公顷。

3、农居点用地规划

统筹考虑城乡的一体化发展需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积极引导村庄向城镇转变。规划期内中心城区应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为载体,根据提升精品村、发展重点村、保护特色村的差别化发展目标全力推进村庄环境整治工作。规划至2020年村庄用地规模1562.68公顷,较2013年减少148.21公顷。

4、基础设施用地规划

   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骨干网络建设,规划期内重点安排S312永康至武义公路改建工程、金武快速路等道路项目、代石至下苏埠公路、金丽温高速公路互通改造、环溪线、白洋渡至岗头乡道改造工程、火车站至茭道杨家、泉深线、溪郭线、栖霞路、武川路、环城西路至一中、梅郎山道路、武川路延伸工程和农产品交易监测中心道路配套工程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进一步提升中心城区区域服务功能。

5、旅游用地规划

重点发挥城区旅游集散中心作用,全面提升中心城区旅游综合服务功能,形成强大的辐射带动效应,突出“中国温泉名城”的城市内涵,全方位展示武义历史文化底蕴。规划期内重点保障温泉小镇(璟园古民居、婺州窑)、明招博物馆、石鹅湖景区、武义源素古岭后屋项目、壶山公园景观设施和梅郎山三期等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第四十一条 节约集约利用规划

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2014-2020年,中心城区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432.00公顷。对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零星村落、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废弃工矿企业、城镇土地等低效用地进行复垦。

2、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中心城区低效用地总面积444.14公顷,三个街道均有分布。低效用地再开发根据项目区位不同,因地制宜确定合适的规划功能。在城市中心区等优势区位条件,积极发展商业、办公、房地产、居住配套、旅游服务等职能;在工业密集区,应提升村镇物业档次,建设高标准的工业区,促使“工业进园”,促进“旧村庄”与城市功能布局的融合。

3、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中心城区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大力实施“空间换地”策略,规划期内,消化批而未供土地131.89公顷。

第四十二条 土地用途分区

1、基本农田保护区:总面积3661.14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13.69 %,区内基本农田3081.44公顷,占保护区总面积的84.17%。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面积1297.18公顷。

2、一般农地区:总面积4664.57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17.56 %。

3、林业用地区:总面积12760.47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48.05%。

4、城镇村建设用地区:总面积4905.43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18.47%。

5、独立工矿区:总面积53.71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0.20%。

6、风景旅游用地区:总面积48.83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0.91%。

7、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总面积241.27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12.83%。

7、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总面积221.42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0.82%。

第四十三条  “三线”划定

1、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中心城区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范围面积1297.18公顷,三个街道均有分布。

2、生态保护红线:中心城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总面积3785.01公顷,主要将安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溪里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壶山森林公园核心区和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3、城乡开发边界:中心城区城乡开发边界范围总面积5007.97公顷。

第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1、允许建设区:总面积4108.77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15.47 %。

2、有条件建设区:总面积899.19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3.39%。

3、限制建设区:总面积16466.68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62。01%,包括基本农田、河流等城市外围绿色开敞空间。

4、禁止建设区:总面积5082.19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19.14%,包括壶山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小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和示范区基本农田等。

第十一章  各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第四十五条 规划控制指标的分解

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包括约束性和预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有: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预期性指标包括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用地、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万元二三产业用地量。

第四十六条各乡镇指标调控内容

柳城镇: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245.17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905.23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461公顷,新增建设用地不超过47公顷。

履坦镇: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390.0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206.29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478公顷,新增建设用地不超过122公顷。

桐琴镇: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234.6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025.85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923公顷,新增建设用地不超过111公顷。

泉溪镇: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512.32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303.82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743公顷,新增建设用地不超过159公顷。

新宅镇: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840.55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594.94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234公顷,新增建设用地不超过35公顷。

王宅镇: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894.03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608.08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563公顷,新增建设用地不超过114公顷。

桃溪镇: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561.39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310.22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245公顷,新增建设用地不超过22.5公顷。

茭道镇: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75.37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57.94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33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不超过30公顷。

大田乡: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903.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832.34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158公顷,新增建设用地不超过31.5公顷。

白姆乡: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859.49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800.59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158公顷,新增建设用地不超过17公顷。

俞源乡: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981.15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904.7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152公顷,新增建设用地不超过28公顷。

坦洪乡: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98.9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76.65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78公顷,新增建设用地不超过4.2公顷。

西联乡: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54.33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65.75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91公顷,新增建设用地不超过12.5公顷。

三港乡: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56.53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86.77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55公顷,新增建设用地不超过4.3公顷。

大溪口乡: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95.63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86.68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64公顷,新增建设用地不超过4公顷。

第十二章  规划实施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强化规划管控力度

强化规划统筹。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主要控制指标应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指导县域内各项土地利用活动。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明确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考核体系,落实目标责任制。

加强规划衔接。区域内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完善规划体系。在县级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乡级规划,乡级规划必须落实县级规划的各项控制指标,并在指导思想、目标任务、结构布局等方面与县级规划充分衔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土地整治、低丘缓坡、存量利用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落实并有针对性地细化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提高土地规划可操作性。

严格规划修改。严格控制规划修改频次、面积和所涉项目类型,凡需改变土地规划用途、规模、布局等内容的,应按照法定程序编制规划修改方案,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十八条 健全规划实施制度

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县、乡两级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全面构建土地管理工作新格局,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将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充耕地质量等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健全评价标准,实行耕地数量与质量考核并重。积极推动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逐步加大考核权重。

强化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控制。加强年度用地计划与规划的衔接,改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方法,以土地利用规划空间引导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落实和调控土地利用规划执行,并探索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区域资源环境容量、土地开发强度和节约集约水平等相挂钩的指标分配方式,进一步完善用地项目联审制度,强化计划指标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控能力,努力实现计划指标“精细化”管理和“精准”投放。

严格规划实施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动态巡查、网络信息、群众举报等手段,健全“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群众报”违法行为发现机制,对规划执行全天候、全覆盖监测。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管、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构建全方位、多渠道、多关口、网络化的土地规划实施监管体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基层监管力度,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严肃查处。

加强规划信息化建设。推动耕地保护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推进土地规划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土地利用变化情况监测及调查,进一步完善土地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治和占补平衡等数据库,建立数据实时更新机制,并构建与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系统的关联应用,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系统和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强化土地规划实施全流程动态管理。

第四十九条 完善利益调节机制

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财政转移支付和资金补贴力度,补偿资金专项用于耕地和基本农田管护。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实行保护责任与资金补贴相挂钩,充分调动国有农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户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按照“以建设促保护”的总体要求,统筹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全面稳定和扩宽建设性补偿资金渠道,提高优良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奖励标准。对耕地保护责任履行良好、耕地质量提升措施有效的乡镇,在年度计划指标上予以适当倾斜。

建立耕地占用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水田的成本,倒逼各类建设用地合理避让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各建设主体必须切实承担起补充耕地的主体责任,积极通过争取省统筹指标、造田造地、“旱改水”提升工程、耕地质量提升工程以及外购补充耕地指标等多种途径,多方筹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严肃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义务,探索实施“以补定占”管理方式,对于耕地占用多、后备资源少、筹措占补平衡指标不力的乡镇和主体,相应减少农转用计划指标投放。

建立节约集约激励机制。总结推广节地技术与和节地模式,鼓励土地复合利用、立体利用、综合利用,切实非农建设减少对耕地的占用。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机制,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与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相挂钩,对批而未供消化、闲置土地清理、存量用地盘活不利的乡镇和主体,相应减少直至停止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投放。充分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现象,提高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保有成本和违法用地成本。实行与节约集约用地配套的税收政策,加大闲置、低效及批而未供土地的税费调节力度,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向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方向流转。

建立城乡增减挂钩机制。统筹安排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多渠道筹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新农村建设资金,在土地出让金和耕地开垦费中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增减挂钩项目补助,并鼓励和引导各方资金投入增减挂钩项目,复垦主体单位优先使用增减挂钩指标。

第五十条 提高公众参与程度

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和土地忧患意识。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监督、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正面示范,公开曝光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件,在全县营造“珍惜土地、保护土地、合理用地、集约用地”的良好氛围。

提高公众参与。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家库,提高土地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科学性。广泛听取全县各阶层群众和各方代表意见建议。对大规模的土地开发利用行为和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项目,依照《国土资源听证条例》规定实施听证制度。

做好公示公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经依法批准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公布内容应包括规划目标、期限、范围、用途、批准机关、批准日期,以及规划确定或调整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主要事项。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建设阳光国土。实施土地利用规划“阳光工程”,规范权力“阳光”公开运行,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提升行政办事效率为重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着力推进阳光审批、阳光交易、阳光执法和阳光政务服务。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规划成果构成

本规划由文本、图册和规划说明组成。文本和图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 规划审批实施

本规划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规划实施解释

本规划由武义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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