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首页 > 土地知识 > 土地管理

常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下)

2016年05月20日 10:43来源:常山县国土资源局点击量:0

文章上接:常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上)

第五十五条  农村居民点指标调控

规划期内,规划安排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153.63公顷,主要用于中心村建设,兼顾基层村用地需求,并与旧村缩并相挂钩,控制自然村落的无序扩张。

到规划期末,农村人口降至19.14万人,农村居民点规模从规划基期的3722.93公顷缩小到2360.85公顷,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由规划基期的170.32平方米降至123.35平方米。

第五十六条  新区建设模式

各乡镇按照“1+X”模式布局建新区,依据新社区所处的位置不同,可以将新社区分为“城镇型”和“农村型”两类,“城镇型”是位于镇区的新社区,这类社区与城镇今后的发展完全融于一体,即“1+X”中的“1”,“农村型”是在镇区规划建设用地以外,依靠本村独立发展起来的新社区,即“1+X”中的“X”。

第五十七条  新农村建设引导

根据发展基础和区位条件,对规划完善与发展的中心村、规划建设与改造的基层村采取差别化土地利用方式;鼓励建设农民公寓、新型农村社区,提高公共服务用地比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由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指标统一安排;农村居民点内不再安排工业用地,引导现有工业用地向功能区集中;处理好土地利用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重视保护古村落、古民居等乡土建筑遗产,建设项目选址应避开地下文物埋藏区的范围,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古迹应及时对其进行必要保护。

第三节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

第五十八条  土地开发规划

规划期内,安排土地开发项目总面积354.72公顷,主要位于球川、大桥头等乡镇。

第五十九条  村庄复垦规划

规划期内,对1515.37公顷的村庄,416.50公顷的采矿用地进行复垦。按照因地制宜原则安排复垦后用途,预计复垦新增耕地626.38公顷,新增园地600.47公顷,新增林地607.13公顷,新增其他农用地97.90公顷。

第六十条  土地整理规划

规划期内,安排土地整理项目总面积346.80公顷,主要位于球川、大桥头、辉埠等乡镇。主要对整理项目区内的园地、林地和其他农用地进行整理,其中整理园地302.98公顷,林地40.82公顷,全部整理成耕地。

第六十一条  新增耕地基础设置建设与质量提升

通过土地平整、灌排水设施配套、田间道路、测土配方施肥等主要措施,进行综合开发、整治和改造。提高灌溉能力,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提高地力为重点,加强耕地质量建设。

第六十二条  耕地占补平衡分析

规划期间,建设占用耕地340.46公顷;根据潜力分析,农村居民点、工矿复垦新增耕地626.38公顷,园地、林地和其他农用地等开发整理新增耕地701.52公顷,耕地净增加987.44公顷,可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目标。

第七章  低丘缓坡土地利用与开发规划

第一节 规划背景与目标

第六十三条  规划背景

近年来,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开发利用低丘缓坡的指示精神,常山县委、县政府十分珍惜机遇,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根据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林则林的原则,2008年编制了《常山县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2006-2020年)》。

2010年,白石区块、何家乡九泉水库区块、同弓乡山边区块列入省低丘缓坡耕地垦造重点区,辉埠区块列入省低丘缓坡建设用地重点区块(浙政办发[2010]19号)。

第六十四条  目标任务

依据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结合常山县经济发展、土地利用和生态保护,挖掘可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潜力,科学适度开发和合理利用低丘缓坡土地,全面统筹和优化配置低丘缓坡土地利用结构,逐步提高低丘缓坡的利用效益,缓解土地供求矛盾,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十五条  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指引

1、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低丘缓坡开发是落实耕地保护、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以及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应根据区位、坡度、土壤等条件,有针对性的开发利用低丘缓坡资源。对土层厚、有水源保证的地块,根据宜农则农原则开发为耕地,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对符合规划,毗邻集镇周边,土地贫瘠且无地质灾害隐患的区块,根据宜建则建原则开发为建设用地,既拓展了建设用地空间,又少占了优质耕地;对于易造成水土流失、或引发地质灾害的耕地,根据宜林则林原则开发为林地,提高森林覆盖率。

2、与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综合利用低丘缓坡,以水土保持、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原则。

3、建立健全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激励机制。统一制定整体开发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奖优罚劣的考核机制,对于完成低丘缓坡开发任务的乡镇给予农转用等指标倾斜或资金补助。

第二节 宜耕低丘缓坡用地开发

第六十六条  宜耕低丘缓坡资源数量与空间布局

常山县可开垦为耕地的低丘缓坡资源总面积约为7615.82公顷,其中园地3509.84公顷,林地2970.97公顷,其他农用地562.68公顷,未利用地572.33公顷。从常山县宜耕低丘缓坡资源区域分布看,潜力最大的乡镇为球川镇,有1894.55公顷的低丘缓坡地可开发为耕地,占常山县总潜力的24.88%;其次为天马镇,有1050.43公顷的低丘缓坡地可开发为耕地,占常山县总潜力的13.79%。

第六十七条  耕地垦造重点区块

1、总体布局

根据重点区块选择原则和重点区块开发的目标,并考虑区块面积、地方积极性和资源量、资源相对重要性、市县平衡、省“百万”造地工程等因素,白石区块、何家乡九泉水库区块、同弓乡山边区块被列入省低丘缓坡耕地垦造重点区。

白石区块规划总面积206.67公顷,何家乡九泉水库区块规划总面积80.00公顷,同弓乡山边区块93.33公顷。

2、开发要求

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开发的要求,通过土地平整、灌排水设施配套、田间道路、测土配方施肥等主要措施,进行综合开发、整治和改造。

(1)以提高平整度为重点,加强土地平整建设。

(2)以提高灌溉能力为重点,加强农田水利建设。

(3)以提高地力为重点,加强耕地质量建设。

3、开发规划

(1)规划期内,全县通过土地开发新增耕地354.72公顷,主要分布在白石镇、同弓乡、何家乡、球川镇等乡镇。

(2)积极开展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以建设促保护,实施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大力建设自动化节水灌溉、精确化施肥、机械化作业相配套的产业化高标准基本农田,促进基本农田规模化经营。

第三节 宜建低丘缓坡用地开发

第六十八条  宜建低丘缓坡资源数量与空间布局

常山县规划期内可开发利用的宜建低丘缓坡资源总面积3491.63公顷,其中耕地8.49公顷,园地1964.96公顷,林地1187.25公顷,未利用地330.93公顷。从常山县宜建低丘缓坡资源区域分布看,潜力最大的乡镇为天马镇,有1828.54公顷的低丘缓坡地可开发为建设用地,占常山县总潜力的51.90%;其次为辉埠镇,有650.03公顷的低丘缓坡地可开发为建设用地,占常山县总潜力的18.45%。潜力最小的乡镇为新昌乡和同弓乡,仅有0.96公顷和1.09公顷。

第六十九条  建设用地重点区块

1、总体布局

根据重点区块选择要求和重点区块开发目标,综合考虑区块规模效应、地方积极性和开发适宜性、资源丰裕度和地市间的适当平衡关系,辉埠区块被列入辉埠区块列入省低丘缓坡建设用地重点区块。

辉埠区块规划总面积400.00公顷,主要功能为工业开发。辉埠新区主要在辉埠区块中。

2、建设要求

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发展的要求,加强环境保护,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开发时序,做到科学、生态、安全、有序开发;通过共享区域基础设施,完善区块内用地结构,优化土地开发模式,做到高效、集约、合理利用。

(1)充分开展前期工作,实现低丘缓坡科学开发。在加强与县市域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衔接协调的基础上,充分做好土地的适应性评价、开发潜力分析、经济效益论证、生态效益论证、技术可行性论证。

(2)加强环境保护,实现生态开发,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3)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安全开发。

(4)合理安排开发时序,有序开发。

(5)共享区域基础设施,高效利用。

(6)完善用地结构,集约利用。

(7)优化土地开发模式,合理利用。

3、建设规划

辉埠新区作为常山工业平台的北部发展中心,以发展工业为重点。重点建设以辉埠新区为中心的辉埠区块,规划期内,安排建设占用土地指标100.00公顷,划定有条件建设区730.44公顷。

第四节 专项规划资金落实与政策措施

第七十条  资金落实

(1)按照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的意见》精神,提高造田造地补助标准;

(2)要足额提取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款专用。省里委托造地的,其资金需要通过省里下达;常山县外有关部门委托造地的,可由委托方直接将耕地开垦费付给常山县。加强对造地改田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管理,造地改田资金要向综合开发利用低丘缓坡项目倾斜;

(3)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多元化市场主体投资综合开发利用低丘缓坡。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将部分效益较好的低丘缓坡区地块开发包装成项目,引进市场机制,吸引民间资本投资;

(4)坚持先易后难的工作方法,做到开发利用“四优先”。即坡度较缓的优先、水利交通条件便利的优先、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优先、面积较大的区块优先;

(5)加强跨地区的资金筹集。常山县将进一步加强与兄弟县的合作与交流,通过以土地指标换项目、易地有偿补充耕地与代保基本农田、低丘缓坡区开发优质园地列入补充耕地项目等多种形式,努力实现互进共赢。

第七十一条  政策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常山县低丘缓坡土地利用领导协调小组机构,统一领导全县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工作,研究解决开发利用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协调处理好有关政策事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理效率。

2、提高乡村基层干部的积极性

要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和责任意识。

(1)通过细化资金补助办法,将资金补助标准与工程量、开发质量挂钩,既保护乡镇、村的积极性,又防止不必要的资金浪费;

(2)要加强开发资金的使用监管,借鉴土地整理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保护资金安全;进一步健全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的激励政策。

(3)要在工作经费与开发数量和质量挂钩的基础上,把开发和建设用地使用挂钩,充分地调动乡镇、村综合利用低丘缓坡的积极性,鼓励平原乡镇、用地大户出资开发低丘缓坡土地资源;

(4)要把综合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工作业绩列入县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以强化工作责任。

3、加强土地用途管理和法制建设

低丘缓坡土地既是自然生产力相对较高、生产经营条件相对较好的林业用地和农用坡地,又是建设供地潜力所在。为有效消除城市盲目扩张和乱占滥用坡地造成的成本溢出现象,在具体实施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审核、审批程序,加大用地监管力度,防止违法、滥用、无序利用和低效利用缓坡土地,切实保护和利用好宝贵的土地资源。

第八章  土地用途分区与空间管制

第一节 分区原则与分区类型

第七十二条  分区原则

(1)有利于统筹城乡生产力布局和经济布局的原则;

(2)有利于统筹城镇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原则;

(3)有利于实行分类指导区域土地利用的原则;

(4)保持土地利用方向和调控措施相对一致性的原则。

第七十三条  分区类型

按土地用途的差异性共设7个区,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一般农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林业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和其它用地区。

按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类型共设4个区,包括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第二节 土地用途分区

第七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主要对耕地及其他优质农用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规定的土地用途区。该区面积为19237.16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7.52%,其中基本农田面积为16693.33公顷,占该区总面积的88.40%,其中,预留机动耕地指标70.00公顷,其他主要为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辅助设施。

基本农田保护区管制规则如下:

(1)严禁在区内进行各类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以及非农建设。

(2)严格控制区内的耕地用途,鼓励区内未利用地转为基本农田或为基本农田服务的用地(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该按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3)区内现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内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但不得扩大面积。

(4)加大基本农田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区内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

(5)规划实施中,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预留的耕地面积但不突破预留规模的独立建设项目(如变电站)、规划中难以准确定位的交通、水利等线性工程以及新农村建设等民生工程项目,不再补划基本农田,简化用地报批程序。

第七十五条  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是指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主要是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农用地。该区总面积12173.29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1.09%。

一般农地区管制规则如下:

(1)该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优先安排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它农业设施等用途。

(2)区内现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规划期内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但不得扩大面积。

(3)严格控制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第七十六条  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是指为林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该区总面积62543.57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56.97%;其中生态林地区面积为32085.90公顷,占该区总面积的51.30%。

林业用地区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2)区内现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应调整为林地和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规划期内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但不得扩大面积。

(3)严格控制占用区内林地、耕地进行非农建设。

(4)不得占用生态林地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

(5)强化管理,坚持依法治林,严禁乱砍滥伐。

第七十七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城镇(城市、建制镇、工矿用地)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该区总面积5622.25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5.12%。

城镇建设用地区管制规则:

(1)区内规划土地用途主要为城镇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建设规划。

(2)优化城镇用地格局,增强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的弹性,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3)鼓励其他零散分布的工矿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

(4)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5)积极推进宅基地的复垦开发工作,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的,可保留现状,但不得扩大面积。

第七十八条  村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村镇(集镇、村庄)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该区总面积4570.67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4.16%。

村镇建设用地区管制规则:

(1)区内规划土地用途主要为村镇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2)优化村镇用地格局,增强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的弹性,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4)积极推进废弃宅基地的复垦开发工作,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的,可保留现状,但不得扩大面积。

第七十九条  风景旅游用地区

风景旅游用地区是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风景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风景旅游用地区主要包括金钉子公园,石崆寺景区、芙蓉水库生态旅游区、太公山、黄岗山、球川古镇生态旅游区以及现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保护地段等。该区总面积330.00公顷,占全县总面积的0.30%。

风景旅游用地区管制规则如下: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同时应符合风景旅游用地区规划。

(2)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在区内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

(3)严禁区内破坏景观资源的各种生产建设活动,而影响景观游览的现有土地用途应在规划期内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不得占用核心区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八十条  其它用地区

其它用地区是指没有划入以上用途区的其它土地区。该区总面积5310.80公顷,占全县总面积的4.84%,主要为交通公路、河流水面、滩涂沼泽和自然保留地。

第三节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

第八十一条  允许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现状和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允许建设区土地总面积4457.02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4.06%。

允许建设区的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

(2)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4)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十二条  有条件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区域。在不突破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以及已预留指标的新农村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其它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的实施。有条件建设区土地总面积5783.51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5.27%。

有条件建设区的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2)在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指标已经用完、且所有约束性指标没有被突破的前提下,经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区内土地可作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新建用地。

(3)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三条  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是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它区域,主要包括规划期间拟复垦的建设用地、现状的一般耕地、园地、林地、未利用地,以及里择祠、樊氏大宗祠、徐氏旧宅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建设控制地带等。限制建设区土地总面积86380.24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78.68%。

限制建设区的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和农业发展,也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主要区域。

(2)区内限制城、镇、村建设,严格控制线性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中已列明、且已安排用地指标的线性建设项目,符合规划。

(3)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调节要求,区内土地可适当进行农业结构调整。

第八十四条  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是指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和一级水源保护区,以及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区域,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文化名城、村镇和文物保护单位范围(主要为里择祠、樊氏大宗祠、徐氏旧宅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保护范围)等。同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应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建设区土地总面积8777.20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7.99%。

禁止建设区的管制规则为:

(1)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第九章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

第一节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

第八十五条  规划范围

按照《常山县县域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23101.26公顷,包括天马和辉埠两个镇。其中,天马镇的土地总面积17090.12公顷,辉埠镇的土地总面积6011.14公顷。

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规模为3151.47公顷,中心城区的扩展边界内土地面积4312.00公顷,其中允许建设区面积1514.45公顷,有条件建设区面积2797.55公顷,是常山县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研和物流中心。

第八十六条  土地利用现状

常山县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23101.26公顷。其中,农用地18636.4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0.67%;建设用地2923.5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66%;未利用地1541.2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67%。

(1)农用地:耕地面积为4132.46公顷,园地面积为2945.49公顷,林地面积为10940.36公顷,其他农用地面积为618.09公顷。

(2)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面积为2126.27公顷,交通水利用地面积为782.17公顷,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为15.12公顷。城乡建设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面积为1219.88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为906.39公顷。

(3)未利用地:水域面积为605.38公顷,滩涂沼泽面积为33.18公顷,自然保留地面积为902.72公顷。

第二节 中心城区土地规划目标

第八十七条  人口及人均用地目标

中心城区现状人口14.41万人,其中,城镇人口8.09万人,农村人口6.32万人,城镇化率56.14%,人均城镇工矿用地122.58平方米,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155.47平方米;规划到到2020年,中心城区人口达到23.7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达到17.68万人,农村人口达到6.58万人,城镇化率达到72.23%,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降至123.58平方米,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降至117.90平方米。

第八十八条  耕地保护目标

1、到2020年,中心城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784.04公顷。

2、规划期内,中心城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770.00公顷。

3、规划期内,中心城区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399.93公顷。

4、规划期内,中心城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量不少于103.02公顷。

5、规划期内,中心城区建设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214.80公顷。

第八十九条  建设用地控制目标

(1)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预期性指标,规划期内,中心城区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不超过562.01公顷。

(2)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约束性指标,规划期内,中心城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2378.71公顷。

第九十条  建设占用标准农田及补建标准农田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新增建设用地涉及现有标准农田面积63.99公顷,严格执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制度,用划定质量等级在二等田以上的标准农田储备项目进行补划。大力开展标准农田补建,补建标准农田按省级有关规定进行质量评定验收并划入标注农田储备库,作为建设占用标准农田的补建来源。规划期内,中心城区新建标准农田63.99公顷,其中天马镇51.99公顷,辉埠镇12.00公顷。

第三节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九十一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农用地结构调整

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确保农用地数量稳中有升,坚持耕地保护数量和质量并重,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用地面积由2005年的18636.84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18484.94公顷,净减少151.9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05年的80.67%上升到2020年的80.02%。

(1)耕地:到2020年,耕地面积为4132.49公顷,比2005年净减少74.19公顷。

(2)园地:到2020年,园地面积为2945.78公顷,比2005年净增加102.74公顷。

(3)林地:到2020年,林地面积为10940.53公顷,比2005年净减少92.64公顷。

(4)其他农用地:到2020年,其它农用地面积为530.22公顷,比2005年净减少87.82公顷。

2、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引导城镇工矿用地理性增长,提高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程度,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量,适当提升基础设施用地比重。建设用地面积由2005年的2923.16公顷增加到2020年的3151.48公顷,净增加228.3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05年的12.65%上升到2020年的13.64%。

(1)城镇用地:到2020年,城镇用地面积为991.54公顷,比2005年净增加178.29公顷。

(2)农村居民点用地: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面积为906.01公顷,比2005年净减少130.25公顷。

(3)工矿用地:到2020年,采矿用地和独立建设用地面积为433.13公顷,比2005年净增加104.95公顷。

(4)交通水利用地:到2020年,交通水利用地面积为757.47公顷,比2005年净减少24.85公顷。

(5)其他建设用地:到2020年,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为15.29公顷,比2005年净增加0.17公顷。

3、未利用地结构调整

重视未利用地的生态价值和开发前景,控制建设占用;适度开发利用荒山、荒地与滩涂资源,扩展农业生产空间。未利用地面积由2005年的1541.27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1464.85公顷,净减少76.4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05年的6.67%下降到2020年的6.34%。

(1)水域:到2020年,水域面积为572.50公顷,比2005年净减少32.91公顷。

(2)滩涂沼泽:到2020年,滩涂沼泽面积为33.42公顷,比2005年净增加0.24公顷。

(3)自然保留地:到2020年,自然保留地面积为858.93公顷,比2005年净减少43.85公顷。

第四节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布局

第九十二条  中心城区空间结构

规划中心城区形成“四区、三轴、四水、六山”的空间结构。

(1)“四区”是指中心城核心功能区、外港职能拓展区、常山县工业园区和辉埠新区。

(2)“三轴”是指以定阳路、天马路和文峰路组成的传统“A”字型轴线公建服务带。

(3)“四水”、“六山”由常山港为主轴的常山港、内河、南门溪、龙绕溪和西峰山、天马山、石崆山、塔山、虎山、展衣山串联而成,以旅游、休闲度假为主导的城市功能。

第九十三条  土地利用功能布局

1、工业用地

重点保证规划近期及“十二五”期间的重点项目需求,贯彻节约耕地的原则,合理利用滩涂、自然保留地等非耕地资源,并与生活居住用地构成良好的通勤关系,以小规模功能分区替代大规模的功能分区,以分散化的集中模式进行布局。

2、居住用地

天马主城区近期居住用地建设方向为周边山坡地的利用和城东新区建设。村庄密集区进行规划控制和整治,中远期进行全面更新改造。自北向南形成赵家坪片、五里亭片、中心城片、狮子口片、火车站片、富足山片、城南和周塘片等八大区片,部分依托天马主城区,逐步完善居住生活服务设施,与工业区构成良好通勤关系,结合山水自然景观与旅游服务中心,合理建设高档度假房产,提升和完善旅游城市功能。

3、绿地

城镇外围做好基本农田及生态林地保护的基础上,城区内部结合山体,河道构建点、线、面结合的网络状绿地系统。

第五节 中心城区土地用途分区

第九十四条  中心城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主要对耕地及其他优质农用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规定的土地用途区。该区面积为3146.08公顷,其中基本农田面积为2770.00公顷,占该区总面积的88.05%。

第九十五条  中心城区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是指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主要是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农用地。该区总面积1781.72公顷。

第九十六条  中心城区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是指为林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该区总面积9879.41公顷。

第九十七条  中心城区城镇建设用地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城镇(城市、建制镇、工矿用地)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该区总面积5031.08公顷。

第九十八条  中心城区村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村镇(集镇、村庄)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该区总面积1587.25公顷。

第九十九条  中心城区其它用地区

其它用地区是指没有划入以上用途区的其它土地区。该区总面积1675.72公顷。

第六节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

第一百条  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

包括现状城市建设用地与规划期内中心城区新增城市用地、工矿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指标主要安排在主城区、城东新区、辉埠新区二期。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总面积为2470.36公顷。规划期内,该区将综合协调建成区内部功能布局,继续完善配套设施,加强已建区的更新改造,合理布置新增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主导用途分区为城镇允许建设区与村镇允许建设区,其中,城镇允许建设区面积为1169.83公顷,村镇允许建设区面积为1300.53公顷。

第一百〇一条  中心城区有条件建设区

该区主要分布在主城区、城东新区、辉埠新区、常山工业园、湖东汽配园等区域内,总面积为4156.22公顷。该区是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主要用地区。主导用途分区为城镇有条件建设区与村镇有条件建设区,其中,城镇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为3045.11公顷,村镇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为1111.11公顷。

第一百〇二条  中心城区禁止建设区

该区主要包括水源保护地、生态林地,总面积365.11公顷。该区为生态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建设行为。主导主导用途分区为风景旅游核心区与其它用地区,其中,风景旅游核心区面积为23.18公顷,村镇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为341.93公顷。

第一百〇三条  中心城区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主要包括土地用途分区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和风景旅游用地区等,包含除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以外全部区域,涉及城市外围的农业生产用地、缓坡林地等,总面积为16109.57公顷。主导用途分区是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和风景旅游用地区。其中,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面积为3143.71公顷,一般农地区的面积为1775.19公顷,林业用地区的面积为9881.06公顷,其他用地区的面积为1309.60公顷。

第七节 中心城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一百〇四条  交通基础设施用地

规划期内,天马镇将继续加强交通建设,安排5个省级重点项目,即:黄衢南高速公路、杭金衢高速公路拓宽工程、320国道改建、48省道改建和常山港(双港口-常山城关)航运开发工程;7个县级以上重点交通项目,即:杭金衢高速阁底互通至常山大桥公路工程、205国道改建工程、常辉线改建工程、杭金衢高速公路常山互通至205国道连接线工程、常山县通村公路联网线工程、常山大桥改造、常山县客运中心站,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指标由县预留指标统一调配。

辉埠镇将继续加强交通建设,安排1个省级重点项目,即:九景衢铁路;安排4个县级重点项目,即:辉埠至何家公路;常辉线改建工程;常山县公铁物流联运中心;48省道延伸线常山溪口至宋畈公路。

第一百〇五条  能源基础设施用地

规划期内,天马镇规划安排1个省级重点建设项目:220KV柚香变电所;规划安排2个县级重点建设项目:110KV丁家坞变电所和110KV湖东变电所,划入有条件建设区。

辉埠镇规划安排1个县级重点建设项目:常山县110千伏童家输变电工程。

第一百〇六条  环保基础设施用地

规划期内,天马镇规划安排2个环保设施项目,即常山县化工园区污水预处理工程和常山县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其指标在实施过程中争取,划入有条件建设区。

第一百〇七条  其他建设用地

规划期内,天马镇规划安排7个旅游用地项目,即三衢山-狮子口水库旅游度假区、常山国家地质公园基础设施建设、石崆寺休闲旅游区、常山旅游集散接待中心、常山县夜旅游产品开发、世界金钉子之窗、东明湖公园;安排14个民生项目,即常山养老养生基地、常山县第二福利院、天马镇敬老院扩建、新都办事处敬老院、天马镇文峰社区养老院、天马镇金川社区养老院、天马镇定阳社区养老院、天马镇渡口社区养老院、天马镇东明社区养老院、天马镇屏山社区养老院、天马镇鸿康老年公寓、天马镇康乐养老院、新都办事处养老院等。

规划期内,辉埠镇规划安排2个民生项目,即常辉埠镇敬老院扩建,辉埠镇养老院。

第十章  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第一百〇八条  规划指标分解

根据各土地利用分区的调控方向和差别化的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综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趋势、资源环境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和潜力等因素,分别制定各乡镇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量等规划控制指标。

第一百〇九条  指标分解原则

(1)落实上级规划控制目标。确保全县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上级规划控制指标,建设用地各项规模不突破上级指标,落实补充耕地责任。

(2)全面保护基本农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重点保障中心城区、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用地需求,优先保证常山县中心城区、工业园区发展空间和布局,对全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到应有的作用。

(3)与现行规划指标衔接。常山县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实施九年,对各乡镇的耕地保护任务已经明确,建设用地配置有一定的基础,本次指标分解要结合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适当调配。

(4)体现区域发展的差异性。指标分解要密切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根据体现区域发展的差异性,充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城镇建设、工业化进程及国家省级重点项目等因素,将指标科学的分解到各乡镇。

第一百一十条  指标分解依据

(1)《常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

(2)《常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3)《常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4)常山县各乡镇社会、经济、人口统计数据;

(5)常山县域总体规划和各行业规划及其对用地的安排;

(6)常山县各乡镇“四查清、四对照”核查资料;

(7)常山县各乡镇1997-2005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

(8)其他相关规划资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指标分解方法

(1)耕地保有量:主要依据现有耕地面积、规划期间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和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的潜力,来分解确定各乡镇规划期末的耕地保有量。

(2)基本农田:结合现行规划基本农田现状及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情况统筹调整基本农田,重点核减中心城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主要发展区块基本农田任务。

(3)城镇和独立工矿用地:根据各乡镇的历史数据、现状数据和规划数据,在常山县国土资源局下达的控制指标内进行测算,在此基础上统筹平衡全县范围内的城镇、产业和零星工矿用地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用地指标分解方案。

(4)农村居民点用地:主要依据农村人口规模、历年个人建房用地水平、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潜力、新农村建设规划和今后迁村并点的需要,并考虑城镇和产业集中发展区建设占用农村居民点用地等因素,综合确定各乡镇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

(5)基础设施用地:原则上根据部门用地规划方案,由县级统一核实用地项目,测算项目用地面积,按项目用地分解控制指标,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6)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面积:主要是依据全县开发复垦整理潜力、投资状况来分解控制指标。

第一百一十二条  各乡镇指标调控

1、天马镇

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2140.80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130.00公顷,标准农田面积1004.67公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29.50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162.55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土地401.70公顷;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872.99公顷,城镇建设用地规模1025.44公顷,农居点用地规模578.50公顷;控制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在121.54平方米以内,人均城镇建设用地在65.86公顷以内,人均农居点用地在118.06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不超过59.25平方米。

2、辉埠镇

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643.24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640.00公顷,标准农田面积395.27公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73.52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52.26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土地160.30公顷;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505.73公顷,城镇建设用地规模144.39公顷,农居点用地规模197.25公顷;控制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在146.19平方米以内,人均城镇建设用地在68.43公顷以内,人均农居点用地在117.41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不超过60.00平方米。

3、芳村镇

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892.07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837.54公顷,标准农田面积350.87公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24.84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17.63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土地19.78公顷;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01.51公顷,城镇建设用地规模34.89公顷,农居点用地规模154.48公顷;控制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在118.29平方米以内,人均城镇建设用地在60.15公顷以内,人均农居点用地在122.61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不超过70.08平方米。

4、招贤镇

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1656.39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628.04 公顷,标准农田面积692.87公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60.03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8.74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土地16.09公顷;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34.11公顷,城镇建设用地规模35.27公顷,农居点用地规模197.91公顷;控制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在132.04平方米以内,人均城镇建设用地在88.16公顷以内,人均农居点用地在119.94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不超过68.34平方米。

5、球川镇

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2842.77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758.43公顷,标准农田面积1752.93公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424.74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7.68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土地15.91公顷;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09.13公顷,城镇建设用地规模125.50公顷,农居点用地规模266.28公顷;控制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在138.93平方米以内,人均城镇建设用地在83.67公顷以内,人均农居点用地在121.59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不超过69.25平方米。

6、白石镇

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1037.84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012.61公顷,标准农田面积629.07公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39.52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4.72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土地4.72公顷;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16.87公顷,城镇建设用地规模21.13公顷,农居点用地规划93.30公顷;控制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在98.24平方米以内,人均城镇建设用地在60.37公顷以内,人均农居点用地在119.61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不超过67.23平方米。

7、青石镇

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1563.46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535.58公顷,标准农田面积522.13公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245.54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3.90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土地4.45公顷;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09.07公顷,城镇建设用地规模13.83公顷,农居点用地规模275.25公顷;控制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在120.00平方米以内,人均城镇建设用地在55.32公顷以内,人均农居点用地在118.64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不超过72.00平方米。

8、何家乡

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1193.34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167.33公顷,标准农田面积383.33公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45.29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13.27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土地15.98公顷;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52.07公顷,农居点用地规模147.86公顷;控制人均农居点用地在138.18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不超过71.09平方米。

9、宋畈乡

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1011.27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966.17公顷,标准农田面积526.00公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150.00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4.80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土地4.80公顷;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95.08公顷,农居点用地规模89.37公顷;控制人均农居点用地在139.64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不超过68.54平方米。

10、新昌乡

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867.80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843.42公顷,标准农田面积242.80公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41.00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10.59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土地10.59公顷;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9.76公顷,农居点用地规模79.48公顷;控制人均农居点用地在137.03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不超过71.06平方米。

11、新桥乡

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436.36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424.16公顷,标准农田面积0.00公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38.15公顷,建设占用耕地4.72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土地5.51公顷;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4.89公顷,农居点用地规划24.89公顷;控制人均农居点用地在138.25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不超过69.98平方米。

12、同弓乡

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1426.81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399.62公顷,标准农田面积1025.80公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29.00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4.14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土地5.01公顷;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54.13公顷,农居点用地规模54.13公顷;控制人均农居点用地在135.32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不超过65.48平方米。

13、大桥头乡

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748.75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724.97公顷,标准农田面积435.80公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67.92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4.99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土地5.21公顷;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12.49公顷,农居点用地规模111.06公顷;控制人均农居点用地在135.44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不超过61.03平方米。

14、东案乡

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719.09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695.47公顷,标准农田面积218.47公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46.99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2.47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土地2.69公顷;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95.19公顷,农居点用地规模91.10公顷;控制人均农居点用地在135.97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不超过66.84平方米。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土地利用规划衔接

乡、镇(街道)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加强与上级规划的衔接,积极配合常山县土地利用战略的实施,统筹安排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各类土地利用活动,落实分解下达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章  土地生态环境建设

第一百一十四条  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格局

加强城市绿地、交通干道防护林建设,构筑形成生态保护屏障,改善城市环境;以建设生态工业园区为切入点,严格执行工业项目环境评估和生态环境监控制度,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新型工业道路;以化工行业污染整治为重点,加强市内河流水域综合整治和饮用水源保护;积极开展生态旅游休闲项目,以旅游促进生态保护,以生态保护促进旅游发展;重视对自然景观、文物古迹及地下文物埋葬区的保护;合理布置工业与居住用地,控制城镇无序蔓延,塑造良好的城乡发展形态。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发展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1、农业用地利用模式

加强生态农业建设,积极推广平衡施肥,科学控制氮肥量、农药用量,提高化肥农药利用效率;推广普及生态养殖的技术与模式,推进农业污染控制的工作。

2、功能区土地利用模式

在土地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以建设生态工业园区为切入点,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人力资源优势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道路,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评估和生态环境监控制度,保持土地的可持续发展。

3、水污染防治结合模式

加强市内河流水域综合整治和饮用水源保护,以化工行业污染整治为重点、加强工业污染防治;推进农业污染控制;建设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加强景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加强管理、控制新污染源。

4、地质灾害防治结合模式

建设工程必须做到地灾防治先行,对于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同时,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5、文化古迹保护结合模式

规划实施中需对地下文物埋葬及地面文物古迹保护的进行环境影响分析,重视对古镇、古村落、古民居等文化遗产的保护,保障用地问题,加强监督监管。

6、生态旅游模式

积极开展生态旅游休闲项目,以旅游促进生态保护,以生态保护促进旅游,把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与发展经济结合起来,建设与旅游业发展相结合的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项目,有序地、有限度地合理利用自然景观资源。

85%的人还看了
你可能也爱看
附近热门土地
最新资讯
查看更多资讯
加载中...
火热
招募中
城市
姓名

下载土流APP

获取一手地块信息

小土给您发了元的新用户红包
距离领取结束时间还剩
-
-
-
恭喜获得土流红包
0
已存入您土流APP的账户券包
您可下载app进行查看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