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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和建成片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2016年05月23日 11:20来源:濮阳市建设网点击量:0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濮阳新区管委会筹备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快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步伐,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增强中心城市辐射力,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建设富裕和谐美丽新濮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加快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实施范围

总体要求:以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为引领,紧紧围绕“四三二一”发展战略,坚持“一二三四”工作思路,突出政府主导,进一步完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建立健全市、区、乡(办)、村(居)四级协调联动的改造工作机制,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形成浓厚工作氛围,扎实推进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力争用三年时间,改造完成一批建成区老旧片区,改造完成50%左右的城中村,基本完成产业集聚区内的村庄搬迁改造,高标准建成一批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管理规范的城市社区,进一步提高中心城市承载力和竞争力。

实施范围:城中村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的村庄、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城郊村和产业集聚区内的村庄。建成区改造片区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经批准纳入改造计划的片区:基础设施落后,影响城市形象的;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或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城市规划调整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政府主导规划、掌控土地、统筹资金、组织征收和补偿安置,切实保障群众利益。严格审核把关,积极稳妥推进,坚持成熟一个改造一个。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采取市场运作模式,搭建投融资平台,多渠道筹措资金,实施改造建设。

——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规划引领,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统筹考虑学校、医院、市场、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科学编制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的专项(整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坚持整村(片)改造、安置先行的原则。鼓励多村整合,整体连片改造,实现资源共享、基础设施共用,做到改造一片、成型一片。坚持先安置、后开发,实现城市出形象、群众得实惠。

——坚持封闭运作、政策扶持的原则。土地和资金封闭运作,专项用于改造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省相关政策支持,确保改造项目顺利实施。

三、审批程序

1、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区发改、住建、房屋征收、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对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范围内的各类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设施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认定,估算改造成本;研究制定城中村、建成区片区改造项目总体方案和年度改造计划,分别报市城中村、建成区片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2、市城中村、建成区片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城中村、建成区片区改造总体方案和改造计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市城中村、建成区片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各职能部门审查意见, 经市城中村、建成区片区改造建设指挥部研究,报市政府审批。

4、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政府批复意见组织实施。

四、土地利用

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用地,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优先保障。

(一)城中村改造用地。以保障村民住宅建设、生产经营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基准,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原则,按村庄现状占地规模进行控制,依法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安置房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等安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测算,安置用地以外的改造用地纳入政府统一储备,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净地出让。

(二)建成区片区改造用地。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建成区片区改造计划,依法征收,国有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建设用地。改造用地由政府统一储备,以产权调换安置方案作为开发用地条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净地出让。纳入整片区改造的个人和企业出让地,政府按规定予以收购补偿,统一规划建设,享受优惠政策。如按规划自行改造,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予返还,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征收安置

(一)征收

区政府(管委会)为征收主体,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征收,切实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补偿依据原城市(村庄)规划,合法建(构)筑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补偿,违法建(构)筑物、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予补偿,公共服务设施按标准配建。评估机构由村民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择优选择或参照有关法规选定。

(二)安置方式

城市建成区内的村庄鼓励异地改造安置,纳入城市规划区内的城郊村和产业集聚区内的村庄,原则上采取多村整合的方式改造安置。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安置,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现房安置。区政府(管委会)筹集房源,根据安置补偿协议,予以安置。

——回迁安置。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安置补偿协议,予以还建。

——货币补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安置补偿协议,予以补偿。

(三)补偿安置标准

城中村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采取现房和回迁安置的,原则上按人均不大于30㎡自住房、30㎡生活保障性住房,10-30㎡生产保障性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用房进行控制;选择货币补偿、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按照评估价格上浮不超过30%补偿,具体标准根据改造村实际和规划要求确定。过渡安置可选择现房过渡安置和自行过渡安置。选择自行过渡安置的给予过渡安置补贴,补助标准为不超过300元/人/月,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个月。

建成区片区改造项目: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选择回迁安置、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安置房面积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超过20%奖励;选择货币补偿、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补偿金额按房屋评估价格不超过30%奖励。过渡安置可选择现房过渡安置和自行过渡安置。选择自行过渡安置的给予过渡安置补贴,补助标准为原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月,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个月。

六、政策支持

(一)资金政策

支持鼓励区政府(管委会)加快投融资平台建设,加大资源、资产、资金、资本等整合力度,通过财政注资、市场募资、整合存量资产等多种方式提高融资能力,多渠道融资,为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撑。积极探索运用BT、BOT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和民间资金参与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

土地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建设等费用列入出让土地成本。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市、区4:6的比例分成,由市、区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按已开工建设城中村户籍人口500元/人、建成区片区改造按拆迁面积20元/m2的标准提取工作经费,按照1:9的比例,由市城中村、建成区片区改造建设指挥部拨付市、区使用。

支持、鼓励城中村集体资产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和城中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参与本村集体土地开发经营。城中村村民可将自有资产作价入股,参与改造建设,进行收入再分配。

(二)税费政策

城中村改造和建成区片区改造安置房,免收除国家、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被征收人选择现房安置、回迁安置的,调换部分依法享受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优惠政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退还房屋维修基金。

(三)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

城中村改造后组建的经济实体,应优先安排本村劳动力就业,鼓励和引导城中村劳动力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村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符合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条件的,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符合城镇居民低保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符合条件的,享受城镇居民优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和社会救助等政策。

七、保障措施

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工作,涉及利益主体复杂,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力加快已开工改造项目建设进度,积极推进已批实施改造项目建设,从严审核待批项目。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城中村、建成区片区改造建设指挥部,负责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工作的政策制定、改造方案审定及项目督导等。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工作的指导、协调、督导和考核。区政府(管委会)是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实施的组织主体和第一责任单位,负责总体方案制定、改造计划编制、组织协调和推进实施,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具体负责项目改造方案编制、征收补偿、安置和建设等具体工作。市、区职能部门要主动配合,形成合力,保障改造建设工作顺利实施。实行项目联审联批、限时办结等制度,集中高效办理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行政审批手续。

项目分包,强力推进。实行领导分包改造项目制度,一个改造项目明确一名市级领导分包,任项目指挥部指挥长,全过程组织、指导、督促和协调;对已开工改造项目,重点督促拆迁进度,加快安置房建设,调控开发用地出让,确保按节点实现村民回迁。指挥部由市直单位、区政府(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相关人员组成。市、区组织部门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抽调后备干部和优秀干部到城中村、建成区片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挂职锻炼。

台账管理,严格奖惩。建立健全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项目台账,明确节点,责任到人。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实行目标管理,把项目进展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评和季度观摩。科学制定考核标准,综合评定成绩。市政府对按时限完成改造任务的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项目,依据城中村户籍人口和建成区片区拆迁面积给予50—500万元奖励;拆迁完成后拨付奖励资金的60%,改造完成后拨付剩余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改造项目指挥部专项奖励改造项目相关单位。在干部提拔任用、评先表彰等方面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工作一线人员倾斜。对组织不力、进展缓慢、达不到台账要求的,由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约谈问责直至责任追究。

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作用,引导群众支持、参与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工作。依法处置影响阻碍改造工作的各种问题,对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带头或操纵群众阻挠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越级上访、串访、闹访的,坚决予以制止和打击;对因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引发上访事件,经认定无过错的工作人员,不予追究责任,不计入所在单位年度考核。

八、其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意见》印发前,改造实施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已获批准且在2013年9月30日前开工建设的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各县、区(管委会)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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