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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项目管理的意见

2016年05月26日 15:47来源: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点击量:0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项目管理水平,切实管好用好财政支农项目资金,推动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经研究,现就江苏省加强农业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适应财政支农新形势,认真贯彻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以稳粮增收为中心任务,创新投入机制,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体系,强化责任落实,推进项目管理关键环节公开公示,实行项目立项、实施、监督主体相互制约与协调,构建职责明确、运作规范、上下联动、严格监管、绩效跟踪、责任可究的项目管理新机制,切实管好项目、用好资金,努力使财政支农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二、优化投入结构。围绕现代农业建设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薄弱地区,调整优化农业投入结构,提高农业投入精准性、实效性。重点扶持高标准农田、农业科技装备、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农业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等需要公共财政提供保障的领域,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突出发展优质粮油业、设施园艺业、规模畜牧业和休闲观光农业,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主导产业;深入推进农业帮扶工作,加快集中连片经济薄弱地区现代农业发展和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

三、完善扶持方式。推进简政放权,下放权限,简化项目申报和立项程序,扩大地方自主权。推行以农业基础资源、年度工作任务、产业发展指标和综合绩效评价为主要依据的财政支农资金分配方法,将省级财政支农资金切块到市、县(市),由各地根据省里实施指导意见规定的支持产业和环节、申报主体和条件、项目补助标准和实施要求,自主筛选确定项目,并报省备案;推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补助办法,发挥财政支农资金引导和放大作用。省里强化对市、县(市)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管理,并实行绩效挂钩,建立健全以绩效为导向的农业扶持机制。

四、实行分级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立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农业项目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实行农业项目分级管理。省农委负责委本级直接组织申报立项的项目立项、督查、验收工作和切块下达到市、县(市)的省级专项资金监管工作。省辖市农业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项目的申报、立项、督查、验收及监管工作;县(市)农业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申报、立项、督查、验收及监管工作。部级项目按照相应项目管理办法落实相关项目管理职责。

五、健全责任体系。规范农业项目主管部门内部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主体。对由省农委负责立项管理的项目,委计财处负责申报立项总体方案建议,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和项目管理制度;委各业务处室(单位)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立项建议和项目督查、验收,开展项目实施的指导工作;委审计处负责开展专项审计,协助委相关职能处室开展项目监管工作;驻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制定监督办法。对切块下达市、县(市)的省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由委业务处室(单位)负责根据农业基础资源、年度工作任务、产业发展指标和综合绩效评价情况,结合本行业实际,提出市、县(市)专项资金分配和实施指导意见;委计财处对业务处室(单位)的意见进行汇总、平衡、审核并提出总体资金分配方案和实施指导意见,提交委领导研究审定。建立由委计财处牵头,各业务处室(单位)具体负责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由省里立项管理项目和切块下达市、县(市)专项资金实施、使用情况的监管,并定期进行综合分析,年底形成总结材料报委党组。市、县(市)农业项目主管部门要按分级管理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明确项目管理责任主体,落实工作职责,完善项目监管机制,积极争取项目工作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要求抓好项目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服从项目主管部门监管,按要求报送项目建设信息。

六、规范项目立项。完善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项目决策机制。切实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按照省里的实施指导意见(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抓好项目筛选,避免由于不规范决策造成失误。坚持专家咨询和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专家库,项目立项评审可以自行组织评审,也可采用委托第三方评审等方式,由评审专家根据有关要求客观公正、择优推荐项目,发挥决策咨询作用。农业项目立项决策须经各级项目主管部门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提高项目科学决策水平。

七、加强信息公开。实行农业项目公开公示制度,增强项目管理的透明度。按照“谁主管、谁发布”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关键环节公开。各级农业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农业项目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通过网络、报纸等便于当地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农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申报指南)、立项结果和资金补贴方案等相关信息,使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主体了解相关情况、平等参与竞争申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八、严格督查验收。重视项目实施指导,加强督查验收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建设质量。项目立项后,农业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扎实开展项目建设的跟踪指导;加大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由省农委负责立项管理的项目和切块下达市、县(市)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要分别制定督查方案并认真组织督查,突出项目督查的实效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项目实施完成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项目验收,鼓励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参与项目验收工作。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项目要按照省里的实施指导意见要求,落实项目管理职责,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扎实有序推进。

九、强化绩效评价。完善农业项目管理工作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全面客观评价项目资金分配使用、项目监管、任务完成、实施效果等情况。市、县(市)农业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要求开展自评,省里在市、县(市)自评的基础上,重点就组织领导和责任制度是否落实、项目信息是否公开透明、项目资金使用是否规范、跟踪指导检查是否到位、竣工验收是否及时合规及后期运行效益发挥等情况开展集中评价,并及时通报评价结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将评价结果与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挂钩。对于项目管理规范、财政资金效益发挥较好的地方加大扶持力度,对项目管理存在严重问题、财政资金效益发挥较差的地方扣减下年度省级财政支农资金。

十、严肃责任追究。各级农业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加强农业项目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农业项目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大项目资金监管力度,规范使用财政补助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资金的用途,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严禁项目资金“农转非”或归大类搞政绩工程,对违反规定的,省里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约谈、通报、申请或直接撤销项目、停止下年度所在市、县(市)同类项目资金安排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农业项目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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