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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北省关于加强农业对外开放工作的意见

2016年05月30日 14:40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点击量:0

冀政办字〔2016〕6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农业对外开放工作,扩大农产品出口,加快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引进,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国家战略,为全省农业转方式、调结构、促增收提供有力支撑,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

(一)总体要求。提高全省农业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进一步扩大农业对外开放,全面实施农业“引进来、走出去”“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加强农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提高农业利用外资水平;加大品种、技术、设施、装备和人才引进力度,加快提高农业科技和装备水平;加强农产品生产、贸易等环节的对外合作,建设国际标准农产品生产示范区(基地)。加快形成开放有序、交流顺畅、融合共享的外向型农业新格局,为全省农业转变发展方式、深化农产品供给侧改革、增加农民收入开辟新领域。

(二)任务目标。

到2017年底,建成国际标准农产品生产示范区(基地)100个以上,取得境内有机农产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和商标注册的产品(企业)达到50个以上,取得境外农产品商标注册或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规范认证的农产品企业(产品)达到200个以上,全省农业利用外资、对外投资和农产品出口年均增速保持5%以上,出口农产品一次检验合格率达到99%以上。

到2020年底,国际标准农产品生产示范区(基地)达到200个,取得境内有机农产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和商标注册的产品(企业)达到100个,取得境外农产品商标注册或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规范认证的农产品企业(产品)达到300个。

二、加大农业资金技术引进力度

(一)拓宽引资领域。围绕现代农业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大国外先进技术、经营模式、管理方式和现代服务的引进力度,力争在高效种养技术、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交易、动植物遗传育种、动植物疫病防控等方面实现新突破;充分利用国际开发性金融资本,引进节水农业、设施农业、农村新能源等方面的先进技术和装备;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建设集种植养殖、加工、销售、物流和休闲观光为一体的现代农业园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外资参与建设大型农业基础设施项目。(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林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项目建设。建立省级农业招商项目库,储备发布一批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生态保育功能强的农业重点项目,吸引外资参与我省现代农业建设。加大对国外农业节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业资源高效利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控、环境治理等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力度,突破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制约。各级政府要制定招商办法和奖惩政策,创新招商方式,充分发挥现代农业园区和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平台和载体作用,通过展会招商、产业招商、网上招商、代理招商等多种形式,引进一批引领性农业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农业厅、省林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人才保障。建立农业对外开放专业人才成长、引进、使用和激励机制。促进国际间农业人才交流与合作,为加快推进我省农业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提供专业人才支撑和智力储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农业厅、省林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发展外向型农业

(一)建设国际标准农产品生产示范区(基地)。在食用菌、蔬菜、果品、水产、肉类加工、肠衣、中药材等我省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区域,建设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示范作用明显的国际标准农产品生产示范区(基地)。鼓励各类农业企业、现代农业园区、农产品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农产品生产示范区(基地)创建,带动全省外向型出口农产品生产。(省农业厅牵头,省林业厅、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商务厅、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培育出口型农业龙头企业。各地要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主动承接、引进一批京津出口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加大对省内重点农业出口企业支持力度,推动食品农产品龙头企业重组整合和外向型改造,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农业企业集团,引导和帮助农业龙头企业利用普惠制和区域性优惠贸易政策,增强出口农产品的竞争力。(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农产品知名品牌。围绕国际农产品市场需求,积极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在境内开展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扩大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对申请国际标准认证的蔬菜(大白菜、西兰花、白菜花、胡萝卜、白萝卜、结球生菜、番茄、甜椒、芦笋、食用菌等)、果品(苹果、梨、板栗、核桃等)、动物产品(肉类、肠衣、鲜蛋、水产品等)给予定额奖励。鼓励企业(产品)申请国际良好农业规范(GAP)、美国有机农业标准(NOP)、欧盟良好农业规范(GLOBAL-GAP)、日本农业标准(JAS)、质量管理体系(ISO)、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产品、质量管理认证,推动我省农业生产方式与国际接轨,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培育河北农产品知名品牌。(省农业厅牵头,省林业厅、省商务厅、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扩大农产品出口

(一)创新农产品出口贸易模式。巩固欧美日韩等传统市场份额,加强与东盟、中东欧、非洲、南美洲、中东、澳大利亚、瑞士等新兴市场及自贸区的贸易合作,拓展新兴市场、自贸区市场的贸易空间,组织和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利用河北农业特色和资源,举办或参加境内外农产品展销会和博览会,扩大农产品出口主体,提高我省农产品国际知名度。实施“互联网+农业”,推动企业开展跨境电子贸易,支持农产品跨国展示和交易平台建设。鼓励生产主体和经营企业参与农产品期货市场,缓冲供需矛盾和价格风险。(省商务厅牵头,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农产品国际贸易环境。完善口岸协作机制,推行出口通关一体化、直通放行、区港互通、高速公路通行等便利化措施,实现出口食品农产品通关流程最优、效率最高、成本最低。深化关检交通协作,加快推进信息互通、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建立完善协作机制,对出口农产品快速查验、尽快通关。开展出口食品农产品安全、区域化管理体系建设,提高通关便利化级别。(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石家庄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农产品出口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预警体系,切实加强质量检测和安全监管。建设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区、种植业有害生物非(无)疫区和养殖业生物安全隔离区,进一步健全省、市、县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立质量追溯信息平台,实现出口农产品生产信息可查询、质量有检测、流向可追踪、责任可追溯。(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石家庄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企业运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降低保险费率,对农产品出口企业承保费率降低25%-30%;提高保费支持比例,对农产品出口企业给予保费全额支持。(省财政厅牵头,省金融办、河北保监局、省商务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农业“走出去”步伐

(一)丰富渠道。鼓励省内企业以设备、技术输出和直接投资的方式,到海外发展种植、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支持有实力的食品农产品出口企业到进口国设立贸易营销机构。以杂交谷子、旱作节水技术和设备为重点,开展针对性、超前性和储备性重大技术创新研究,积极推动对外农业技术合作。加快培植适应国际劳务市场的外派劳务资源,扩大农村劳动力对外输出。(省商务厅牵头,省农业厅、省外办、省林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展市场。贯彻“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扩大农产品出口、农业对外投资和技术合作规模与领域,巩固澳大利亚、加拿大、乌干达、柬埔寨、赞比亚、喀麦隆等原有市场,拓展波兰、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塞尔维亚、阿尔巴尼亚、印度和印度尼西亚等市场,开拓拉美、非洲等新兴市场,提高欧美高端市场份额,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基本形成我省农业全方位“走出去”的新格局。(省商务厅牵头,省农业厅、省林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机制。制定农业对外投资合作规划,与目标国农业发展需求规划有机结合,积极搭建各类农业“走出去”对接平台,组织重点农业企业开展国内外业务宣讲、国别推介、项目对接活动。对重点农业企业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帮助解决对外投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各类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要向“走出去”企业倾斜。(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外办、省林业厅、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化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

(一)构建多渠道农业合作沟通网络。加强与友好省州、友好城市互访交流,尤其是与美国艾奥瓦州的农业交流合作,巩固深化农业互利合作关系。支持各市与更多国外城市建立农业合作机制。拓展与国际组织、外国驻华使馆、各国农业部门、外商和我国驻外人员的联络沟通,开展农业合作信息交流。(省外办牵头,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举办多种形式农业合作交流活动。发挥友好协会、贸促机构、商协会和侨商会等民间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农业经贸交流活动。邀请国外政府和企业参加河北省经贸洽谈会和中国(廊坊)农产品交易会,组织龙头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展会。加大园区、企业、商品、技术的宣传推介力度,增强招商引资和交流合作效果。开展中东欧国家使领馆外交使节“河北日”系列活动,组织双方知名农业企业互访对接,为合资合作创造机会。(省外办牵头,省贸促会、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农业对外开放的保障和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加强农业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农业对外开放和农产品出口中的重大问题。省农业厅牵头负责将农业对外开放工作任务目标分解到各市,明确职责分工和要求,定期开展督导检查,通报有关情况。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细化责任,完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建立国外农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机制,发布年度报告,督促有关企业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各市、县政府要健全工作机制,为扩大农业对外开放提供组织保障。(省农业厅牵头,省林业厅、省外办、省商务厅、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石家庄海关、省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财政支持。2017-2021年省级预算安排专项资金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农业对外开放工作。每年支持40家国际标准农产品生产示范区(基地),每个奖补基本建设费30-50万元。每年支持80家取得境内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产品(企业)或获得GAP、NOP、GLOBAL-GAP、JAS、ISO、GMP、HACCP等国际认证的农产品企业(产品),每个予以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取得境外商标注册或认证的生鲜(活)农产品企业在研发投入、提升产品质量、装备水平、提高检验检测能力等方面予以支持。对参加生鲜(活)农产品国外知名国际性展会企业的展位费实行全额奖补。对在境外购地300公顷以上从事种养殖生产、农产品加工的企业,生鲜(活)农产品仓储能力达到2万吨以上的企业,农产品物流基地中转能力达到30万吨以上的农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补。对企业到国外从事农业开发等海外投资项目,给予100%政策性海外投资保险保费全额支持,获得银行融资的,最高给予不超过融资额3%的贴息支持。

各市、县也要积极统筹资金,加大支持力度。同时,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及蔬菜、水果、畜牧、水产标准化项目要将培育农产品出口列为重要创建内容,给予相关专项资金重点对接支持。落实好对生鲜(活)农产品出口企业的检疫检验费用全额补贴政策。自2016年起,每年末由省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市、县对列入资金扶持范围的事项进行申报、审核后,于下年度进行奖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牵头,省林业厅、省商务厅、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石家庄海关、省工商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金融服务。引导各金融机构扩大对国际标准农产品生产示范区(基地)、生鲜(活)农产品出口企业的信贷投放,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切实加大支持力度。(省金融办牵头,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营造开放环境。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部门要设立生鲜(活)农产品出口“绿色通道”,对在国家《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出口生鲜(活)农产品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各级国税部门在严防出口骗税的基础上,对出口生鲜(活)农产品的出口企业加快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以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测机构为基础,建立河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公共检测技术服务平台,为外向型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培训、技术支持、检测认证等综合性技术服务。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支持农业对外开放工作的环境。(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石家庄海关、省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1日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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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什么要发展现代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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