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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宁夏自治区全区土地管理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2016年06月02日 11:45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点击量:0

宁政办发〔2016〕53号

全区土地管理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规范全区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土地管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土地利用和管理水平,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更好地服务保障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建设,决定在全区开展土地管理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部署和要求,以深化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例行督察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为抓手,以深入查找土地管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强化依法依规用地意识,规范土地利用和管理秩序;强化制度落实的执行力,健全土地管理体制机制;强化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和支撑。

二、目标任务

针对我区土地管理领域中存在的各种突出问题,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为主体,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因地制宜提出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坚持做到问题查找“零疏漏”,政策执行“零折扣”,自查整改“零拖延”。通过开展为期9个月的专项整治,使各类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全区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管理土地的意识更加牢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落实更加严格,全区土地管理秩序更加规范。

三、整治重点

结合土地例行督察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主要开展8个方面的专项整治:

(一)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严格。部分地区城镇、园区建设用地规模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规模,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址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较为频繁,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拖欠征地补偿费。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报件经依法批准后3个月内,征地补偿费没有以“一卡通”方式兑付给被征地农民而形成拖欠。

(三)违法征收土地。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批准使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违反征地程序未批先征或边征边批。

(四)违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在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或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未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未经批准或越权(非法)批准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违规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书》用以抵押融资。个别地方使用公益性、基础设施用地等违规抵押融资,一些地方人民政府、企业用违规办理的土地使用证抵押融资。

(六)土地闲置。各地均不同程度存在已供地的建设项目,超过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存在已动工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投资额不足总投资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未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和依法处置等问题。

(七)拖欠土地出让金。建设项目未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而形成拖欠。

(八)违规供地。部分地方在建设用地供应中,存在违规协议出让、“毛地”出让、低价出让、经营性用地未履行招、拍、挂程序先行开工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整治方法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对照梳理出的8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对本地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土地管理工作开展自查。已接受国家审计署对耕地保护和土地出让金审计的11个市、县(区),以及2014年在节约集约用地专项督察工作中开展过相关清理工作的市、县(区)重点查找梳理2014年、2015年的突出问题。

(一)针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不严的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3〕505号)等规定,全面梳理查找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的情况:是否存在城镇规划(中心城区)、各类开发区(园区)规划等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问题;是否存在超越权限等违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用地预审、批准用地的问题。对查找出的问题要登记造册,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逐一制定整改措施。针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存在的普遍问题,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及改进措施,切实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整改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41号)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加强耕地保护,全力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力争做到精准划定,划足、划优、划实。

(二)针对拖欠征地补偿费的问题。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征地补偿费清欠专项整治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94号)要求,重点对本地区2014年、2015年征收的土地拖欠的征地补偿费再清理、再检查,并按照《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0〕106号)的要求,严肃查处拖欠、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在催缴后仍然拖欠或截留、挪用的,公开曝光,严肃处理。

(三)针对未经批准征收土地的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法》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0〕106号)的要求,认真梳理本地区2014年、2015年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超过批准数量占用的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对违反法律规定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废除有关批复文件,追究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针对违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问题。逐宗梳理和统计2014年、2015年土地供应情况,认真核对持证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手续是否合法,程序是否违规。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及《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的规定,对非法批准土地已办理土地登记的,要予以注销,并依法追究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要予以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五)针对违规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抵押融资的问题。通过核查、核对、核实,对未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且违规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抵押融资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贷款银行和企业退还所贷款项,解除贷款合同,收回并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六)针对闲置土地问题。在2014年、2015年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基础上,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的程序依法处置,加大清查处置力度。因企业自身原因,闲置1年以上2年以下的,要按照规定收缴土地闲置费;闲置2年以上的,要坚决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政府原因闲置的,要积极与使用权人协商,采取分类处置措施,尽快解决存在的遗留问题。

(七)针对拖欠土地出让金的问题。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印发<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宁党发〔2014〕34号)精神,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宁财(综)发〔2015〕540号)规定,切实加大土地出让金清缴力度,规范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要对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土地出让金欠缴情况进行再清理、再检查,对拖欠土地出让金的企业,要及时追缴并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在土地交易和土地使用中将竞买人使用权人不良信用纳入“黑名单”监管的规定》(宁国土资发〔2014〕335号),将涉及企业纳入“黑名单”。

(八)针对违规供地的问题。逐一核对、逐宗清查2014年、2015年供地情况,并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节约集约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宁党办发〔2015〕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75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4〕497号)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5〕219号)等要求,对涉及违规协议出让、“毛地”出让、低价出让及经营性用地未履行招、拍、挂程序先行开工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清查纠正,对涉及违法违规的人和事要坚决依法处理。

五、实施步骤

自2016年4月10日开始,12月底结束,为期9个月,分动员部署、自查整改、督促落实、总结通报4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4月10日至4月1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土地管理实际,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动员和部署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对照8个方面的突出问题,认真梳理和查找本地区土地管理领域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确保全区土地管理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启动、顺利推进。

(二)自查整改(4月16日至9月3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开展全区土地管理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牵头落实负总责,通过对照检查、逐项核对、逐个查找,制定整改措施,细化推进节点,明确责任主体、牵头部门、整改任务及完成时限,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全过程有人管、有人盯、有人具体干、有人抓落实。

(三)督促落实(10月1日至10月31日)。成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任组长,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牧及政府督查室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厅,采取“下查一级”方式,重点督查5个地级市的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抽查部分重点县、市(区)。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级及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以层级负责制推动突出问题整改,形成层层抓落实的格局,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总结通报(11月1日至12月31日)。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反馈督查情况,交流工作经验,通报各地基本情况、重要成效及存在问题,批评工作滞后、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年底前,适时召开全区土地管理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大会。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主体责任,迅速部署实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以勇于担当的姿态和敢于负责的气魄,主动牵头、抓紧抓好;要成立领导小组,细化职能分工,明确完成时限,提出落实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稳步推进。

(二)正视存在问题,积极自查自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排查、梳理和查找本地区在土地管理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规避、不隐瞒、不掩盖,发现什么问题就是什么问题,先把问题摆出来。在梳理问题时,要善于分析和归类,抓主要矛盾,抓核心问题,真正把那些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找出来,把违法违规的问题理清楚,认真研究对策,狠抓整改落实,切实把突出问题解决好,为今后的工作打好基础。

(三)坚持跟踪问效,狠抓整改落实。各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加强专项整治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采取听汇报、实地督查、抽查等形式,跟踪问效、督促整改。该收回的土地要坚决收回,绝不含糊;该问责的人员要严厉问责,该处理人的要处理人;严重违纪违法的,该移交司法机关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实行专项整治工作月报制度,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于每月最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进展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汇总后统一报送自治区土地管理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落实整改任务情况予以通报。

(四)注重总结经验,确保取得成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深刻分析在制度执行、管理机制、管理方式特别是管理理念方面存在的漏洞和偏差,及时研究和制定堵塞漏洞、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要注重总结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强化依法依规用地的宣传教育,让依法行政根植于心,让整改成效体现在今后的土地管理工作中,从而为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提供更加坚强的保障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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