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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民公社化运动——集体公有集体经营

2016年06月06日 15:53来源:点击量:0

五十年代后期,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认为农业合作化的规模越大、公有化程度越高,越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于是提出小社并大社的建议。

1958年8月,北戴河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定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的主要特点是“一大二公”,“一大”指规模大,一个公社平均有500户农民,1000个劳动者和1000亩土地;“二公”指的是公有化程度高,原属于农业社员的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公共财产都无偿收归公社所有。对农业生产进行管理的机构设置为三级,包括管理委员会、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其中生产队是基层劳动组织,公社统一负责生产盈亏。

会议后,在短短的一个多月内,全国农村除西藏自治区外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原有的七十四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组成为二万六千多个人民公社,社员自留地等全部收归了公有。至此,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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