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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保障标准出台!你符合条件吗?

2016年06月22日 09:11来源:点击量:0

海口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府〔2015〕158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已经2015年12月8日十五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0日

 

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双困房等并轨运行,并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3,182元(含);单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4,000元(含)。

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含单身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0,449元(含)。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

(三)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赁住房(可保障住房)面积标准:家庭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含)。

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按核定保障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人每月补贴19元。

(四)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139,000元(含)。

公租房——摄图

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

(一)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6,530元(含);单身居民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为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9,790元(含)。

(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160,000元(含)。

三、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及相关条件

(一)符合如下户口、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就业或实际居住年限等规定情形之一: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或工作的。

2.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其户口登记不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但已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或工作满1年及以上的。

3.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已与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依法登记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工作满5年及以上或者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满5年及以上,且已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及以上,并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的。

4.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属本省或本市人才计划引进,已与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依法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累计为5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服务时间已满6个月及以上,且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的。

5.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级及以上技术等级,已与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服务期累计5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服务时间已满1年及以上,并已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及以上,且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的。

6.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不符合本项第1目至第5目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8年及以上的。

(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6,000元(含);单身居民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为年可支配收入低于50,000元(含)。

(三)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

(四)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210,000元(含)。

(五)其他条件规定:单身居民申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年龄应当届满25周岁(含)。

四、本标准的具体实施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标准自2016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市政府对本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条件或标准另有规定且与本文不一致的,从其规定。市政府《关于公布海口市2013年度保障性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海府〔20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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