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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附补贴标准)

2016年06月23日 09:07来源:高邮财政网点击量:0

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相关政策,市财政局、市农委研究制定了《高邮市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就高邮市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高邮市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附补贴标准)

从2016年起,进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原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等。

(一)补贴计发依据

高邮市补贴计发依据为农作物种植面积。

(二)补贴标准

高邮市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118元/亩。

(三)发放时间

高邮市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于6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

(四)补贴范围

1.农户用于农作物种植的耕地。

2.村组集体用于农作物种植的耕地。

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五)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1.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或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按协议执行;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和协议中未明确受益方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作为补贴发放依据。

2.村组集体耕地承包给农户或新型经营主体耕种时,村组必须与承包主体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作为补贴资金的发放依据,协议约定的受益方为村组的,补贴资金将直接打入村组集体账户;协议中未约定补贴资金受益方的,补贴资金由承包农户或新型经营主体享受;村组未与承包主体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村组集体土地不得申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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