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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06月27日 11:52来源:仪征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征市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仪政办发〔2016〕46号

各园区、镇,市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相关政策,我市根据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印发江苏省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基层〔2016〕14号)文件精神,结合仪征实际,研究制定了《仪征市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仪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

仪征市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印发江苏省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基层〔2016〕14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仪征市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总体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鼓励农民主动保护耕地地力,实现“藏粮于地”的战略目标。

二、主要内容

从2016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原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的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1、补贴范围和对象。原则上对全市范围内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计税耕地以及村组机动、国有农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镇(园区)财政、农业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农户或农户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承包耕种村组机动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或农户以外的组织和个人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镇(园区)财政、农业部门备案,补贴依据承包协议发放,协议未明确的,补贴归实际种植农户所有。由村组自种的机动耕地由村统一汇总上报,并以村为单位开具发票后,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村集体账户。

国有农场耕地已承包到农工(含农工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的,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报镇(园区)财政、农业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农场经营耕种的耕地,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市农业部门审核批准后,补贴资金归农场享有。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蓄)洪区、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

(2)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3)经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4)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地条件的耕地。

2、补贴计发依据及标准。今年我市补贴发放依据是计税耕地面积,补贴标准为每亩120元。

3、其他要求。各镇(园区)要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三、工作安排

1、建立补贴清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照市政府统一制定的补贴依据和标准统计计算每户农户应享受的补贴面积和金额,由村委会负责登记造册(附件1),每户农户要签字确认。

2、公开公示。各镇(园区)要按照补贴依据的面积资料及实际情况等,审核各村造册上报的补贴面积,并组织各行政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应在行政村公示栏和村民小组醒目位置同步进行。公示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户主姓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市(镇)财政(农业)部门举报电话等。镇村负责保留公示期间相关影像资料备查。公示有异议的必须及时查实更正并再次张榜公布,公示须在6月25日前结束。

3、资金发放。公示结束无异议后,镇(园区)应及时汇总公示情况,填制附件1,报市财政局、农委。市财政局、农委汇总审核并填制附件2,经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组织资金发放工作,6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

4、汇总上报。补贴资金发放结束后,我市将补贴情况连同汇总表(附件2)于7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农委。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由市政府负总责,市财政局、农委具体组织实施。各镇(园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靠实工作举措,扎实抓好工作落实;要做好基础数据采集审核、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并对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2、明确职责分工。

(1)市政府负责制定全市范围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确定补贴依据和补贴标准;

(2)各镇(园区)负责组织力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村组农户耕地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公示、上报工作,确保农户上报的补贴面积等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负责补贴政策宣传与政务公开工作;

(3)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农户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登记清册》(附件1),审核农户填报数据,签署审核意见,上报镇(园区);

(4)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拨付与监管;

(5)市农委负责审核、汇总各镇(园区)上报的补贴面积;向镇(园区)反馈经初审核定长年抛荒、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面积,并会同市财政局将审核汇总后的补贴面积上报市政府审定;

(6)市财政局、农委负责配合监察部门,查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3、强化政策宣传。市财政局、农委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改革后的补贴政策。镇村负责发动基层干部深入村组、农户宣讲政策,为农民答疑解惑,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市财政局、农委及各镇(园区)必须设立热线电话,接受农户咨询及投诉。

4、规范操作程序。各镇(园区)必须严格按照补贴发放规定做好补贴面积核定、登记造册、公开公示和审核汇总等工作,补贴资金发放必须全部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信息系统操作,直接发放到农户“一折通”存折。要采取短信、广播、告示栏等有效方式,及时将补贴项目和金额告知农户。补贴资金发放必须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在粮食风险基金中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也不得抵顶其他任何款项。

5、强化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和农委将分别设立补贴工作监督电话,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和镇(园区)、村公示栏向全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纳入镇(园区)财政就地就近资金监管范围,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各镇(园区)财政、农业部门配合纪检部门,对辖区内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情况年度抽查不少于1次。建立补贴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以备查询。建立财政、农委、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各环节监管,不定期抽查各镇(园区)补贴工作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严肃查处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各镇(园区)加强信访处理工作,维护农户合法权益,杜绝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6、严肃责任追究。落实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政策,事关耕地地力保护、稳定粮食生产和维护农民群众利益,各镇(园区)及市各相关部门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落实各项工作。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工作中,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监督电话:市财政局,83442256;市农委,83441597。

转自:http://www.yzagri.gov.cn/gb/zwgk/whtz_list_content/2016-06/14667603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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